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車起重機滑輪輪槽壁厚的磨損量達到原尺寸的多少時應報廢
達到原尺寸的20%時應報廢。
汽車起重機滑輪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1)有裂紋或輪緣破回損;
(2)輪答槽不均勻磨損達3mm時;
(3)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時;
(4)輪槽底部直徑磨損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時;
(5)其它損害鋼絲繩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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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起重機其他零部件報廢情況——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
(1)裂紋;
(2)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3)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鉤身扭轉變形超過10°;
(5)吊鉤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6)吊鉤螺紋被腐蝕;
(7)片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更換襯套;
(8)片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更換心軸。
Ⅱ 起重機制動輪輪緣磨損多少應報廢
制動輪工作表面爪痕深度或徑向磨損達1.5mm時,應重新車制並熱處理。起升機構的制動輪其磨損量超過原厚度40%時,應報廢。運行機構的制動輪其磨損量超過原厚度的60%時,應報廢。
危險斷面磨損量超過原尺寸的10%,應報廢。吊鉤的鉤口,鉤頸及危險截面發生永久變形時,應報廢,鉤口開口度超過原尺寸的15%應報廢,鉤尾和螺紋過渡截面有刀痕或裂紋時應報廢。吊鉤表面有裂紋、破口,發現裂紋破口,應立即更換,不允許補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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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在檢查制動器時,要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關節處是否沒有卡塞現象,制動器全部構件的運動是否正常,閘塊是否正確地靠貼在制動輪上,和摩擦表面的狀態是否完好等。制動器關節的潤滑應該不少於每星期一次。
起重機傳動機構簡化為雙質量單自由度系統的運動微分方程。由於引用了相對坐標,雙質量系統的自由度變為一。方程解的形式決定於激勵及阻轉矩的變化形式。橋式雙梁起重機阻轉矩一般可以認為是不變的。隨時間變化的形式取決於機構原動機的特性。
雙梁起重機的可靠和安全工作與其制動裝置的正確運用有著重大的關系。即使是構造上很好的制動器,如果管理得不好,工作效率也可能變得很差。對制動裝置應該進行精彩的觀察。橋式起重機機構的制動器應該每班檢查一次。
Ⅲ 門座式起重機卷揚桶磨損多少報廢
門座式起重抄機卷揚桶1、 內徑減小 ;內徑磨損超過百分之四十應報廢,不超百分之四十應降低系數使用。2、 表面腐蝕;當整個卷揚桶表面腐蝕達到肉眼顯而易見時,卷揚桶就不能使用。3 、結構破壞;卷揚桶整個破爛應報廢,還有保護作用的也應降低系數使用。4 、超載;超載使用的卷揚桶不得使用。
Ⅳ 起重機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多少時應報廢
另外,起重機械吊鉤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
1)裂紋.
2)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回10%.
3)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答15%.
4)扭轉變形超過10°.
5)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6)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襯套應報廢.
7)板鉤芯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芯軸應報廢.
Ⅳ 起重機支撐型軌道頂面磨損量達原尺寸的多少時應報廢
滑輪輪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就應該報廢。另外:滑輪出現裂紋、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因磨損使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也應該報廢。
Ⅵ 起重機械吊鉤的報廢標准
GB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這個標准中有關於吊鉤的技術要求和報廢標准
Ⅶ 塔式起重機的捲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 %多少 時,應予報廢
塔式起重機的捲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時,應予報廢。
滑鉤原因塔吊配電箱里的接觸器電源進出線固定螺絲松動、接線端子板接線栓接觸不良、接觸器主觸點接觸不良;電機轉子、定子線圈的接線栓燒蝕接觸不良; 高、低速電機制動剎車片磨損超過規定要求。
地錨輪的中心必須與軌距的中心相一致,以保證塔身搬起過程中,始終沿軌距中心面旋轉,不產生偏心,使門架均衡受力。輔助地錨的作用是在塔身搬起時,隨旋轉隨放鬆鋼絲繩,此地錨是做為保險鋼絲繩的錨定點,以防止塔身在旋轉過程中,發生向相反方向倒塔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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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於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回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回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回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干凈。
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後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於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於30%。
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回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回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Ⅷ 起重機械報廢年限
年限為8年。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 189-2009》
3.0.1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應進行安全評估。
3.0.2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安全評估:
1 塔式起重機: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
3.0.3 對超過設計規定相應載荷狀態允許工作循環次數的建築起重機械,應作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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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起重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標准》中的規定:選購的起重工器具應檢驗合格,生產廠家應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技術監督合格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14年第114號)中對起重機械做出明確定義。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Ⅸ 起重機吊鉤危險斷面的磨損量達到原來的多少應報廢
吊鉤危險斷面的磨損量達到原來的10%,即達到報廢標准。還有其它項如:版
1、吊鉤表面、尾部羅權紋根部有裂紋時;
2、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扭轉變形超過10度;
4、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5、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報廢心軸。
6、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報廢襯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