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起重機械安拆職業危害防範措施
易發生事故類型:
主梁塑性變形、制動器失效、吊鉤和滑輪組破損、鋼絲繩斷裂等,導致物體墜落,引發起重傷害。
主要防範措施:
(1)制動器在危險作業前或定期應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缺陷。
(2)吊鉤應設置防脫繩的閉鎖裝置,吊鉤、滑輪磨損量達到報廢標准時,應及時進行更換。
(3)鋼絲繩尾端在捲筒上固定裝置應牢固,並有防松或自緊的性能, 捲筒達到報廢標准應報廢。
防護裝置較大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易發生事故類型:
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等失效,導致沖頂、超載,或起重機傾翻,引發起重傷害。
主要防範措施:
(1)起升機構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上升到極限位置時應能切斷起升動力源,上方還應留有足夠的空餘高度,以滿足制動行程的要求。
(2)抗風制動裝置應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與運行機構聯鎖,並能從控制室內進行操作。
吊索具較大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
易發生事故類型:
吊索具選配不當或變形、破斷,導致吊物高處墜落,引發起重傷害。
主要防範措施:
(1)自製吊索具的設計、製作、檢驗均應符合相關標准要求,且有質量保證措施,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2)購置的吊索具應經安全認可的合格產品。
(3)吊索具應進行日常保養、檢查和檢驗,定置擺放,有明顯的載荷標識,相關資料應存檔。
❷ 起重吊裝安全措施
1、懸空高處作業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先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定。
2、建築施工過程中,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築物進行封閉(或採取臨邊防護措施)。
3、建築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築物的各種孔洞蓋嚴並固定牢固。
4、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
5、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並在施工前完成,最後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6、高空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
7、工作邊沿無維護設施或維護高度低於800mm的,必須設置防護主設施;水平工作面防護欄桿高度為1.2m,防護欄桿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底部設置高度不低於180mm的擋腳板。
8、在孔與洞口邊的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包括因施工工藝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樁孔邊、溝槽邊和因安裝設備、管道預留的洞口邊等。
9、較小的洞口,應採用堅實的蓋板蓋嚴,蓋板應能防止移位;較大的洞口除應在洞口採用安全網或蓋板封嚴外,還應在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桿。
10、牆面處的豎向洞口(如電梯井口、管道井口),除應在井口處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外,井道內應每隔10m設一道平網。
11、梯子不得墊高使用。梯腳底部應堅實並應有防滑措施,上端應有固定措施,摺梯使用時,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12、作業人沒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13、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高空作業時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如搭設腳手架或作業平台),並視作業條件設置防護欄桿、張掛安全網、佩帶安全帶等安全措施。
14、鋼筋綁扎、安裝骨架作業應搭設腳手架。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15、澆注離地2m以上混凝土時,應設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撐桿上操作。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業。下層作業的位置,宜處於上層高度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17、各種拆除作業(如鋼模板、腳手架等)上面拆除時下面不得同時進行清整;物料臨時堆放處應離邊沿不應小於1m。
18、建築物的出入口,升降機的上料口等人員集中處的上方,
應設置防護棚。防護棚的長度不應小於防護高度的物體墜落半徑的規定。
19、參加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司機、起重機、信號指揮、電焊工等均應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並經體驗確認可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
20、大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方案,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信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點陣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
21、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後經檢查驗收,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進行試運轉,包括靜載、動載試驗,並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可靠度的測試。扒桿按方案組裝後應經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2、汽車式起重機除按規定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外,還應每年定期進行運轉試驗,包括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達不到規定時,應減載使用。
23、起重吊裝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設計要求進行逐件檢查驗收。
24、起重機運行道路進行檢查,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採用路基箱等鋪墊措施。
25、起重吊裝各種防護措施用料、腳手架的搭設以及危險作業區的圍圈等准備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26、起重吊裝作業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吊裝工藝、構件重量及注意事項。
27、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應操作;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不應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應綁扎平衡、牢固,重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裝氣瓶等必須用專門吊籃。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加轉應平衡,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2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操作控制器時,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
30、當(履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於500mm,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起重機的地面松軟不平時,起吊禁止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31、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機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處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32、起重機在安全保護裝置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嚴禁帶病作業;在作業中,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後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34、當進行高處吊裝作業或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作業地點或信號時,設置信號傳遞人員。在開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都應該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❸ 防護起重機傷害事故的防護措施有哪些
(1)起重作業人員須經有資格的培訓單位培訓並考試合格,才能持證上崗。
(2)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安全裝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過卷揚限制器、電氣防護性接零裝置、端部止擋、緩沖器、聯鎖裝置、夾軌鉗、信號裝置等。
(3)嚴格檢驗和修理起重機機件,如鋼絲繩、鏈條、吊鉤、吊環和滾筒等,報廢的應立即更換。
(4)建立健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任何人上下,也不能在運行中檢修。上下吊車要走專用梯子。
(6)起重機的懸臂能夠伸到的區域不得站人,電磁起重機的工作范圍內不得有人。
(7)吊運物品時,不得從有人的區域上空經過;吊物上不準站人;不能對吊掛著的物品進行加工。
(8)起吊的物品不能在空中長時間停留,特殊情況下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9)起重機駕駛人員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將故障排除。
(10)開車前必須先打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也應給予持續鈴聲或報警。
(11)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12)確認起重機上無人時,才能閉合主電源進行操作。
(13)工作中突然斷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是否工作正常。
(14)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在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對於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7級時,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好。
(15)當司機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的司機。
❹ 起重機一般有哪些保護
電動機的過載保護;起重機短路保護;失壓保護;大、小車行程保護;門開關;升降限位;相反方向、不同速度接觸器互鎖;起重量限制等
附:起重機安全檢查項目:
1.鋼絲繩
(1)在1個捻距內斷絲數不應超過表1—9的規定,鋼絲表面磨損量和腐蝕量不應超過原直徑的40%(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其斷絲的報廢標准取一般起重機的1/2)。
(2)鋼絲繩應無扭結、死角、硬彎、塑性變形、麻芯脫出等嚴重變形,潤滑狀況良好。
(3)鋼絲繩長度必須保證吊鉤降到最低位置(含地坑)時,余留在捲筒上的鋼絲繩不少於3圈。
(4)鋼絲繩末端固定壓板應≥2個。
2.滑輪
(1)滑輪轉動靈活、光潔平滑無裂紋,輪緣部分無缺損、無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2)輪槽不均勻磨損量達3mm。或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或輪槽底部直徑減小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時,滑輪應報廢。
(3)滑輪護罩應安裝牢固,無損壞或明顯變形。
3.吊鉤
(1)表面應光潔,無破口、銳角等缺陷。吊鉤上的缺陷不允許補焊。
(2)吊鉤應轉動靈活,定位螺栓、開口銷等必須緊固完好。
(3)吊鉤下部的危險斷面和鉤尾螺紋部分的退刀槽斷面嚴禁有裂紋。
(4)危險斷面的磨損量不應超過原尺寸的10%。板鉤襯套磨損量不應超過原尺寸的50%,心軸磨損量不應超過原尺寸的5%。
4.制動器
(1)動作靈活、可靠,調整應松緊適度,無裂紋,彈簧無塑性變形、無端邊。
(2)制動輪松開時,制動閘瓦與制動輪各處間隙應基本相等。制動帶最大開度(單側)應≤1mm,升降機應≤0 .7mm。
(3)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不得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不得沾塗油污、油漆。
(4)輪面凹凸不平度應<1.5 mm,起升、變幅機構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量應小於原厚度的40%,其他機構制動輪輪緣磨損厚度小於原厚度的50%。
(5)吊運熾熱金屬、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溜鉤後有可能導致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重機,其升降機構應裝設兩套制動器。 轉貼於 265考試網 http://www.265ks.com
5.限位限量及聯鎖裝置
(1)過卷揚限位器應保證吊鉤上升到極限位置時(電葫蘆>O.3 m.雙梁起重機>0.5 m),能自動切斷電源。新裝起重機還應有下極限限位器。
(2)運行機構應裝設行程限位器和互感限制器,保證2台起重機相互行駛在相距0.5 m時,起重機行駛在距極限端0.5—3 m(視噸位定)時自動切斷電源。
(3)升降機(或電梯)的吊籠(轎廂)越過上下端站30—100 mm時,越程開關應切斷控制電路;當越過端站平層位置130—250mm時,極限開關應切斷主電源並不能自動復位。極限開關不許選用閘刀開關。
(4)變幅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最大、最小幅度防止臂架前傾、後傾的限制裝置。當幅度達到最大或最小極限時,吊臂根部應觸及限位開關,切斷電源。
(5)橋式起重機駕駛室門外、通向橋架的倉口以及起重機兩側的端梁門上應安裝門艙連鎖保護裝置;升降機(或電梯)的層門必須裝有機械電氣連鎖裝置,轎門應裝電氣連鎖裝置;載人電梯轎廂頂部安全艙門必須裝連鎖保護裝置;載人電梯轎門應裝動作靈敏的安全觸板。
(6)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各類限位限量開關與連鎖的電氣部分應有防雨雪措施。
6.停車保護裝置
(1)各種開關接觸良好、動作可靠、操作方便。在緊急情況下可迅速切斷電源(地面操作的電葫蘆按鈕盒也應裝緊停開關)。
(2)起重機大、小車運行機構,軌道終端立柱四端的側面,升降機(或電梯)的行程底部極限位置,均應安裝緩沖器。
(3)各類緩沖器應安裝牢固。採用橡膠緩沖器,小車的厚度為50~60mm,大車為100~200mm;如採用硬質木塊,則木塊表面應裝有橡皮。
(4)軌道終端止擋器應能承受起重機在滿負荷運行時的沖擊。50 t及以上的起重機,宜安裝超負荷限制器。電梯應安裝負荷限制器,以及超速和失控保護裝置。
(5)橋式起重機零位保護應完好。 轉貼於 265考試網 http://www.265ks.com
7.信號與照明
(1)除地面操作的電動葫蘆外,其餘各類起重機、升降機(舍電梯)均應安裝音響信號裝置,載人電梯應設音響報警裝置。
(2)起重機主滑線三相都應設指示燈,顏色為黃色、綠色、紅色。當軌長>50 m時,滑線兩端應設指示燈.在電源主閘刀下方應設司機室送電指示燈。
(3)起重機駕駛室照明應採用24 v和36 v安全電壓。橋架下照明燈應採用防振動的深碗燈罩,燈罩下應安裝10 mmx 10哪的耐熱防護網。
(4)照明電源應為獨立電源。
8.PE線與電氣設備
(1)起重機供電宜採用TN一S或TN—C一S系統,起重機軌道應與PE線緊密相連。
(2)起重機上各種電氣設備設施的金屬外殼應與整機金屬結構有良好的連接;否則應增設連接線。
(3)起重機軌道應採用重復接地措施,軌長大於150 m時應在軌道對角線設置兩處接地。但在距工作地點≤50 m內已有電網重復接地時可不要求。
(4)起重機2條軌道之間應用連接線牢固相連。同端軌道的連接處應用跨接線焊接(鋼梁架上的軌道除外)。連接線、跨接線的截面要求:圓鋼≥30mm2(Φ6~Φ8 mm),扁鋼≥150 mm2(3 mm×50mm或4 mm×40mm)。
(5)升降機(電梯)的PE線應直接接到機房的總地線上,不許串聯。
(6)電氣設備與線路的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無老化、無破損、無電氣裸點、無臨時線。
9.防護罩欄、護板
(1)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如聯軸器、鏈輪與鏈條、傳動帶、皮帶輪、凸出的銷鍵等,均應安裝防護罩。
(2) 起重機上有可能造成人員墜落的外側均應裝設防護欄桿.護欄高度應≥l050 mm,立柱間距應≤100 mm,橫桿間距為350~380 mm,底部應裝底圍板(踢腳板)。
(3)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梁下應設置滑線護板,防止吊索具觸及(已採用安全封閉的安全滑觸線的除外)。
(4)起重機車輪前沿應裝設掃軌板,距軌面≤10 mm。
(5)起重機走道板應採用厚度≥4 mm的花紋鋼板焊接,不應有曲翹、扭斜、嚴重腐蝕、脫焊現象。室內不應留有預留孔,如無小物體墜落可能時。孔徑應≤50mm。
10.防雨罩、錨定裝置
露天起重機的夾軌鉗或錨定裝置應靈活可靠,電氣控制部位應有防雨罩。走道板應留若干直徑50 mm的排水孔。
11.安全標志、消防器材
(1)應在醒目位置掛有額定起重量的噸位標示牌。流動式起重機的外伸支腿,起重臂端、回轉的配重、吊鉤滑輪的側板等,應塗以安全標志色。
(2)駕駛室、電梯機房應配備小型乾粉滅火器,在有效期內使用,置放位置安全可靠。
12.吊索具
(1)吊索具應有若干個點位集中存放,並有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存放點有選用規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簽。
(2)捆紮鋼絲繩的琵琶頭的穿插長度為繩徑的15倍,且不小於300mm。
(3)夾具、卡具、扁擔、鏈條應無裂紋、無塑性變形和超標磨損。
❺ 起重傷害防範措施
法律分析:(1)起重作業人員須經有資格的培訓單位培訓並考試合格,才能持證上崗。(2)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安全裝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過卷揚限制器、電氣防護性接零裝置、端部止擋、緩沖器、聯鎖裝置、夾軌鉗、信號裝置等。(3)嚴格檢驗和修理起重機機件,如鋼絲繩、鏈條、吊鉤、吊環和滾筒等,報廢的應立即更換。(4)建立健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