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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备如何加速折旧

发布时间:2021-02-08 06:28:37

❶ 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加速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内条所称可以采取缩容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 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 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❷ 是否只有高新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新企业所税与原税相比较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四面: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执行范围取消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家级高新技术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新该项优惠政策扩全范围
二、新新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三、技术转让所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新规定:纳税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超500万元部免征企业所税;超500万元部减半征收企业所税
四、新规定符合条件型微利科技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税
申请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所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优惠所税率相于原25%基础降低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内20081月1立企业自取第笔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度起第至第二免征企业所税第三至第五按照25%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税
(三)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每两推荐位本公司深圳高层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按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免征、减征企业所税纳税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超500万元部免征企业所税;超500万元部减半征收企业所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2、处于强震、高腐蚀状态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限低折旧限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限60%;采取加速折旧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者数总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研究发费用未形形资产计入期损益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按照研究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形资产按照形资产本150%摊销
(七)取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❸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怎么确认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版告》(国家税权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确认享受加加计扣除的金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则超过部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❹ 高新研发设备残值收入,如何账务处理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拓展资料: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关于账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❺ 怎么样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您好,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请参考以下税财 2014 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4日

❻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还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企业专门用来于研发活动的源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确认享受加加计扣除的金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则超过不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❼ 研发用固定资产的处理

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专、设备,单位价值不属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科研设备如何加速折旧扩展阅读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❽ 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在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加速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抄共和国企业所袭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❾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否同时享受

亲爱的学复员,您好:
企业用于研发制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❿ 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不超过100万可以加速折旧吗

所有行业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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