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機械設備租賃業務營業收入,連續12個月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應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如果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本身是一般納稅人,提供工程機械設備租賃,不再重新登記。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准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稅銷售額標准進行調整。
『貳』 銷售額超過多少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
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標准,具體銷售額數目分為下列三種情況: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該業務為主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
2、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
3、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根據我們國家稅收情況,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二、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叄』 工業企業開業時是小規模,銷售收入達到多少能轉成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准: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肆』 銷售收入達到多少要轉一般納稅人
轉為一般納稅人的標准如下: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該業務為主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
營業稅改增值稅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餐飲服務等行業,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納稅人;
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達到以上標准就要轉為一般納稅人。
『伍』 銷售收入達到多少要轉一般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該業務為主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
2、營業稅改增值稅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餐飲服務等行業,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納稅人;
3、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許可權,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5)機械施工多少銷售額轉為一般納稅人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准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准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製作《文書受理回執單》,並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後,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並製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陸』 小規模納稅人收入達到多少必須轉為一般納稅人
1、連續12個月或12個月期間營業額累計達到500萬以上,稅局會強制要求小規模升級為一般納稅人。
2、12個月累計銷售額達到500萬以上,需要當月升級為一般納稅人的,當月沒有申請的下個月會被強制轉為一般納稅人。
3、自願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稅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根據2020年最新政策,一般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規定的,允許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2月31號之前,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此政策執行期已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明確,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柒』 銷售額達到多少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50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並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應准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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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0日
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後續工作安排,結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針對政策調整涉及的征管操作問題,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公告》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後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二、關於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
轉登記的程序由納稅人發起。《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本公告所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的有關規定,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當即完成轉登記;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關於轉登記前後計稅方法的銜接
《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轉登記後,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四、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
《公告》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暫掛賬處理,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期間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調整。因此《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上述情形的,應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並申報繳納。
六、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為了給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除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告》第七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關於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公告》第八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八、關於稅率調整後一般納稅人的開票處理
《公告》第九條明確,增值稅稅率調整後,一般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的,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捌』 銷售額達到多少會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銷售額達到多少辦一般納稅人比較合適分下列情況: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也就是工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比如商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准: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准: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於一般納稅人。
『玖』 年銷售額超過多少變為一般納稅人
目前的規定是:工業企業年銷售額達50萬,商業企業年銷售額達80萬,交通運輸及服務業年收入額達500萬,要主動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如果你的銷售額未達到標准,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確核算進、銷項及成本費用也可以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