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長為多久愛問知識人
您好:
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行政相對人財產和場所,會影響行政相對人對這些財物的使用和處分,因此我國
法律規定了最長查封、扣押的期限。我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最長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天。並且,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貳』 法院查封機器設備的期限是幾年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