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產品的三包政策是什麼(機器設備類)
《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上述規定適用於一般產品質量的三包規定。針對不同的產品,國家還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自行車、電視機、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農業機械產品、行動電話機、固定電話機、微型計算機等。「三包」規定,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理的時間;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對於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
B. 請問「三包」是什麼意思
「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
范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2)機械產品三包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我國「三包」的發展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
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C.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三包服務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有這些情況,有權利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該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這些方式來表明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過了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的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了兩次,但是還不可以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D. 農機三包法規定
農機三包規定明確了農業機械產品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並規定凡不能保證實施農機「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農機產品。同時還對農機產品的范圍、換貨、退貨及維修方面的具體問題做出了規定。
法律依據: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條農業機械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向農民承擔的三包責任和義務。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產品的銷售者。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產品的生產者、供貨者。產品的進口者視為生產者。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修理合同,承擔產品修理業務的修理者。
E. 農機三包新規定
農機三包新規定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國家為了保證商品質量而做的規定。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佔用和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和主要部件,一般主要部件「三包」期大於整機「三包」期。拖拉機整機「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主要配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拖拉機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箱箱體、制動轂、牽引板、提升殼體。
聯合收割機(包括玉米收獲機)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箱體。內燃機整機「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汽油機二沖程3個月,四沖程6個月。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汽油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主要部件名稱:機體、汽缸蓋、飛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四條 國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