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種設備歸屬什麼部門管轄
主要應該歸安全環部管,特別是與外部市場監督局及特檢院聯系溝通,及時接受新的政策通知,做好相關台賬,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迎接檢查,報檢等等都是安環部的工作職責,工程設備部協助安環部提供設備技術支持,日常維護等。安環部為主,工程設備部為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2. 使用租賃的塔吊由什麼單位共同進行驗收
使用租賃的塔吊應由使用單位、出租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共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管理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有哪些擴展閱讀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逗余態,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山源定的,從其約定。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