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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起重機械怎麼安裝

發布時間:2023-06-10 12:04:07

① 建築起重機械有哪些


建築起重機械有:1、輕小型起重設備:如千斤頂、滑車、電葫蘆、卷揚機等;2、起重機:如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3、升降機:工廠使用最多、最廣泛的是橋式起重機。
起重機械通常結構龐大,機構復雜,能完成起升運動、水平運動。例如,橋式起重機能完成起升、大車運行和小車運行3個運動;門座起重機能完成起升、變幅、回轉和大車運行4個運動。在作業過程中,常段禪常是幾個不同方向的運動同時操作,技術難度較大。
(1)建築起重機械怎麼安裝擴展閱讀: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拍悶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襲燃彎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② 建設部87號文中關於採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裝的工程指的是什麼,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建設部87號文對起重機械設備的規定:
1、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2、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③ 建築起重機械塔機的管理辦法有哪些安裝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距離是如何規定的

一、
1.GB/T13752—92 《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
2.GB5144-2006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
3.GB/T5031-2008 《塔式起重機》
4.JGJ196-2010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
5.GJ/T197-2010混凝土預制拼裝塔機基礎技術規程,
6.建設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7.《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二、塔式起重機安裝時的安全距離:
1.塔機的尾部與建築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於0.6m。
2.兩台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於低位的塔機的臂架端部與另一台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於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與低位塔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於2m。
3.
有架空輸電線的場所,塔機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塔機與輸電線的安全距
電壓kv
安全距離m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④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關於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告知前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出租機械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
明書;
二、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三、
安裝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裝作
業人員名單和操作資格證書;
四、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五、
安裝單位於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
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
建築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
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八、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對上述資料審核完畢後,應簽署審查意見。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對起重機械安裝方案、備案資料等嚴格審核。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三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安裝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安裝單位應在安裝前5個工作日內用書面形式或傳真、計算機系統告知監督該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同時提交經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
檢驗檢測單位對起重機械轉場安裝後的檢測,必須做到逐項檢測嚴格把關,並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使用單位應嚴格把關,起重機械安裝後使用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安裝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銷售單位需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向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使用安全說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資質的檢驗檢測的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及指揮、司索人員等,必須取得省級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為了確保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使設備從進場到退場全程受控,除了設備進場驗收、安裝驗收、升節附著後驗收外,還要進行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查(總承包單位每兩月或一季度進行一次)。在檢查中管理資料檢查要與現場設備狀況檢查並重,要特別加強現場設備狀況檢查。

⑤ 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中安裝單位應當履行哪些安全職責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⑥ 塔式起重機多高後需要安裝附牆桿,在國標中怎麼規定的

根據《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 33—2001》國標中並沒有強制規定,附牆裝置要按照塔機說明書的要求架設,附牆間距和附牆點以上的自由高度不能任意超長,超長的附牆支撐應另外設計並有計算書,進行強度和穩定性的驗算。

附著框架保持水平、固定牢靠與附著桿在同一水平面上,與建築物之間連接牢固,附著後附著點以下塔身的垂直度不大於2/1000,附著點以上垂直度不大於3/1000。

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准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築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6)建築起重機械怎麼安裝擴展閱讀

塔式起重機必須具備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幅度限位器等。

1、起重量限制器:也稱超載限位器、是一種能使起重機不致超負荷運行的保險裝置,當吊重超過額定起重量時,它能自動地切斷提升機構的電源停車或發出警報。起重限制器有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

2、力矩限制器:對於變幅起重機,一定的幅度只允許起吊一定的吊重,如果超重,起重視就有傾翻的危險。力矩限制器就是根據這個特點研製出的一種保護裝置。在某一定幅度,如果吊物超出了其相應的重量,電路就被切斷,使提升不能進行,保證了起重機的穩定。力矩限制器有機械式、電子式和復合式三種。

3、高度限制器:也稱吊鉤高度限位器.一般都裝在起重臂的頭部,當吊鉤滑升到極限位置,便托起杠桿。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路停車,再合閘時,吊鉤只能下降。

4、行程限制器:防止起重機發生撞車或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行駛的保險裝置。它一般安裝在主動台車內側,主要是安裝一個可以撥動扳把的行程開關。另在軌道的端頭(在運行限定的位置)安裝一個固定的極限位置擋板,當塔吊運行到這個位置時,極限擋板即碰觸行程開關的扳把,切斷控制行走的電源,再合閘時塔吊只能向相反方向運行。

5、幅度限制器:也稱變幅限位或幅度指示器,一般的動臂起重機的起重臂上都掛有一個幅度指示器。它是由一個固定的圓形指示盤,在盤的中心裝一個鉛垂的活動指針。當變幅時,指針指示出各種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當臂桿運行到上下兩個極限位置時,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主控電路,變幅電機停車,達到限位的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塔式起重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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