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土方開挖深度超過多少米需要編制專項方案
建質[2009]8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土方開挖深度方式:
在施工前,需根據工程規模和特性,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施工導流方式和工程進度要求,施工條件以及可能採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選定開挖方式。明挖有全面開挖、分部位開挖、分層開挖和分段開挖等。
全面開挖適用於開挖深度淺、范圍小的工程項目。開挖范圍較大時,需採用分部位開挖。如開挖深度較大,則採用分層開挖,對於石方開挖常結合深孔梯段爆破(見深孔爆破)按梯段分層。分段開挖則適用於長度較大的渠道、溢洪道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