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第八條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第十條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第十一條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第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什麼時候實施的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
3. 湖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運行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類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是指承擔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施工的單位。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
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
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4.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第一章
第一章是總則,具體有三條。 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製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製造活動。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製造單位取得製造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製造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製造活動。 製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准節,下同)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製造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應當具有相應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製造能力。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活動。 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告知後方可施工。
對流動作業並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異地安裝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後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聯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證書號、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人員名單等。 從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執行。 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製造並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做出記錄;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周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採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具體類別(類型)、品種(型式)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目錄執行。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致使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維修,是指拆卸或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修理活動。
重大維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換原有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統,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維修活動。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5.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法律分析: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出來的。2020年7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予以廢止。
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已廢止)
第二條 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
6. 針對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國家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規
第一部分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一、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 號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主席令第91號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 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管理
1、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2、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質[2005]184號)
3、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
4、關於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
5、關於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號)
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
7、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三、安全技術
1、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
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2000年8月21日)
3、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
4、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建設部公告第659號 2007
年6月14日施行)
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
6、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設部令第 128號發布並施行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
4、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
定(建設部令第17號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5、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
6、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0號令2010年5月24日)
五、建築起重機械
1、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
六、消防
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3、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4、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號)
七、環境保護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2013年6月29日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綠色施工導則(建質[2007]223號)
八、安全培訓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 號2013年8月19日修正)
九、安全費用
1、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
2、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
3、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
十、勞動保護及職業健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28日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主席令第57號2001年10月27日修正)
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2009年8月27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3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2014年5月14日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年7月8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2011年12月31日修正)
9、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5號2002年3月15日)
10、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2009年6
月1日起施行)
1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2005年9月1日)
12、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13號2011年9月1日修正)
2、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2008
年2月1日施行)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2009年5
月1日施行)
5、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2009年7 月21日施行)
6、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建質
[2007]257號)
7、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2001年4月21日)
十二、突發事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69號2007年11月1日施行)
2、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應急辦函[2009]62號)
十三、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及處罰
1、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2007年9月25日)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2008年1月1
日施行)
十四、交通部
1、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1月1日施行)
2、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07年3月1日施行)
3、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2007年5月1日施行)
4、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部分 標准、規范、規程
一、有關標准
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JGJ/T 77-2010
2、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 59-2011
3、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JGJ 146-2013
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GB 6441-86
5、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AQT 9006—2010
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 076-1995
7、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GA 182-1998
8、道路交通標志標志和標線GB 5768-1999
9、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 15630-1995
10、安全警示標志 GB 2894-2008
11、水運工程爆破技術規范 JTS 204-2008
12、水運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技術規范JTS 205-1-2008
二、土石方及基坑支護
1、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T 180-2009
2、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 50086-2001
3、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
4、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2009
5、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JGJ 120-2012
6、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 167-2009
三、 施工用電
1、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2008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 50194-2014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12
4、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T 3787-2006
5、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
四、 高處作業
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91
2、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JGJ 5027-1992
3、高處作業分級GBT 3608-2008
五、 腳手架
1、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28-2010
2、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
3、建築施工碗扣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66—2008
4、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2010
5、建築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64-2008
6、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JGJ 183-2009
7、鋼管腳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六、模 板
1、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 162-2008
2、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GJ 65-2013
3、鋼管滿堂支架預壓技術規程JGJ/T 194-2009
七、 建築機械
1、塔式起重機 GB/T 5031-2008
2、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
3、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4、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規程 JGJ/T 187-2009
5、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
6、施工升降機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21號)
7、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 10055-2007
8、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JG 5058-1995
9、施工升降機齒輪錐鼓形漸進式防墜安全器JG 121-2000
10、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2010
11、建築施工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程 DBJ 14-015-2002
12、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 JGJ/T 189-2009
13、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GB/T 5972-2009
14、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GB 12602-2009
1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5082-85
16、起重機械危險部位與標志GB15052-94
17、起重機吊裝工和指揮人員的培訓GB/T 23721-2009
18、起重機司機(操作員)、吊裝工、指揮人員和評審員的資格要求GB/T 23722- 2009
19、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03
20、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12
21、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 160-2008
八、危險作業
1、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 147-2004
2、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8958-2006
3、焊接與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規程 GB 6722-2014
5、高溫作業分級GBT 4200-2008
6、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
7、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8、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 13861-2009
九、 安全防護
1、安全網GB 5725-2009
2、安全帶GB 6095-2009
3、安全帶測試方法 GB/T 6096-2009
4、安全帽 GB2811-2007
5、安全帽測試方法 GB/T 2812-2006
6、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准 JGJ 184-2009
7、墜落防護 安全繩 GB 24543-2009
8、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規范GB/T 23468-2009
9、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
10、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GB 12523-90
11、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2008
12、安全色GB 2893-2008
1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十、應急預案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 29630-2013)
十一、安全技術資料
1、建築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 50502-2009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CECS266:2009
十二、臨時建築物及垃圾處理
1、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范 JGJ/T 188-2009
2、建築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34-2009 備案號J960-2009
7. 找法律法規資料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築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們組織修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8.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機械製造第四條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製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製造活動。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製造單位取得製造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第五條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製造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製造活動。第六條製造單位應當採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第七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械產品、部件或者試制起重機械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第八條起重機械製造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范圍、項目和要求,由製造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第九條製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製造,由製造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第十條製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准節,下同)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製造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第十一條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文件。第三章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應當具有相應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製造能力。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第十四條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告知後方可施工。
對流動作業並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異地安裝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後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聯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證書號、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人員名單等。第十五條從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執行。第十六條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施工驗收後30日內,將安裝、改造、維修的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第四章起重機械使用第十七條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9.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工地使用起重機械的管理規定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