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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多少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

發布時間:2021-02-21 04:29:40

A. 公路運輸超高 超重的標准

樓主詢問的問題,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1、公路運輸超高 超重的標准。超高,貨物裝上車,多高算是超高?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第54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明白了嗎?
①關於超重:
只要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註明的核載質量,就算超重;
②關於超高:
中、重型貨車,裝載貨物後,從地面起算,總高度不得高於4米;
其它貨車,裝載貨物後,從地面起算,總高度不得高於2.5米;
摩托車載貨,從地面起算,總高度不得高於1.5米;
客車外部的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算,總高度不得超過0.5米。

2、前四後八,9米6高欄車,載重是多少?
答:樓主說的這些都是車的外部形態,和載重量多少沒有關系。
在前面一個問題的回答中,其實已經涉及了這個問題,關鍵不是看車輛的外部形態,而要看車輛的行駛證,在行駛證上登記著車輛的核定載貨質量。該核載質量是和車輛的出廠指標直接相關的!

3、12米左右的半掛,載重是多少?
答:這個問題的答案,和上面一個問題完全一樣。

4、我想知道,長 短途貨車,所有的車長和載重量。
答:這個問題有點強人所難了。
載重量以及車長,和長、短途沒有關系,關鍵看車輛的技術指標。

5、車還是單橋、雙橋之分,我想知道,每一種車的車長,和載重量多少噸。
答:樓主的要求有點過高了!
知道共有多少種貨車嗎?那可是一大本厚厚的目錄呀!樓主想要全都知道,那就直接找一本目錄看看就行了。
在這里,不可能把那本目錄完完整整地寫下來。

B. 臨時用電室外架空不大於多少米

法律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件》(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由同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電力(發電、供電、電力建設)、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電力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縣級及其以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應在電力線路設施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員應經過電力主管部門培訓,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發給護線證。
第三條 跨省電網的電力主管部門是能源部的派出機構,對所轄電網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政黨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 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的地區,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即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 千伏以下 1.0米
1~10 千伏 1.5米
35 千伏 3.0米
66~110 千伏 4.0米
154~220 千伏 5.0米
330 千伏 6.0米
500 千伏 8.0米
第五條 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 敷設於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一百米所形成的兩平行內的區域;
(二) 敷設於三級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五十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六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且易發生事故的地段設置標志牌。標志牌的規格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三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若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按國家頒發的《爆破作業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徵得當地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後方可進行。在三百米以外進行的爆破作業也必須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進行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打樁、開挖活動時,還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 要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 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時,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修築護坡加固;
(三) 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九條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包括車輛或機械上的人員)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經縣級及其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通行。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專用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衛星地面站設施的保護按國務院《廣播電視保護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和樹木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需穿過林區時,應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林由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補償費用,並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若樹木所有者要求保留並經電力主管部門認定在線路建成後不影響線路運行,不妨礙對線路進行巡視、檢修的樹木或 果林、經濟作物林, 可不砍伐,但樹木所有者必須與電力主管部門簽定協議,確定雙方責任並由樹木所有者負責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和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成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二)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應盡量避免穿過城市公園綠地,必須穿過時,應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並注意避開景觀優美和遊人集中的地區。如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完全運行需要修剪樹木的,應按兼顧線路安全運行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並保持今後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電力部門按國家規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費用。
(三) 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可種植低矮樹種,並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後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距離 最大垂直距離
1~10千伏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第十二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批或規劃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設施(或已經批准新建、改建、規劃的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兩側新建的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審查後批准。
第十三條 電力主管部門對具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十元至一千元的獎勵;對作為重大貢獻的,可給予一千元以上的獎勵,但對個人獎勵一般不超過一千元;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許可權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應予以賠償、處以罰款的,由電力主管部門(發電廠、電力建設單位經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授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發電、供電及電力設施建設,尚未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視其情節,處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 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處以罰款。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加少供(發)電量損失折款計算。罰款金額不超過賠償費的百分之五十。
(三) 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除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責令賠償和罰款外,還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部行伐、剪樹木、竹子、所需費用由樹、竹所有者負擔
第十六條 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持有能源部頒發的證件和行政處罰通知書。
第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 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損失的;
(二) 拒絕、阻礙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未使用暴力的;
(三) 哄搶、盜竊發電廠燃料和在建電力設施器材數額較小的;
(四) 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在距電力設施和水電廠水工建築物三百米的保護區進行爆破,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條二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處於運行、檢修、備用狀態的發電、變電、輸電、配電、電力通信等設施、實施拆卸、盜竊、毀壞、放火、放置異物製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電力生產運行的;
(二) 哄搶、盜竊發電廠燃料和在建電力設施器材,數額較大的;
(三) 煽動或組織聚眾沖擊發電廠、變電的所(站)、調試所(室)進行打砸搶的;
(四) 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電力工作人員,情節嚴重的;
(五) 對電力設施造成重大損害或對社會用電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後果的;
(六) 其他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條 違反《打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在架空電力線路上接用電器設施、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停止供電的強行措施。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保護區內興建建築物,限期不改的,由電力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所需費用由建築物所有者負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條例》的規定造成任何單位或公民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的責任者負擔賠償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或造成單位、公民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負擔賠償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罰款應由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應當填發《隱患通知書》,賠償應當填發《賠償通知書》,罰款應當填發《處罰通知書》,收到賠償費和罰款應具憑證。《隱患通知書》、《賠償通知書》和《處罰通知書》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進行責令賠償和罰款的處理,均應報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罰款一千元以上應報省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處和管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電力主管部門關於賠償和罰款的通知書後,應在十五日內交清賠償費和罰款,逾期不交納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地方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應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為決定。對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電力主管部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指各級電力主管部門,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跨省電網的電業管理局;省電力工業局;地(市)電業局(電力局、供電局);縣供電局(電力局)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細則的實施辦法,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電力部制定的《電力線路防護規程》同時廢止。凡與《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有關電力設施管理規定,以《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為准。

C. 車輛運輸車新規定最多不超過多少米,最新規定掛車總長不超過多少米

國標掛車:貨總重最高不能超過55噸。

普通掛車:總長不超過16.5米,掛車長度最大13米,高度4米,寬度2.5米。

對於封閉廂式車:總長限制為18.1米,掛車總長14.6米,高度4.2米,寬度2.55米。

(3)超過多少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擴展閱讀:

1、掛車的定義:

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而本身無動力驅動裝置的車輛。 由一輛汽車(貨車或牽引車、叉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掛車的組合。載貨汽車和牽引汽車為汽車列車的驅動車節,稱為主車。被主車牽引的從動車節稱為掛車。 是公路運輸的重要車種,採用汽車列車運輸是提高經濟效益最有效而簡單的重要手段。具有迅速、機動、靈活、安全等優勢;可方便地實現區段運輸。

2、掛車分類:

D. 叉車等起升高度超過多少米的工業車輛

叉車的安全操作事項: 一、折疊檢查車輛 1. 叉車作業前後,應檢查外觀,加註燃料、潤

滑油和冷卻水。 2. 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安全性能。 3. 檢查燈光、喇叭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 4. 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叉車的保養
要使叉車工作正常可靠,發揮叉車潛在能力,要有經常維護措施。技術維護保養措施,一般為


1、日常維護,每班工作後。
2、一級技術保養,累計工作100小時後,一班工作制相當於2周。
3、二級技術保養,累計工作500小時後,一班工作制相當於一個季度。
一、 日常維護
1、 清洗叉車上污垢、泥土和垢埃,重點部位是:貨叉架及門架滑道、發電機及起動器、蓄電

池電極叉柱、水箱、空氣濾清器。
2、 檢查各部位的緊固情況,重點是:貨叉架支承、起重鏈拉緊螺絲、車輪螺釘、車輪固定銷

、制動器、轉向器螺釘。
3、 檢查轉向器的可靠性、靈活性。
4、 檢查滲漏情況,重點是:各管接頭、柴油箱、機油箱、制動泵、升降油缸、傾斜油缸、水

箱、水泵、發動機油底殼、變矩器、變速器、驅動橋、主減速器、液壓轉向器、轉向油缸。
5、輪胎氣壓檢查:不足應補充至規定值,確認不漏氣。檢查輪胎接地面和側面有無破損,輪輞

是否變形。
6、制動液、水量檢查:查看制動液是否在刻度范圍內,並檢查制動管路內是否混入空氣。添加

制動液時,防止灰塵、水混入。向水箱加水時,就使用清潔自來水,若使用了防凍液,應加註

同樣的防凍液。水溫高於70℃時,不要打開水箱蓋,打開蓋子時,墊一塊薄布,不要帶手套擰

水箱蓋。
7、發動機機油量、液壓油、電解液檢查:先拔出機油標尺,擦凈尺頭後插入再拉出檢查油位是

否在兩刻度線之間。工作油箱內油位應在兩根刻度線之間;油太少,管路中會混入空氣,太多

會從蓋板溢出。電瓶電解液也同樣要處在上下刻度線之間,不足則要加蒸餾水到頂線。
8、制動踏板、微動踏板、離合器踏板、手制動檢查:踩下各踏板,檢查是否有異常遲鈍或卡阻

。手制動手柄的作用力應小於300N,確認手制動安全可靠。
9、皮帶、喇叭、燈光、儀表等檢查:檢查皮帶松緊度是否符合規定,沒有調整餘量或破損有裂

紋,須更換;喇叭、燈光、儀表均應正常有效。
10、 放去機油濾清器沉澱物。

E. 國家規定多少米以上算高空作業

國家標准GB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5)超過多少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中的高處作業主要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交叉等五種基本類型,這些類型的高處作業是高處作業傷亡事故可能發生的主要地點。

臨邊作業

臨邊作業是指:施工現場中,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於80cm時的高處作業。 下列作業條件屬於臨邊作業:

1、基坑周邊,無防護的陽台、料台與挑平台等;

2、無防護樓層、樓面周邊;

3、無防護的樓梯口和梯段口;

4、井架、施工電梯和腳手架等的通道兩側面;

5、各種垂直運輸卸料平台的周邊。

洞口作業

洞口作業是指:孔、洞口旁邊的作業.在水平方向的樓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邊小於25cm(大於2.5cm)的稱為孔,等於或大於25cm稱為洞。在垂直於樓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則高度小於75cm的稱為孔,高度等於或大於75cm,寬度大於45cm的均稱為洞。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樁孔、人孔、溝槽與管道等孔洞邊沿上的高處作業都屬於洞口作業。

建築物的樓梯口、電梯口及設備安裝預留洞口等(在未安裝正式欄桿,門窗等圍護結構時),還有一些施工需要預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沒有防護時,就有造成作業人員高處墜落的危險;或者若不慎將物體從這些洞口墜落時,還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員發生物體打擊事故。

攀登作業

攀登作業是指: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或採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設施在攀登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在建築物周圍搭拆腳手架、張掛安全網,裝拆塔機、龍門架、井字架、施工電梯、樁架,登高安裝鋼結構構件等作業都屬於這種作業。

進行攀登作業時作業人員由於沒有作業平台,只能攀登在可藉助物的架子上作業,要藉助一手攀,一隻腳勾或用腰繩來保持平衡,身體重心垂線不通過腳下,作業難度大,危險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墜落。

懸空作業

懸空作業是指: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進行高處作業。其特點是在操作者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

建築施工中的構件吊裝,利用吊籃進行外裝修,懸挑或懸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澆砼等項作業都屬於懸空作業,由於是在不穩定的條件下施工作業,危險性很大。

交叉作業

交叉作業是指:在施工現場的上下不同層次,於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現場施工上部搭設腳手架、吊運物料、地面上的人員搬運材料、製作鋼筋,或外牆裝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進行面層裝飾等等,都是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交叉作業中,若高處作業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運物體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業人員,發生物體打擊傷亡事故。

F. 建築物高度達到多少米時必須用塔吊

一個工程施工時是否選用塔吊,這個要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1、建築物的層數,因為高層建築專使用塔屬吊要比使用其他垂直運輸機械經濟;2、建築物的每層建築面積,因為面積越大使用塔吊就越經濟,面積小使用塔吊反而不經濟;3、工期要求,使用塔吊可以加快施工速度;4、施工現場的場地情況,一般來說施工現場的場地越小就越是應該使用塔吊,同時選擇塔吊時要考慮塔吊是否覆蓋到建築物的大部分區域,這樣才能更高的提高塔吊的利用率;5、經濟成本,其實每個工程的實際情況都是不一樣的,施工前可以進行以下成本核算,塔吊和其他垂直運輸機械那個經濟就選擇那種垂直運輸機械;6看建築面積,計算一下台班,進行一下比較。

G. 超過多少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並經縣組以上電力部門批准。

B、4

H. 微型單排小貨車多少算超高,多少算超寬

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不得超出車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8)超過多少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法條:

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2、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4、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5、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6、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I. 誰知道 通信電纜的高度規定是多少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件》(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由同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電力(發電、供電、電力建設)、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電力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縣級及其以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應在電力線路設施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員應經過電力主管部門培訓,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發給護線證。
第三條 跨省電網的電力主管部門是能源部的派出機構,對所轄電網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政黨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 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的地區,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即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 千伏以下 1.0米
1~10 千伏 1.5米
35 千伏 3.0米
66~110 千伏 4.0米
154~220 千伏 5.0米
330 千伏 6.0米
500 千伏 8.0米
第五條 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 敷設於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一百米所形成的兩平行內的區域;
(二) 敷設於三級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五十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六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且易發生事故的地段設置標志牌。標志牌的規格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三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若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按國家頒發的《爆破作業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徵得當地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後方可進行。在三百米以外進行的爆破作業也必須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進行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打樁、開挖活動時,還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 要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 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時,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修築護坡加固;
(三) 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九條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包括車輛或機械上的人員)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經縣級及其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通行。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專用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衛星地面站設施的保護按國務院《廣播電視保護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和樹木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需穿過林區時,應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林由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補償費用,並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若樹木所有者要求保留並經電力主管部門認定在線路建成後不影響線路運行,不妨礙對線路進行巡視、檢修的樹木或 果林、經濟作物林, 可不砍伐,但樹木所有者必須與電力主管部門簽定協議,確定雙方責任並由樹木所有者負責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和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成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二)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應盡量避免穿過城市公園綠地,必須穿過時,應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並注意避開景觀優美和遊人集中的地區。如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完全運行需要修剪樹木的,應按兼顧線路安全運行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並保持今後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電力部門按國家規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費用。
(三) 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可種植低矮樹種,並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後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距離 最大垂直距離
1~10千伏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第十二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批或規劃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設施(或已經批准新建、改建、規劃的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兩側新建的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審查後批准。
第十三條 電力主管部門對具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十元至一千元的獎勵;對作為重大貢獻的,可給予一千元以上的獎勵,但對個人獎勵一般不超過一千元;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許可權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應予以賠償、處以罰款的,由電力主管部門(發電廠、電力建設單位經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授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發電、供電及電力設施建設,尚未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視其情節,處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 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處以罰款。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加少供(發)電量損失折款計算。罰款金額不超過賠償費的百分之五十。
(三) 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除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責令賠償和罰款外,還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部行伐、剪樹木、竹子、所需費用由樹、竹所有者負擔
第十六條 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持有能源部頒發的證件和行政處罰通知書。
第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 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損失的;
(二) 拒絕、阻礙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未使用暴力的;
(三) 哄搶、盜竊發電廠燃料和在建電力設施器材數額較小的;
(四) 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在距電力設施和水電廠水工建築物三百米的保護區進行爆破,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條二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處於運行、檢修、備用狀態的發電、變電、輸電、配電、電力通信等設施、實施拆卸、盜竊、毀壞、放火、放置異物製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電力生產運行的;
(二) 哄搶、盜竊發電廠燃料和在建電力設施器材,數額較大的;
(三) 煽動或組織聚眾沖擊發電廠、變電的所(站)、調試所(室)進行打砸搶的;
(四) 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電力工作人員,情節嚴重的;
(五) 對電力設施造成重大損害或對社會用電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後果的;
(六) 其他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條 違反《打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在架空電力線路上接用電器設施、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停止供電的強行措施。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保護區內興建建築物,限期不改的,由電力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所需費用由建築物所有者負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條例》的規定造成任何單位或公民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的責任者負擔賠償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或造成單位、公民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負擔賠償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罰款應由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應當填發《隱患通知書》,賠償應當填發《賠償通知書》,罰款應當填發《處罰通知書》,收到賠償費和罰款應具憑證。《隱患通知書》、《賠償通知書》和《處罰通知書》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進行責令賠償和罰款的處理,均應報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罰款一千元以上應報省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處和管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電力主管部門關於賠償和罰款的通知書後,應在十五日內交清賠償費和罰款,逾期不交納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地方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應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為決定。對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電力主管部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指各級電力主管部門,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跨省電網的電業管理局;省電力工業局;地(市)電業局(電力局、供電局);縣供電局(電力局)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細則的實施辦法,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電力部制定的《電力線路防護規程》同時廢止。凡與《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有關電力設施管理規定,以《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為准。

J. 貨車高度不能超過多少米

貨車的裝貨高度不來是由源車主定,關鍵是運輸時道路上的橋涵能通過的高度,低的限高一般在4.5米,如果路途長,不知到都會過那些橋涵,那就不敢超過4.5米(指從輪胎最低與地面接觸處到貨物最高處的垂直距離),否則到橋涵處就傻眼了.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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