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識產權法中,什麼是機械表演權如何理解。
新《著作復權法》第十條第制一款第(九)項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我國著作權人以機械表演權。機械表演是相對於現場表演而言的。所謂現場表演,亦稱為「活表演」,是指演出者運用演技,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而機械表演是指藉助錄音機、錄像機等技術設備,以物質載體的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方式。機械表演可以打破時間、地域的限制,再現表演。但是,在《著作權法》修改之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對著作人表演權的保護僅限於現場表演權。1991年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第五條中對表演的界定是「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者藉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這就明確排除了著作權人控制機械表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