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起重設備的驗收標准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 2004-1-13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並按授權項目范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採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於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1983)和各類起重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准被修訂,應以最新標准為准。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起重機,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並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 從事起重機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准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並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並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 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不得少於《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測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表不得少於《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得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三)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並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復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四)復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㈡ 使用起重設備時 起升重量不得超過設備的承載強度還是限定的起重量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是:
1、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2、.橋式起重機是起重機械(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
根據你的介紹應該屬於第一種情況,看是否超過0.5t,超過的按規定辦理。
㈢ 橋式起重機可以超載多少
法律分析:安全起見都應該安裝超載限制器,千把塊錢也不貴。對於起重機主要的危險是失穩傾翻。為保證起重作業安全,要限制起重力矩不超過額定值。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規定:起重量等於或大於1 6噸的汽車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應裝力矩限制器;起重能力等於或大於25t的塔式起重機應裝力矩限制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㈣ 幾噸以上的起重設備屬於特種設備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屬於特種設備。與起重機械自重無直接關系。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中所附的特種設備目錄。
特種設備中所述的起重設備(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
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依據《特種設備目錄》,我國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起重設備共有9類。分別為:
1、橋式起重機
包括:通用橋式起重機、防爆橋式起重機、絕緣橋式起重機、冶金橋式起重機、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
2、門式起重機
包括:通用門式起重機、防爆門式起重機、軌道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造船門式起重機、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裝卸橋、架橋機。
3、塔式起重機
包括:普通塔式起重機、電站塔式起重機。
4、流動式起重機
包括: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鐵路起重機。
5、門座式起重機
包括:門座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
6、升降機
包括: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
7、纜索式起重機
8、桅桿式起重機
9、機械式停車設備
㈤ 單梁橋式起重機多少噸位要規定年檢
3噸及以上的需要年檢,詳細見《特種設備目錄》,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按照最新的起重機械定義,2噸及其以下的不叫起重機,所以就不存在年檢的說法,這個應該是在2015年實施把。
㈥ 國家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對3噸以下的起重機械的最新規定免檢嗎
不是免檢,是連檢驗都不用檢驗了,因為現在3噸以下或起升高度小於2米的起重機械已經不在特種設備目錄中了,也就是說不屬於特種設備了,隨便干隨便用,國家技術監督局不管了。
㈦ 自己的發明還要被罰款啊請問自製並且自己使用的門式起重機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理論上講,起重機械,是需要到國家去報檢的,而且門吊屬於結構起重機,組裝以後要有有關部門檢測才能實用,不過就我施工的經驗,在現場工地,臨時門吊都沒有人管的,只要不出事,你用也沒人管。
再就是根據地方不同,規則也不同,就我公司而言,買的國外進口成品,在海運回中國後,即使你通過了美國標准,歐盟標准,依然要中國有關部門來檢測,而且在中國你從一個省運到另個省有時也需要檢測。價格也根據地區差異,有所不同。
我個人覺得有點小題大做,我們現場很多臨時搭建的簡易門吊,所有的製作場最少2個,都是工人來了自己做的,也沒誰管。。。。。。。
㈧ 起重機械私自改造3噸以下要什麼手續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需要手續。只要標牌打3噸以下都可以,比如2.8噸。3噸以下的起重機都不屬於特種設備,所以不用手續。
㈨ 電動葫蘆起重機械達到多少噸需要特種設備檢驗科定期檢驗
1t以下都不用檢驗的,像我們的客戶需要1t的。我們都是給他們打的0.9噸的標牌,這樣也方便我們。也讓客戶少花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