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及各自適用的企業類型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1.年限平均法(特點: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的折舊額是相等的)公式: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2.工作量法(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公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 率)】/預計總工作量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3.雙倍余額遞減法(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凈值平均攤銷)公式: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每月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4.年數總和法(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公式: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B. 四個重點領域的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是指哪些固定資產
四個重點領域的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是指: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資產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8號),為加大對傳統產業投資的支持力度,激發企業投資和設備更新改造的積極性,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公告規定,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到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要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考慮到適用本次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涵蓋面廣,為增強政策確定性,便於具體操作,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採取目錄式的管理方式,在財稅106號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的具體行業范圍和代碼。公告同時明確,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文附件規定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執行。
C.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有哪些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規定,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如下內容:1、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3、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二、新購進的部分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新政六大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後購買,並且在此後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准,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准。投入使用時間可以參考會計計提折舊時間確定。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准。「新購進固定資產」不等同於「購進新固定資產」。《通知》和《公告》里的「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必須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即「新購進」包括企業2014年以後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時《公告》明確的「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
D. 固定資產的分類、使用年限及加速折舊方法
根據新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A.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一、通用設備部分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動輸設備 8━14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電子計算機 4━10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6. 工業窯爐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 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設備工具 18━22年
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二、專用設備部分 折舊年限
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 9━15年
10.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發電及供熱設備 12━20年
輸電線路 30━35年
配電線路 14━16年
變電配電設備 18━22年
核能發電設備 20━25年
11.機械工業專用設備 8━12年
12.石油工業專用設備 8━14年
13.化工、醫葯工業專用設備 7━14年
14.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 5━10年
15.建材工業專用設備 6━12年
16.紡織、輕工專用設備 8━14年
17.礦山、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 7━15年
18.造船工業專用設備 15━22年
19.核工業專用設備 20━25年
20.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自來水 15━25年
燃氣 16━25年
三、房屋、建築物部分 折舊年限
21.房屋
生產用房 30━40年
受腐蝕生產用房 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15年
非生產用房 35━45年
簡易房 8━10年
22.建築物
水電站大壩 45━55年
其他建築物 15━25年
B.商業流通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一、通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動輸設備 8━14年
5.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電子計算機 4━10年
空調器、空氣壓縮機、電氣設備 10━15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傳真機、電傳機、移動無線電話 5━10年
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音響、錄(攝)像機 10━15年
二、專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營業櫃台、貨架 3━6年
2.加工設備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製冷設備 10━15年
5.糧油原料整理篩選設備 6━10年
6.小火車 6━12年
7.烘乾設備 6━10年
8.醬油、醋、醬、腌菜腐蝕性嚴重的
設備和廢舊物資加工設備 4━8年
9.庫(廠)內鐵路專用線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動機械設備 8━14年
12.消防安全設備 4━8年 13.其他經營用設備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築物分類 折舊年限
1.經營用房、倉庫
鋼結構 35━45年
鋼筋混凝土結構 30━35年
鋼筋混凝土磚結構 25━30年
磚木結構 20━30年
危險物品專用倉庫 20━25年
2.簡易房 8━10年
圍牆 4━8年
烘乾塔 12━17年
地坪、曬場、曬台、貨場 5━10年
3.其他建築物 10━20年
E. 什麼情況下使用加速折舊法折舊法。書面的回答。.很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規定,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或固定資產的五項條件為:(一)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二)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三)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四)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五)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體。
按照規定,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有三條:(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不允許採用縮短折舊年限法,對符合上述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應採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二)下列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1.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2.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體。(三)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最短折舊年限為3年。
F. 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的具體方法有哪些
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的具體依據和方法是:
一、《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個人理解:電腦、以及與電腦有關的設備各軟體都可以加速折舊。選擇那種方法後要在稅務局備案)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 電子設備,為3年。
三、加速折舊計算方法
(一)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二)年數總和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G. 製造業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公告》將原適用於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但具體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內容沒有調整,仍與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體為:一是製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二是製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需要強調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該政策適用於所有行業企業,已經涵蓋了製造業小型微利企業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間,製造業企業可適用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於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H. 哪些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有: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3、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固定資產;
4、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
(一)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
1、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以直線法(即平均年限法)折舊率(不扣殘值)的兩倍作為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求得每期折舊額的一種快速折舊的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扣除預計凈殘值,為了保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終了時賬面凈值與預計凈殘值相等,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每月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2、年數總和法又稱折舊年限積數法或級數遞減法,它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殘值後的凈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確定固定資產折舊額的一種方法。逐年遞減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預計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之總和,假定使用年限為n年,分母即為1+2+3+……+n=n(n+1)÷2。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數/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I. 什麼情況下,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加速折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現就落實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二、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六、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七、企業固定資產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