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機械設備租賃一般分為:瀝青拌合站、穩定土廠拌設備、雙鋼輪壓路機、挖掘機、裝載機、瀝青攤鋪機、穩定土攤機、平地機、路拌機、路面銑刨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設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