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小型起重設備
1、千斤頂:可分為機械千斤頂(包括螺旋式、回齒條式)、油壓千斤頂(包括立式、立答卧式)等;
2、滑車(或稱起重滑車、起重滑輪組):可分為吊鉤型滑車、鏈環型滑車、吊環型滑車;
3、起重葫蘆:可分為手拉葫蘆、手板葫蘆、電動葫蘆、氣動葫蘆、液動葫蘆等;
4、卷揚機:可分為卷繞式卷揚機(包括單捲筒、雙捲筒、多捲筒)、摩擦式卷揚機。

二、起重機
1、橋架型起重機
主要有:梁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半門式起重機等。
2、臂架型起重機
1)臂架型起重機共分十一個類別,主要有:門座起重機和半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懸臂起重機等。
2)建築、安裝工程常用的臂架型起重機有: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
3)纜索型起重機
按其構造形式可分為固定式纜索起重機、搖擺式纜索起重機、平移式纜索起重機、輻射式纜索起重機和門式纜索起重機。
B.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出租機械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版明書;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權許可證書;
安裝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裝作業人員名單和操作資格證書;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安裝單位於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建築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C. 特種設備中的「起重機械 」 包括哪些內容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
1.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起重滑車、吊具、千斤頂、手動葫蘆、電動葫蘆和普通絞車等。
2.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
3.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起重機械按結構不同可分為輕小型起重設備、升降機、起重機和架空單軌系統等幾類。輕小型起重設備主要包括起重滑車、吊具、千斤頂、手動葫蘆、電動葫蘆和普通絞車,大多體積小、重量輕、使用方便。除電動葫蘆和絞車外,絕大多數用人力驅動,適用於工作不繁重的場合。它們可以單獨使用,有的也可作為起重機的起升機構。有些輕小型起重設備的起重能力很大,如液壓千斤頂的起重量已達750噸。升降機主要作垂直或近於垂直的升降運動,具有固定的升降路線,包括電梯、升降台、礦井提升機和料斗升降機等。
D.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哪些資料
(一)《特種設備來使用登記表》;(二自)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三)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報告;(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五)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六)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定期檢驗報告,設備運行故障記錄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E. 建設部166號令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包括哪些資料
建設抄部166號令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F.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哪些資料
應該包括出廠日期,使用年限,使用生產過程中,有無機械故障,更換零部件記錄,小修、大修記錄,註明日期,責任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