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機械折舊年限是幾年
法律分析:機械折舊年限是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⑵ 機械設備計提折舊年限
法律分析:機械設備分類:
1、供電系統設備 15年。
2、供熱系統設備11-18年
3、中央空調設備 10-20年 四、通訊設備 8-10年
4、洗滌設備 5-10年。
5、維修設備 10年。
6、廚房用具設備 5-10年 。
7、電子計算機系統設備 6-10年。
8、電梯 10年。
9、相片沖印設備 8-10年
10、復印、打字設備 3-8年 。
11、其他機器設備 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⑶ 機械設備折舊年限是多少年
機械設備折舊年限是1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⑷ 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及殘值率
機械設備折舊年限是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指將應提折舊總額在固定資產各使用期間進行分配時所採用的具體計算方法。具體如下:
1、年限平均法,特點是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的折舊額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即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
3、雙倍余額遞減法,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凈值平均攤銷;
4、年數總和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山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唯唯森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指畝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⑸ 機械設備折舊年限是多少年
機械設備折舊年限是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指將應提折舊總額在固定資產各使用期間進行分配時所採用的具體計算方法。具體如下:
1、年限平均法,特點是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的折舊額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即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
3、雙倍余額遞減法,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凈值平均攤銷;
4、年數總和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