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多少米的基坑支護需要專家論證
超過5米的基坑支護需要專家論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發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的附屬文件,深基坑工程為:
1、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
對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深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設計,必須註明支護有效使用時限,必須完善專家論證及相關單位審批手續。凡支護方案未經論證和審批的深基坑工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超過支護有效使用時限的深基坑,必須採取回填基坑等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發生。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專家組成員。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2. 多少米的基坑需要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論證
基坑深度超過5米的時候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對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深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設計,必須要註明支護有效使用的時限,必須完善專家的論證及相關單位審批手續。
凡支護方案未經論證和審批的深基坑工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超過支護有效使用時限的深基坑,必須採取回填基坑等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發生。
開挖前應根據地質水文資料,結合現場附近建築物情況,決定開挖方案,並作好防水排水工作。開挖不深者可用放邊坡的辦法,使土坡穩定,其坡度大小按有關施工規定確定。
基坑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不是20),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