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未辦理使用登記證處罰
法律分析: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❷ 建築起重機械在沒有辦理安裝告知和沒有進行檢驗合格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應按什
塔吊、吊籠等建築起重機械在建築工地使用前,應當到當地建築行業版安全監督站辦理安權裝使用備案,需要攜帶當年的年檢合格證、設備出廠合格證、租用或購買合同等手續辦理, 若未辦理當地安全站有權利按照違規操作進行處罰或扣除相應建築工地的安全措施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