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起重設備具體包括什麼
建築起重設備具體包括輕小型起重設備、升降機、起重機和架空單軌系統等幾類。
輕小型起重設備主要包括起重滑車、吊具、千斤頂、手動葫蘆、電動葫蘆和普通絞車,大多體積小、重量輕、使用方便。除電動葫蘆和絞車外,絕大多數用人力驅動,適用於工作不繁重的場合。它們可以單獨使用,有的也可作為起重機的起升機構。
有些輕小型起重設備的起重能力很大,如液壓千斤頂的起重量已達
750噸。升降機主要作垂直或近於垂直的升降運動,具有固定的升降路線,包括電梯、升降台、礦井提升機和料斗升降機等。
起重機是在一定范圍內垂直提升並水平搬運重物的多動作起重機械。架空單軌系統具有剛性吊掛軌道所形成的線路,能把物料運輸到廠房各部分,也可擴展到廠房的外部。

(1)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有哪些擴展閱讀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②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做的安全技術資料包括哪些(需要詳細內容,不要只留綱目)
給你一個台賬目錄,按目錄做。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2. 經濟承包中的安全生產指標
3. 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 專職安全人員證件和兼職安全人員名單
5. 管理人員責任制考核辦法標准
二、目標管理
1. 安全管理目標
2. 安全責任目標分解表
3. 責任目標考核規定
三、安全教育
1. 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2. 職工三級教育登記表
3. 職工三級教育人員花名冊
4. 變換工種職工教育登記表
5、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人員年度安全培訓
四、施工組織設計
1.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 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表
五、安全檢查
1. 安全檢查制度
2. 隱患整改通知書
3. 安全技術交底登記表
六、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
1、安全技術交底卡
七、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1. 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
2.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復印件
八、班前安全活動
1. 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2. 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
九、工傷事故處理
1. 傷亡事故登記表
2. 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3. 因工死亡事故快報
4. 職工傷亡事故台帳
5. 重傷、死亡事故調查記錄表
6. 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十、安全標識
1. 施工現場安全標識登記表
2. 施工現場安全標識平面布置圖
十一 臨時用電檔案目錄
1、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資料;
2、修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資料;
3、定期檢(復)查表;
4、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5、臨時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6、接地電阻測試記錄表;
7、定期檢(復)查表;
8、電工巡視記錄和維修記錄;
9、電工操作上崗證(復印件);
10、材料合格證;
十二 機械設備管理資料目錄
1、項目機械設備一覽表
2、起重設備:
1. 出廠合格證明書;
2. 使用證;
3. 安拆單位的資格證;(復印件)
4. 安裝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
5. 安拆方案;
6. 檢測驗收報告;
7. 維修保養記錄;
3、手持電動工具:
1. 機械設備出廠合格證明書;
2. 維修保養記錄;
十三、用工管理檔案目錄
1、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
2、三級安全教育登記表
3、用工合同
4、安全責任書
5、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6、健康證
7、特種作業上崗證
8、安全教育證
十四、勞保用品管理台帳
1. 勞保用品合格證、勞保用品合格鑒定書、生產許可證
2. 勞保用品的驗收記錄
3. 勞保用品的發放記錄
十五、危險源的識別、環境因素的識別
③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④ 吊車安全技術檔案有哪些
(1)起重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合格證等文件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證書、驗收檢驗報告或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小型吊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5)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能耗狀況記錄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現在很多企業缺少第(6)能耗狀況記錄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企業應當引起重視。同時,對於安全技術檔案的各個環節都要把握好才能夠保持汽車吊機械工業健康有序發展.推薦閱讀吊車柴油機的技術保養總結
⑤ 建築起重機械管理中安裝單位應當履行哪些安全職責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⑥ 塔吊的使用備案
塔吊屬於起重機,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九條。出租或者使用自購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書、安裝操作手冊、備案證書等原始資料;
2.定期檢查報告、定期自檢記錄、定期維修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操作故障和安全生產事故記錄,以及積累的操作記錄;
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單位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進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范圍內的資格。

(6)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有哪些擴展閱讀:
塔吊的操作規程:
1.使用前應檢查所有金屬結構件及外觀是否完好,空載運轉時聲音是否正常,重載試閘是否可靠,安全極限及保護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操作是否靈敏可靠
2.每台控制器在操作時,應逐步操作,嚴禁越區操作。改變運行方向時,將操作手柄調至零,待電機停止轉動後,將操作反轉。
3.在設備運行過程中,如發現機器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後再運行。
4.工作時嚴格持牌,嚴禁酒後工作,嚴禁用跳閘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違反規定工作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器交給他人駕駛。
5.裝運重物時,應先離開地面一定距離,檢查制動可靠後方可繼續進行。
⑦ 機械報審資料需要實物圖片嗎
機械報審不需要實物圖片。
所提供的資料:
一、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1、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2、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3、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4、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5、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⑧ 機械拆裝資質如何備案
摘要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⑨ 建設部166號令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包括哪些資料
建設抄部166號令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⑩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4、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5、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10)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有哪些擴展閱讀
安裝方法
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製造廠家,形成製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隊伍,並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
安裝單位確定後,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並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安裝完畢後要監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後,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並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驗收合格後,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後在使用中發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並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