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怎麼劃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除國務院財版政、稅務主管部門權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