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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如何獲得

發布時間:2022-11-23 01:27:46

㈠ 內蒙古農機購置補貼網進入補貼目錄的要求

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獲得有效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
4.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㈡ 農機補貼政策

一、農機補貼范圍農業部、財政部印發了《2018年-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最終確定補貼范圍為15大類42個小類137個品類。二、農機補貼對象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三、農機補貼申請部門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四、補貼農機應具資質進口農機具正式納入農機補貼范圍,其中進口農機具和國產機具一樣,都要具備以下資質之一,才可申請國家補貼: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五、農機補貼標准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六、具體補貼金額計算補貼額可以按照不超過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也可以採取定額與比例相結合等其他方式確定。具體使用哪種計算方法由各省確定。鑒於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

第十三條 加強科技及裝備支撐。組織開展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研發,制修訂相關標准,提高資源轉化利用效率。開發安全、高效、環保新型飼料產品,引導礦物元素類飼料添加劑減量使用。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集成,根據不同資源條件、不同畜種、不同規模,推廣糞污全量收集還田利用、專業化能源利用、固體糞便肥料化利用、異位發酵床、糞便墊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達標排放等經濟實用技術模式。集成推廣應用有機肥、水肥一體化等關鍵技術。以畜牧大縣為重點,加大技術培訓力度,加強示範引領,提升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

㈢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章節內容

(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2015年7月15日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及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
根據鑒定目的不同,農機鑒定分為:
(一)推廣鑒定:全面考核農業機械性能,評定是否適於推廣;
(二)選型鑒定:對同類農業機械進行比對試驗,選出適用機型;
(三)專項鑒定:考核、評定農業機械的專項性能。
第三條 農機鑒定包括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願申請。通過部級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省級鑒定。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機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全國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計劃,公布鑒定大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機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計劃,公布鑒定大綱。
第五條 農機鑒定堅持公正、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接受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銷售者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可以依法納入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的財政補貼、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政策支持的范圍。
農業(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予以推廣。 第七條 農機鑒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
第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組織;
(二)通過國家規定的計量認證;
(三)具有與鑒定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具有符合鑒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第九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第八條規定條件,分別確定承擔部級和省級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及可鑒定的產品范圍,並予公布。 第十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定型產品;
(二)有一定的生產批量;
(三)列入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或計劃;
(四)申請前三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三、四、六項的規定被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
第十一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向農機鑒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機鑒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企業提供主管機關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
(四)產品標準的文本;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簽署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企業。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機鑒定依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鑒定大綱進行。
第十四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與企業確定試驗鑒定時間,組織人員按鑒定大綱抽取或確認樣機,並審核必需的技術文件。
第十五條 鑒定用樣機由申請者提供,並按期送到指定試驗地點。鑒定結束後,樣機由申請者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 試驗鑒定內容根據鑒定類型在下列五項中確定:
(一)生產條件審查;
(二)性能試驗與安全檢查;
(三)適用性和可靠性試驗;
(四)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審查;
(五)用戶調查。
第十七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在申請兩種以上鑒定時,相同鑒定內容不重復進行。
第十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試驗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九條 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 第二十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鑒定的產品和相應的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公布後10日內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生產者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專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發布。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和超范圍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三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鑒定大綱進行農機鑒定,不得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並對鑒定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的,生產者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換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
第二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戶的投訴和舉報情況,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進行調查,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通過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構撤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並予公告: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後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解決的;
(二)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未申請變更的;
(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未重新申請鑒定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
(七)塗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農機鑒定機構不按規定進行鑒定、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鑒定資格;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從事農機鑒定、審查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偽造、冒用或使用過期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由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農機鑒定機構從事農業機械的科研鑒定、新產品鑒定、進出口鑒定、仲裁檢驗、質量認證檢驗、質量監督抽查等其他鑒定、檢驗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2年8月31日農牧漁業部發布、1997年12月25日和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82]農機字第10號)同時廢止。

㈣ 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2015)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試驗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出具鑒定報告。」二、刪除第二十條。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鑒定的產品和相應的檢測結果。」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公布後10日內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生產者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專用標志。」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的,生產者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換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七、將第二十八條中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被選型資格或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修改為「由原發證機構撤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㈤ 農機補貼政策2021

1.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
2.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
3.在補貼標准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
4.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一、實施重點
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
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將育秧、烘乾、標准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
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
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開辟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持。
在補貼標准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
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並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
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
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
補貼對象
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補貼標准
各省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確保到2023年將其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
補貼種類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5大類44個小類172個品目,大類分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農用搬運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機械、水產機械、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動力機械、養蜂設備等。
補貼要求
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准等信息的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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