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六)違約責任。」
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條款加以確定。條款是否齊備、准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合同的主要條款作出了規定。主要條款的規定也只具有提示性與示範性,提倡當事人盡量對合同的這些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本條的規定並不是說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項都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因此,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和情況,自願確定合同的內容,可以不限於這些條款。
現將承包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分述如下: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這是承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因此,要將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清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已對發包方和承包方分別作出了規定。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這是承包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也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合同不能成立,承包關系無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質量等級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評定的土地等級,是反映土地生產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對於這些內容,合同中要規定細致、清楚,以防止差錯,避免糾紛。
(三)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期間。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權利義務的完成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由於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當事人只能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范圍內確定承包期限。另外,為了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期間,合同中還要規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土地只能用於農業。有關法律對「農業」的范圍有所界定。農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因此,承包土地只能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除了這些權利義務之外,還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漁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權利義務。當然,當事人還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約定其他的權利義務。
(六)違約責任,是指承包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七章規定的「違約責任」。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五十六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㈡ 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都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築安裝合同,主要條款有:內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地點;容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㈢ 簽訂機械經營性租賃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型號,數量,規格,租賃交接時機械狀況,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使用操做的規程及注意事項,期滿歸還時的驗收辦法及程序,損壞的鑒定、賠償及處理辦法,逾期條款,違約的處理辦法等
㈣ 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租賃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簽訂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符合租賃主體資格的雙方當事人,指提供租賃物和承租租賃物的雙方當事人都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也只有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才能履行租賃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二)租賃物的名稱。即租賃合同中確定的標的物,該標的物的名稱應寫全稱,不可簡化其稱呼,以免發生歧義,產生糾紛,因此,該條對租賃標的物的名稱應規范、具體、詳細,有的標的物還應寫清商標、規格、型號、編號、返還時的標准。
(三)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指提供租賃物的當事人提供租賃物的明確、具體的數量和應達到的要求,該條是確保承租人能獲得符合要求的承租物的關鍵。
(四)租賃物的用途。在合同中確定租賃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是確保提供租賃物的當事人的財產不受損失的保證。
(五)租賃期限。指提供租賃物當事人的義務的終止和承租人權利的終止,到期承租人應歸還租賃物給出租人。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確定租賃期限的,依《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可以隨時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反之亦可。
(六)租金及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支付給出租人的報酬,出租人按出租的期限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體現,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租賃物的租金額,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沒有按規定的方式、時間支付租金,出租人應通知其按期支付,並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租賃物的維修。租賃合同中,應對租賃物出租後應由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承擔維修、保養的責任及其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的規定,使租賃物始終處於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狀態,《合同法》規定,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租賃物的維修責任與費用承擔,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九)爭議處置方法。雙方當事人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解決爭議,確保合同的繼續履行還是中止或終止履行合同,減少損失。解決爭議處置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選擇訴訟的,不能再選擇協商、調解和仲裁,但是,選擇協商、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又不服仲裁的,最終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二、租賃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租賃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
租賃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租賃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租賃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採用口頭形式。
㈤ 租賃合同條款有哪些
現實困惑
孫某大學畢業後來到北京,欲在北京找份工作,可是找工作之前需要找房子,於是孫某向鄧某租了一套小面積的房子。孫某應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呢?
律師答疑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內容:(1)租賃物的名稱。(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3)租賃物的用途。(4)租賃期限。(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賃物的維修。(7)違約責任。可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及損害賠償辦法。(8)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案中的租賃合同可以參考以下格式: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鄧某簽訂地點:北京市××區××路××號
承租人:孫某簽訂時間:2013年7月8日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北京市××區××路××號。間數:兩間。建築面積:40平方米。房屋質量:合格。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
第三條
租金(大寫):12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元整。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按季度支付,在每季度的前十日內支付。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承租人個人居住。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維修:由鄧某負責維修。
第八條
未經出租人允許,承租人不得對租賃房屋本身進行裝修、改善或增設他物,但承租人可以對屋內傢具、電器、擺設等生活設施進行添設,承租人添設的生活設施在承租人時退租時應撤走。
第九條
未經出租人事先允許,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
第十條
定金1000元人民幣,(大寫)壹仟元。承租人在該租賃合同簽訂後3日內交給出租人。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3個月以上;(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3000元,(大寫)叄仟元以上;(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4)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或改裝的;(5)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的;(6)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一個月以上;(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2014年7月10日。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按每日租金3%計算)。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出租人:鄧某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北京市××區××路××號
電話:××××××××
承租人:孫某
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簽訂地點:北京市××區××路××號
簽訂時間:××年××月××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法理薈萃
應當注意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要求。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㈥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標的;
3、 數量和質量;
4、 價款或酬金;
5、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 違約責任;
7、 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和量,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質量和數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的具體特徵。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旦合同成立,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於合同爭議的管轄和盡快解決,並最終從程序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㈦ 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了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就是它的名稱,包括它的法定住址。有的時候企業名稱可能比較復雜,在登記時,一定按照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名稱來填寫,不能簡化,不能寫別稱。
②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③數量。注意,在寫數量時,一定要用標準的計量單位,千萬不要使用比較模糊的單位,如幾厘利、幾垧地。否則,一旦就此產生糾紛則法院難以認定其具體所指。
④質量。不同產品或勞務的質量評價方法不同,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監控測量的質量標准。國家有強制性標准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准執行。
⑤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總價款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值,則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
在合同中,還要說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付款的具體時間或具體環節等。合同中還要注意註明總價款和單位價款,單價和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
有些合同比較復雜,如需要支付運費等,這時需要明確這些可能發生的費用由誰負擔。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但無論是哪種,在合同中都要進行明確的約定。
⑦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即使非常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難以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被嚴格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在確定違約責任時,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違約問題,並分別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支付費用方面違約了怎麼處理,在物品或勞務交付方面違約了怎麼處理等。這樣便於當事人處理違約問題。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四種途徑來解決。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除了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不用進行約定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的都要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事後當事人還可以提起訴訟。
一份嚴密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於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最好請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幫助起草。
㈧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 標的;3、 數量和質量; 4、 價款或酬金; 5、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 違約責任; 7、 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和量,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質量和數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的具體特徵。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旦合同成立,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於合同爭議的管轄和盡快解決,並最終從程序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