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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15 15:52:01

1. 防護起重機傷害事故的防護措施有哪些

(1)起重作業人員須經有資格的培訓單位培訓並考試合格,才能持證上崗。
(2)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安全裝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過卷揚限制器、電氣防護性接零裝置、端部止擋、緩沖器、聯鎖裝置、夾軌鉗、信號裝置等。
(3)嚴格檢驗和修理起重機機件,如鋼絲繩、鏈條、吊鉤、吊環和滾筒等,報廢的應立即更換。
(4)建立健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任何人上下,也不能在運行中檢修。上下吊車要走專用梯子。
(6)起重機的懸臂能夠伸到的區域不得站人,電磁起重機的工作范圍內不得有人。
(7)吊運物品時,不得從有人的區域上空經過;吊物上不準站人;不能對吊掛著的物品進行加工。
(8)起吊的物品不能在空中長時間停留,特殊情況下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9)起重機駕駛人員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將故障排除。
(10)開車前必須先打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也應給予持續鈴聲或報警。
(11)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12)確認起重機上無人時,才能閉合主電源進行操作。
(13)工作中突然斷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是否工作正常。
(14)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在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對於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7級時,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好。
(15)當司機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的司機。

2. 起重吊裝安全措施

1、懸空高處作業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先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定。

2、建築施工過程中,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築物進行封閉(或採取臨邊防護措施)。

3、建築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築物的各種孔洞蓋嚴並固定牢固。

4、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

5、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並在施工前完成,最後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6、高空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

7、工作邊沿無維護設施或維護高度低於800mm的,必須設置防護主設施;水平工作面防護欄桿高度為1.2m,防護欄桿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底部設置高度不低於180mm的擋腳板。

8、在孔與洞口邊的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包括因施工工藝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樁孔邊、溝槽邊和因安裝設備、管道預留的洞口邊等。

9、較小的洞口,應採用堅實的蓋板蓋嚴,蓋板應能防止移位;較大的洞口除應在洞口採用安全網或蓋板封嚴外,還應在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桿。

10、牆面處的豎向洞口(如電梯井口、管道井口),除應在井口處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外,井道內應每隔10m設一道平網。

11、梯子不得墊高使用。梯腳底部應堅實並應有防滑措施,上端應有固定措施,摺梯使用時,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12、作業人沒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13、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高空作業時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如搭設腳手架或作業平台),並視作業條件設置防護欄桿、張掛安全網、佩帶安全帶等安全措施。

14、鋼筋綁扎、安裝骨架作業應搭設腳手架。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15、澆注離地2m以上混凝土時,應設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撐桿上操作。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業。下層作業的位置,宜處於上層高度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17、各種拆除作業(如鋼模板、腳手架等)上面拆除時下面不得同時進行清整;物料臨時堆放處應離邊沿不應小於1m。

18、建築物的出入口,升降機的上料口等人員集中處的上方,
應設置防護棚。防護棚的長度不應小於防護高度的物體墜落半徑的規定。

19、參加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司機、起重機、信號指揮、電焊工等均應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並經體驗確認可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

20、大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方案,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信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點陣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

21、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後經檢查驗收,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進行試運轉,包括靜載、動載試驗,並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可靠度的測試。扒桿按方案組裝後應經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2、汽車式起重機除按規定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外,還應每年定期進行運轉試驗,包括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達不到規定時,應減載使用。

23、起重吊裝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設計要求進行逐件檢查驗收。

24、起重機運行道路進行檢查,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採用路基箱等鋪墊措施。

25、起重吊裝各種防護措施用料、腳手架的搭設以及危險作業區的圍圈等准備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26、起重吊裝作業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吊裝工藝、構件重量及注意事項。

27、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應操作;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不應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應綁扎平衡、牢固,重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裝氣瓶等必須用專門吊籃。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加轉應平衡,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2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操作控制器時,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

30、當(履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於500mm,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起重機的地面松軟不平時,起吊禁止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31、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機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處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32、起重機在安全保護裝置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嚴禁帶病作業;在作業中,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後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34、當進行高處吊裝作業或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作業地點或信號時,設置信號傳遞人員。在開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都應該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3. 起重安全措施是什麼啊

1)作業地點確定
在施工平面圖中明確定出塔式起重機架設位置、行走路線、與建築物的安全距離等,以便搭設安全網,又不影響機械的行駛;如果是長臂式的塔式起重機,還要考慮與建築物架設支撐固定點的位置。
2)幾台起重機在同一范圍內同時作業,除滿足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條件、架設地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a.兩台起重機塔身之間的最小距離為低位起重機的起重臂長加2m,以防兩機相碰。一台起重機中最低的部件〈吊鉤在最高位置或被提升物品的最高位置〉和另一台起重機中最高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能小於2m。
b.如兩台起重機平行移動時,兩機相距不能小於2m,並應採取適當裝置,防止其中一台靠近另一台起重機。
c.當一台起重機在另一台頂部工作時,處於高位的一台應有一定的裝置,能防止起升鋼絲繩進入低位起重飢的起重臂和平衡重掃過的范圍內,它們之間的距離最小應保持2m。
d.所有起重機應裝風向標。
e.採用兩台吊車抬吊,應選用同類型的起重機,兩台吊車的動作必須互相配合,兩台吊車吊鉤滑輪組不能有較大的傾斜,以防一台吊車失重而使另一台吊車超載。各台吊車的安全載荷不易超過起重量的80%.;
3)各類起重機對地基的要求
履帶式起重機的履帶對地面的壓強較大,行走時需要有較好的道路;輪胎式和汽車式起重機不適合在松軟或泥濘的地面工作。起吊時,為了穩定,必須放妥撐腳以增加穩定性和減輕輪胎受載,不能用履帶吊物行走。軌道行走的塔式起重機應按規定鋪設軌道,以防造成倒塔事故;建築師I型(6~8t上旋式塔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在安裝過程中要注意地錨的埋設,要有專人嚴格檢查。
4)卷揚機應採用不同的錨固方法予以固定,防止橫向移動或向前傾覆
安裝卷揚機時,在卷揚機的前方要裝導向滑輪,使鋼絲繩從卷簡下繞入,並與捲筒軸線成垂直向,使鋼絲繩盡量保持水平,整齊地排列在捲筒上;導向滑輪至卷揚機的距離,不得小於捲筒長度的15倍,使鋼絲繩偏離角不超過1.5°~2°,使鋼絲繩不致與導向滑輪的輪槽產生過分地磨損。
5)經常對各種起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對起重機械,除檢查各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所有裝備的安全裝置等的日常保養維護外,還必須檢查行走軌道,要求剎車裝置的靈敏、可靠。對起重司機,還要求他們對所操作機械的結構、性能,特別是對各種安全裝置的特點、作用、使用方法有較深的了解和具有全面的維護、調整技能,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有熟練的操作技能。
6)鋼絲繩是起重吊裝工作中專用捆綁、提升物件的料具,應保證在起重、搬運中安全可靠
通穿法是將繩從一側的滑輪引出。「四四」以上的滑輪組宜採用花穿法

4. 起重傷害防範措施

法律分析:(1)起重作業人員須經有資格的培訓單位培訓並考試合格,才能持證上崗。(2)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安全裝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過卷揚限制器、電氣防護性接零裝置、端部止擋、緩沖器、聯鎖裝置、夾軌鉗、信號裝置等。(3)嚴格檢驗和修理起重機機件,如鋼絲繩、鏈條、吊鉤、吊環和滾筒等,報廢的應立即更換。(4)建立健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5. 起重機吊裝作業注意事項有哪些

吊裝作業注意事項:

1、作業前必須填寫-吊裝作業申請單。

2、吊裝區域設置警示維護,配備監護人。

3、所有起重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4、檢查吊具是否完好、不許超載作業。

5、每次吊裝時應使用至少兩條導向繩。

6、嚴禁人員站在吊物的下方。

7、地面應平實,起重機的四個支腿應受力平衡。

8、起重負荷不得超過起重機和索具的額定負荷。

吊裝要求

常遇到設備的裝、運、安裝等項工作,不論是採用扒桿起吊或是機械吊裝都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土法施工用的滾動法裝卸移動設備,滾杠的粗細要一致,年度應比托排寬度長50cm,嚴禁帶手套填滾杠。裝卸車時滾邊的坡度不得大於20°,滾道的搭設要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要用溜繩。

(2)在安裝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後再繼續起吊。

(3)用扒桿吊裝大型塔類設備時,多台卷揚機聯合操作,必須要求各卷揚機的卷揚速度大致相同,要保證塔體上各吊點受力大致趨於均勻,避免塔體受力不勻而變形。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吊裝

6. 起重傷害控制措施

法律分析:(1)起重作業人員須經有資格的培訓單位培訓並考試合格,才能持證上崗。

(2)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安全裝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過卷揚限制器、電氣防護性接零裝置、端部止擋、緩沖器、聯鎖裝置、夾軌鉗、信號裝置等。

(3)嚴格檢驗和修理起重機機件,如鋼絲繩、鏈條、吊鉤、吊環和滾筒等,報廢的應立即更換。

(4)建立健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任何人上下,也不能在運行中檢修。上下吊車要走專用梯子。

(6)起重機的懸臂能夠伸到的區域不得站人,電磁起重機的工作范圍內不得有人。

(7)吊運物品時,不得從有人的區域上空經過;吊物上不準站人;不能對吊掛著的物品進行加工。

(8)起吊的物品不能在空中長時間停留,特殊情況下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9)起重機駕駛人員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將故障排除。

(10)開車前必須先打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也應給予持續鈴聲或報警。

(11)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12)確認起重機上無人時,才能閉合主電源進行操作。

(13)工作中突然斷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是否工作正常。

(14)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在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對於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7級時,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好。

(15)當司機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的司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7. 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吊裝一般需要吊具(或稱吊索具)配合進行,吊具由專業生產廠家製造。介紹吊裝技術,特別是使用起重機吊裝技術的專業網站,如起重機吊裝技術之家等。那麼,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起重吊裝安全技術一般規定

1)吊裝前明確起重吊裝安全技術要點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2)吊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並持有效駕駛證及起重吊裝特種作業證,參加吊裝的人員經體格檢查合格,在開始吊裝前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3)吊裝工作開始前,應對起重運輸和吊裝設備以及所用索具、卡環、夾具、卡具、錨碇等的規格、技術性能進行細致檢查或試驗,發現有損壞或松動現象,應立即調換或修好。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的應及時修理;重要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經檢查各部位正常後才可進行正式吊裝。

2、防止高空墜落措施

1)吊裝人員應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應佩安全帶,穿防滑鞋,帶工具袋。

2)吊裝工作區設有明顯標志,並設專人警戒,與吊裝無關人員嚴禁人內。小吊車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運輸、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的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

4)高空作業施工人員站在操作平台或輕便梯子上工作。吊裝層設臨時安全防護欄桿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5)登高用梯子、臨時操作台應綁扎牢靠;梯子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操作台跳板應鋪平綁扎,嚴禁出現挑頭板。

3、小吊車防物體落下傷人措施

1)高空往地面運輸物件時,應用繩捆好吊下。吊裝時,不得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保險繩捆紮牢固後才能吊運和傳遞,不得隨意拋擲材料物體、工具,防止滑脫傷人或意外事故。 2)構件必須綁扎牢固,起吊點應通過構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3)起吊構件時,速度不應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脫落。 4)構件就位後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解開吊裝索具。構件固定後,應檢查連接牢固和穩定情況,當連接確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和進行下步吊裝。 5)一般情況吊裝作業應避開風雪天、霜霧天和雨天,若特殊或緊急情況必須施做吊裝作業時應採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間作業應有充分照明。

小吊車起重吊裝作業安全保證措施詳解

4、防止汽車小吊車傾翻措施

1)小吊車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 2)小吊車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許小吊車兩條覆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硬一軟。 3)起吊構件時,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小吊車回轉半徑斜向拖拉,以免超負荷和鋼絲繩滑脫或拉斷繩索而使小吊車失穩。起吊重型構件時應設牽拉繩。 4)小吊車操作時,臂桿提升、下降、回轉要平穩,不得在空中搖晃,同時要盡量避免緊急制動或沖擊振動等現象發生。未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和未經有關技術部門批准,小吊車嚴禁超負荷吊裝,以避免加速機械零件的'磨損和造成小吊車傾翻。 5)小吊車應盡量避免滿負荷行駛;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同時進行提升與回轉(起升與水平轉動或起升與行走)兩種動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慣性力等原因引起小吊車超負荷而釀成翻車事故。 6)當兩台吊裝機械同時作業時,兩機吊鉤所懸吊構件之間應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離,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7)雙機抬吊構件時,要根據小吊車的起重能力進行合理的負荷分配(吊重質量不得超過兩台小吊車所允許起重量總和的75%,每一台小吊車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必須在統一指揮下,動作協調,同時升降和移動,並使兩台小吊車的吊鉤、滑車組均應基本保持垂直狀態。兩台小吊車的駕駛人員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台小吊車失重,而使另一台小吊車超載。 8)吊裝時,應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位於操作人員視力能及的地點,並能清楚地看到吊裝的全過程。小吊車駕駛人員必須熟悉信號,並按指揮人員的各種信號進行操作;指揮信號應事先統一規定,發出的信號要鮮明、准確。 9)在風力等於或大於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小吊車移動和吊裝作業。10)小吊車停止工作時,應剎住回轉和行走機構,鎖好司機室門。吊鉤上不得懸掛構件,並應升到高處,以免擺動傷人和造成小型吊車失穩。

5、小吊車防吊裝結構失穩措施

1)構件吊裝應按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未經計算和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不得隨意改變或顛倒工藝程序安裝結構構件。 2)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後始可卸鉤,最後固定後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高寬比很大的單個構件,未經臨時或最後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應設溜繩或斜撐拉(撐)固。 3)構件固定後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如需重校時,必須回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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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起重吊裝,安全保障措施有哪些

1、
吊裝前,做好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做好起重機的檢查,起重繩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
吊裝是保證吊裝角度不小於55度。
3、
吊裝作用區域內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鋼筋模板的吊裝應在度吊無誤後進行,吊裝時設專人指揮。
4、
施工人員應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和野蠻施工,嚴格執行「十不弔」。
5、
所有計量工作應檢測合格,測量時盡量減少誤差,作好必要的復測。
廣州明通物流是珠三角最大的起重吊裝公司,有這方面的需求的話可以去咨詢下。

9. 起重機傷害主要應對措施有

起重機傷害主要應對措施有:
1、起重傷害事故目擊者應高聲呼救,並立即向安全人員報告。各單位管理人員也都有認真接受報告和向上級反映事故情況的責任;
2、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向當地救援機構、公安部門求援;
3、安全人員應准確判斷事故影響范圍,協調各組之間的工作,派專人對影響區域進行檢查,確定搶救方案,保證事故現場相對安全和穩定時,搶救隊員才可以進入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4、安全人員與當地醫院立即取得聯系,利用現場救援車輛火速把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救治,但對傷勢嚴重者應注意搬運方法,不得由此加重傷者傷情;在急救醫療機構人員趕到前搶險救護組應對受傷者進行必要的救助,根據傷情對傷者進行分類處理,處理的原則是先重後輕、先急後緩、先近後遠 ;
5、安全人員做好應急狀態下現場所有設施和物資的安全,支援和保障現場搶救組的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並檢查事故現場有無其它安全隱患。
起重機斷裂、倒塌應急處置措施如下:
1、緊急通知危險區域內的人員撤離和疏散;
2、根據現場情況,對現場進行警戒和隔離,保證應急救援通道、車道暢通,避免墜落物傷人進一步擴大事故和無關人員影響救援工作;
3、立即組織起重機、叉車、氣割設備、千斤頂等設備設施,移開倒塌物體搜救被困人員;
4、使用大型機械設備救援時,要高度注意,起吊、氣割過程中要採取好保護措施,避免對傷員造成二次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10.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求有哪些

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
盡管起重機械的種類很多,所吊運的物件多樣,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
1、每台起重機械的司機,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持有操作證才准予操作。
2、司機接班時,應檢查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發現性能不正常,應在操作前排除。
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予繼續鈴聲或報警。
4、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是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確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電源。
6、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8、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對於門座起重機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於7級,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
9、司機對起重機進行維修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必須帶電修理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並有人監護。
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弔;
(2)信號不明確時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弔;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結構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准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弔;
(7)斜拉重物時不弔;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9)重物稜角處於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10)鋼水(鐵水)包裝得過滿時不弔。
11、起重機運行時,不得利用限位開關停車;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12、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3、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
14、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15、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16、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18、吊運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19、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鈞在最低工作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20、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的規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23、流動式起動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必須落臂時,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時,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
26、吊重物回轉時,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27、回轉時,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並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29、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0、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機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32、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33、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明確、符合標准。動作信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後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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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起重機械的安全措施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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