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求起重機械行業 安全責任制 謝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其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起重設備的製造、安裝與維修單位應有與其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與責任制度。
起重設備的使用單位應對其作業人員進行起重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起重設備安全作業知識。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起重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一、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 設備部門的職責
設備部門應當建立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起重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②起重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③起重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④起重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⑤起重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二) 安全技術部門的職責
安全技術部門的職責包括:
①協助企業領導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行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管理規定等行政性法規及技術法規、標准。
②在進行起重機械作業施工時 , 負責協助施工單位安排、檢 查施工安全方面的內容。
③調查研究起重機械運行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參加編制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④組織制訂或修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等,並對制度、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⑤負責檢查、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並進行必要的教育;對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現場,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⑥協助有關部門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術的培訓、考核。
⑦加強對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證其安全使用。
⑧參加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按規定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
⑨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防止起重傷害事故的措施。
⑩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給職工發防護用品。
二、建立與健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還應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使操作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所有操作者掌握並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就有了群眾基礎。
企業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②安全操作規程。
③安裝、修理驗收制度。
④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⑤定期檢驗、修理、更換制度。
⑥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制度。
⑦班前安全教育和交接班制度。
⑧大、中型吊裝工程或疑難構件的吊運 , 在施工前必須編寫施工方案的制度。
⑨起重機械的登記、建檔和檔案管理制度。
三、定人定機崗位責任制
起重設備是工礦企業的重要設備,對安全生產有重大影響,因此對起重設備要實行定人定機的崗位責任制度。
(一) 定人定機崗位責任制的優點
定人定機崗位責任制有以下優點:
①便於加強司機的責任心,加強操作者對設備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的責任感.
②便於開展維護保養設備的競賽,提高設備的完好率,保持設備的良好狀態。
③專人操作,便於操作者了解設備的特殊性能和缺陷,從而可以充分地發揮設備的使用潛力。
(二) 崗位責任制的內容
崗位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
①起重機司機應經過專門培訓,了解起重機結構、性能、傳動原理、安全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並持有操作證。
②司機應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章守紀。當班司機應嚴守工作崗位,不得無故擅自離開起重機。
③司機應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發現機件、零件、安全裝置等有故障或異常現象時,應及時設法排除和維護保養,或迅速向單位領導和檢修人員匯報,待故障排除後方可繼續操作。
④起重機進行大修或檢修時,司機除完成本職工作外,還應主動熟悉起重機的檢修情況及性能,參加設備修理、加油和驗收工作。
⑤當班司機要認真填寫交班記錄或當班操作記錄,操作中的隱患、故障一定要填寫清楚,並當面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三) 要求做到"三好"、"四會"
實行定人定機的崗位責任制,要求起重機司機在工作中應逐步做到"三好"、"四會"。
(1)"三好" "三好"即管好、用好和養好。
管好: 就是對起重機械負保管責任,不許別人動自己所使用的設備,對起重機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備件等應保持完整元損。
用好: 就是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堅守工作崗位。
養好: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班前進行檢查、潤滑、試運行;班後進行清掃擦拭;認真進行定保(即定期保養),積極參加小修,不斷提高修理設備的能力,在摸清設備狀況的基礎上,逐步掌握設備的自然事故部位和應急措施。
(2)"四會"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會使用: 在操作中,集中思想,執行操作規程,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充分發揮設備潛力 , 並防止人身和設備事故 的發生。
會保養: 認真做好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按照各部位潤滑要求,認真做到定質、定量、定時、定點加油潤滑。
會檢查: 認真執行班前檢查和試運行,保證各安全裝置、制動裝置、控制器等靈活可靠,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在操作中,認真觀察和從聲響判斷設備運轉情況, 如有異常應停車檢查,並會同維修人員找出原因。
會排除故障: 起重機的一般機械和電氣故障,應自行排除,較大故障應和維修人員共同排除。若發生人員和設備事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領導報告。
企業應根據不同情況對起重機的保養狀態進行檢查評比,開展競賽活動,這對延長設備使用壽命,保證安全生產是有重大意義的。
每一個司機都應對自己使用的起重機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做到"三好"、"四會",使起重機經常處於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的良好狀態。
四、交接班檢查和例行保養
(一) 交接班檢查
按照規定,當班司機應認真負責地向接班司機介紹當班的工作情況、設備運轉情況以及有關安全事項。當班司機應和接班司機共同做好檢查工作,並寫好交接班記錄。當班司機如未做好例行保養工作,接班司機有權拒絕接班。即使是自己負責一台起重機,沒有接班司機的情況下,也應按規定做好例行保養和運行情況記錄。
連續工作的起重機,每班應有15~20min的交接班檢查和維護時間。不連續工作的起重機,檢查維護工作應在工作前進行。
交接班檢查維護應按一定的順序進行,以防漏檢。交接班檢查維護主要內容和順序為:
1.從交接班記錄和交接人處了解前一班的工作情況,是否發生過故障或其他不正常情況。
2.把空鉤起升到上限位置,不要靠近地面。
3.把起重機開到指定的停車點,起重機不要停在熱輻射源的上方,以防熱輻射對大梁的影響而增加撓度。
4.把起重小車停在操作室一旁,不要停在大梁跨中,否則增加大梁撓度。
5.把各控制器扳到零位,斷開閘刀開關、切斷總電源。不允許帶電進行檢查。
6.檢查常用工具與易損件的完好情況。
7.檢查設備機械部分、電氣部分是否完好,介紹設備故障及本班運行情況。
8.檢查制動器是否完好,作用是否靈活可靠。銷、軸、連接板、制動帶是否磨損過限,制動電磁鐵是否接觸良好。
9.檢查鋼絲繩在捲筒上的纏繞情況,有無竄槽和重疊,壓板螺絲是否有松動等。對吊運熔化金屬的起重機應著重檢查起升機構制動器和鋼絲繩有無損壞。
10.檢查大、小車集電器滑塊在滑線上的接觸情況。
11.上述情況檢查完好後回到司機室,檢查各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是否良好。注意在檢查中若發現缺油情況應進行加油潤滑。
12.檢查完後 , 合上閘刀開關 , 進行空負荷試車 , 試車前應觀察軌道上有無行人或障礙物 , 並發出信號。
13.開動大、小車及起升各運動機構 , 注意檢查各安全裝置、 限位等是否良好 , 各運動機構的聲響和工作是否正常,各控制器 和制動器是否靈活可靠。只有經檢查和試車確認起重機狀態良好後,才可正式工作。
接班司機應做到 :
①認真昕取上一班工作情況介紹,並主動問清楚。
②查閱上班交班記錄和工作留言。
③檢查操縱系統是否靈活可靠,制動器是否良好。
④檢查吊鉤、鋼絲繩、滑輪等有元隱患。
⑤空載試運轉,檢查各種開關(限位開關、緊急開關、行程開關等)是否靈活,發現問題要及時修復後方可使用。
在上述共同交接班檢查中,在雙方認為正常無誤,接班人在交班記錄上簽字後,交班人方可離開崗位。
(二)例行保養 (簡稱例保)
例行保養包括:
①由當班司機每班對起重機進行檢查、清掃、潤滑、調整、緊固等工作,使起重機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②在接班時認真做好接班檢查、潤滑試車,在工作中應集中思想,認真操作,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排除故障,防止事故發生。
③下班前(一般下班前15~20min)應對起重機進行清掃、擦拭、整理、潤滑。正確存放工具和備件,將起重機停放在規定的地方,各手柄停在零位,吊鉤升到必要的高度,切斷電源,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辦理交班手續。
④對起重機的潤滑應根據各部位要求的潤滑周期來進行。
⑤對起重機的清掃擦拭,除每班應進行外,應根據起重機使用環境和具體情況,每周或每月進行一次大清掃,徹底清掃和擦拭起重機的各部位,使起重機的各處見本色。此工作可在司機倒班作業時共同進行。與此同時,也可結合定保或小修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工作。
(三)交接班檢查維護、例行保養申的安全注意事頂
①接班前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認真開好班前安全教育會。
②交接班時,應把車停在登車梯子處。司機上、下梯子時不準奔跑。手中不準拿東西,工具等物應放在工具袋內背著上、下 車。
③不準在主樑上行走,更不準在主樑上跨越。
④禁止帶電檢查和維修。
⑤用拖把清掃車上的油污、灰塵時,不準站在主樑上,以防用力過猛發生滑倒墜落事故。
⑥檢查和觀察控制器時,必須切斷電源。操作控制器前,必須把保護罩蓋上。
② 起重機規章制度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並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並監督執行。 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③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載貨升降機、卷揚機、電動葫蘆等。不適用於鐵路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等。
2.企業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種類、數量和復雜程度,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4.必須對起重機械逐台進行登記和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運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性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
5.各種不同規格型號的起重機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裝設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塔式起重機要加足配重。各種鋼絲繩的選擇、使用和報廢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6.起重機械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吊運通道,並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築物和電氣線路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7.起重機械實行專責制,每台起重機械都要由專人負責使用管理。
8.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進行專門培訓,經完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能操作。
9.新購置起重機械時,必須選購取得製造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廠生產的產品,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並有完整的合格證。
10.使用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重大改造或改變原設計性能時,必須根據《起重機設計規范》拿出改造方案、設計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並經廠主管部門和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11.使用單位應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檢查和檢驗,檢查和檢驗的周期與內容按GB60670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12.新安裝、經過大修理或改變原設計性能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進行靜載試驗和動載試驗等技術檢驗,經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鑒定驗收合格,並經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使用。
④ 起重機械 安全管理制度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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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常用鋼絲繩品種有磷化塗層鋼絲繩、鍍鋅鋼絲繩、不銹鋼絲繩或塗塑鋼絲繩,大氣環境中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錳系磷化塗層鋼絲繩使用壽命最長,磷化塗層鋼絲繩疲勞壽命是光面鋼絲繩的3-4倍,重腐蝕環境優選防腐蝕能力突出的熱鍍鋅—磷化雙塗層鋼絲繩,光面鋼絲繩正在被淘汰,僅供參考。
⑤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辦法有哪幾點
(一)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前,施工總承包單位、安裝維保單位、分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要共同對設備操作人員、信號指揮人員和維修保養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聯合安全技術交底可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統一用表》中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表格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建立交接班制度,並填寫相應的記錄。
(三)在每班作業前和作業後,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設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關於建立建築工地垂直運輸設備巡視檢查制度的通知》(順建電傳04.63號)要求,會同作業人員落實巡查和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四)建築起重機械的司機室內應備有一份有關操作維修內容的使用說明書,以及上述聯合安全技術交底使用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表格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並張貼設備維保單位維修服務專線電話、意外情況緊急救援責任人、責任人行動電話號碼。建築起重機械司機上崗應帶行動電話(但操作時禁止接聽電話),以便及時報告設備異常情況和求救信息。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准、規范,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工作,並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機械性能,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⑥ 如何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是目前建築施工現場應用最為普遍和廣泛的特種機械設備,而塔式起重機因其製造、租賃、安裝、使用各個環節涉及的單位眾多,管理要素牽涉資料審核、關鍵部位、環節的重點控制、日常使用過程的動態監控等各個環節,管理控制難度大,且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很大。為此,如何使對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理工作能夠做到制度化、規范化,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總結。本人結合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起重機械管理規定、技術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以及自身幾年來管理工作的體會,認為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並運用到安全監理工作中
要做好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理工作,監理人員首先應該掌握現階段建築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主要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建築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管理辦法》(建辦市[2006]82號)、《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塔式起重機》(GB/T5031)等。只有全面掌握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規程,才能更好的履行監理程序,才能在監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據。
二、認真履行監理的「審核」職責
「審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核塔式起重機進場安裝前的相應資料:
(1)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2)產品合格證;
(3)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4)備案證明資料——此備案證明資料由塔式起重機所有權單位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5)准用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本起重設備的准用證;
(6)施工單位與出租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此租賃合同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出租單位營業執照;
(8)出租單位的行業確認證書。
2、審核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環節的相應資料:
(1)施工單位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合同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2)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3)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機械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4)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為無效證件;
(5)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站認可的安裝告知書;
(6)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此專項方案應由安裝、拆卸單位編制,經安裝、拆卸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7)審核建築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安裝單位出具自檢報告書——自檢報告書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A;
(9)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書;
(10)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驗收由施工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B;
(11)使用備案證——登記標志應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審核使用環節的相應資料:
(1)施工單位制定的塔式起重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3)起重機械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為無效證件;
(4)月檢及周期性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格式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
。周期性檢查是指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由施工單位組織的對塔式起重機進行的一次全面檢查。
三、做好對以下重點環節的監控
1、首先應對塔式起重機進行甄別,判定其是否為合格產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
(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根據《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公告》,QT60/80塔機、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及自行安裝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機為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根據《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公告》630KN.m以下(不含630KN)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年限為15年;根據經驗數據,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超過8年即進入事故多發期,要求在進場前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確認其是否為合格產品。
(3)不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使用說明書、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證明等原始資料;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歷史安裝資料等。
2、對安裝、拆卸環節的控制要點:
(1)安裝前對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的檢查,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載。
①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
②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
③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
④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
⑤基礎的排水設施。
(2)檢查安裝、拆卸單位對安裝、拆卸人員的技術交底是否落實,檢查情況應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3)安裝、拆卸作業過程的控制要點:
①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②安裝、拆卸作業期間,應設警戒區,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區域內;
③雨雪、濃霧天氣嚴禁作業。安裝時塔式起重機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且風速不得超過12m/S;
④不宜在夜間進行安裝作業;
⑤安裝作業應連續進行,當不能連續進行時,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並達到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停止作業;
⑥電氣設備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JGJ46的要求。
(4)附著裝置安裝環節的控制要點:
①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製造廠家製造,禁止擅自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②附著裝置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實施,不得由不具安裝資質的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在實施過程中由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頂升作業的現象比較普遍,應將此作為重點予以控制。
③附著裝置的設計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3的規定。
(5)頂升環節的控制要點:
①建築塔式起重機的頂升,必須由施工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安裝單位實施,不得由不具安裝資質的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在實施過程中由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頂升作業的現象比較普遍,應將此作為重點予以控制。
②頂升作業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的規定。
3、使用環節的控制要點: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嚴禁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這是目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也是造成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多發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過程中,監理人員要將此作為控制重點,日常隨時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將此項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2)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在作業前進行的安全技術交底。監理人員要檢查安全交底是否適時進行,交底內容是否全面,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簽字手續,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3)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交接班制度的落實-----應檢查交接班記錄,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4)月檢及周期性檢查制度的落實。月檢及周期性檢查的實施,普遍存在檢查不落實或走過場。重點控制實施月檢的單位、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檢查內容是否全面,檢查報告各方簽字蓋章手續是否齊全。月檢記錄及周期檢查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格式。
三、其他強制性性條文規定
1、當多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時,應編制專項方案,並應採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兩台塔式起重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台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最小不得小於2m;
(2)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2、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3、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並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4、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件連接螺栓。
5、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器代替操縱機構。
四、目前監理在塔式起重機安全控制過程中的存在問題
1、在執行審核程序過程中的存在問題|
(1)建築起重設備與提供的證件不符,如甲生產廠製造,乙廠的特種設備製造生產許可證;甲單位的安裝資質,乙單位編制的方案等。
(2)報審的資料不全。往往缺的最多的是安全技術檔案。特別要強調的就是出租單位的資質及行業確認書。
(3)報審資料的失效,如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等。
(4)只重視審核主體資料,忽視了附著裝置、連接件等資料的審查。
2、安裝、拆卸環節存在的問題
(1)安全技術交底不落實;
(2)安裝單位的安裝、拆卸工作的實施與具體制定的專項施工方案脫節;
3)不是有組織的進行安裝或拆卸,管理人員和安全員不到場;
(4)只重視主體安裝、拆卸作業的控制,而忽視附著裝置、頂升作業的控制;
(5)拆裝人員不帶安全帽或高空作業時不系安全帶等現象時有發生;
(6)安裝、拆卸作業區域內無維護措施、無警示牌、無人在地面監護等;
(7)安裝完後無自檢記錄,也無特種設備檢測中新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擅自使用。
這些違規作業增加了作業時的安全風險,也增大了安全監理的風險,是堅決應該杜絕的。
3、使用過程存在的問題:
(1)司機、指揮、司索工無證上崗;
(2)多班作業的不執行交接班制度,無交接班記錄;
(3)周期檢查制度不落實或者檢查走過場。
以上問題,監理人員應注意落實。
五、加大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的監管力度及對拒不整改問題或單位的制裁力度
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實現項目安全生產,是我們開展一切安全監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根治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作為監理必須在思想上高度重視。
項目監理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並要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情況嚴重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並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通過建設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理工作切忌流於形式,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定要採取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和落實,體現監理工作成效,實現項目安全生產。
⑦ 如何加強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因結構龐大,機構復雜,載荷多變、運行空間廣、危險性大而被列為危險性較大設備,因此,它必須由一個統一的主管部門進行監管,以加強對起重機械設備的專業化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1.建立起重機械設備檔案,完善技術資料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是設備安全狀況的原始記錄,是管理部門制定規章制度,分析設備的安全狀態、安排檢修計劃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建檔是起重機械設備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達到對起重機械設備監控的一種有效手段。
各使用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應把每台起重機械設備都逐一立卷歸檔。起重機械設備檔案包括:設備出廠的技術文件;安裝地點;起用時間記錄;日常使用、保養、變更,檢查和實驗記錄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設備存在的問題及評價,使用單位還應收集設備電器原理圖、設備結構圖、設備易損件圖,對於使用時間較長或因產權交接過程中,資料損失或不全的設備,使用單位應組織人員進行實物測繪,盡量使檔案資料完整准確。
2.努力提高基層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素質
基層設備管理人員是起重機械設備最緊密的一級管理者,也是上級主管部門獲得設備運行狀況和有關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因此,基層設備管理人員的責任心直接影響著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對該設備的重大決策。基層設備管理人員要對直接能解決的問題要盡量解決,對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應立即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對設備管理人員應建立獎懲制度,每年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各自所擁有的起重微型機械設備綜合評定一次,確定相應的等級,然後確定對基層設備管理人員的獎罰,對那些優秀的負責任的設備管理人員應重獎,相反,則應重罰。
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是設備的直接駕馭者。作為操作人員應認真做好每天的運行記錄、交接記錄,而不能只考慮經濟利益,只記每天的任務調派記錄;操作人員應愛惜自己的設備,積極做好平時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設備健康正常的運行。
3.加強起重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力保資金到位
維修,保養是起重機械設備能否保持後續生命力,創造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對基層起重機械設備檢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各使用單位一味強調單位資金緊張,拿不出一筆費用對設備進行維修,造成許多設備該修的未修,埋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作為使用單位的領導,應克服這種狹隘的想法,要著眼於設備的生命,不要因為眼前的困難,從而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而應高度重視設備的維修、保養,在設備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還應把資金投入到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中去,做到細水長流,以確保使用設備創造剩餘價值。
4.加強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工作和監管力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是由於該類設備的特殊性,國家規定必須開展的一項綜合性技術評定工作,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檢驗資格的部門進行。通過檢驗更好地掌握了集團公司起重機械設備的實際安全狀況,提高各使用單位對設備管理、使用的重視程度。通過檢驗查出隱患,立即下發檢驗報告書和整改通知書,使整改率大大提高,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各使用單位也都充分利用開展檢驗工作的開展,積極籌措資金,進行維修,確保檢驗一次過關。檢驗工作的開展,增強集團公司對各使用單位的監管力度,增強了他們對設備維護、保養、維修的自覺性,延長了設備的使用壽命,降低了事故發生率。
5.加強起重機械設備隱患整改的力度
集團公司起重機械設備的檢驗部門,對每台起重機械設備的隱患進行了分類,確定了必須立即整改的關鍵性項目,限期予以完成,並實行跟蹤服務促整改,對於一時確實難以整改的,根據情況,區別對待,分類負責,一方面採取補救措施,另一方面該停止使用的就停止使用,決不姑息遷就。——漢高機械
⑧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有什麼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一、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作業屬於特種作業,起重司機、指揮員、司索(掛鉤)員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准許上崗作業;
2、起重作業時,必須有指揮員、起重司機、司索員三人協同作業;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職進行作業;
3、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吊繩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4、起重作業時,只能一人任指揮員,其他人員必須聽從指揮員指揮;
5、起重作業開始前,司機必須鳴鈴警示,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才能開始作業;
6、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都可發出停止或避讓信號,司機必須執行;
7、起吊重物時,必須先進行離地0.5米試吊,確認安全後才進行起吊;
8、起重機吊臂下不準站人;嚴禁操作吊臂在人的上方經過;
9、司索員應在起吊前離開危險區域;起吊時,嚴禁站在起吊物上或用手扶住起吊物以及跟隨起吊物行走;
10、嚴禁站在不牢固的物件上方掛鉤、松鉤以及捆綁物件;
11、嚴禁用起重機進行歪拉斜吊;嚴禁超負荷起吊;
12、作業結束,繩索、吊具等用具要收拾並放置規定地點,要加強檢查,及時更換應報廢的用具。
二、廠內車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1、廠內車運輸作業屬於特種作業,從事廠內車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證》或安監部門發出的廠內車駕駛《操作證》,方准許駕駛作業;
2、駕駛員上崗時要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3、駕駛前,要檢查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後視鏡、輪胎等技術狀況,確認完好才能駕車作業;作業途中發生故障要及時排除後,方准繼續駕車作業;
4、車輛裝載貨物要捆紮牢固,擺放均衡,防止重心偏移傾翻;
5、裝卸貨物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轉移到安全地點;
6、嚴禁酒後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和從事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
7、嚴禁超載、濫載;嚴禁人貨混載;
8、裝載易燃易爆物品時要遵守有關規定;
9、嚴格遵守廠內車行駛規定,嚴禁超速行駛;
10、汽車吊(起重機)駕駛員除持有《駕駛證》外,還須持起重司機《操作證》;除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外,還須遵守起重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⑨ 誰有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稱《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以下稱《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條例》規定范圍內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確保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並且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起重機械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該根據實際使用工況和工作環境的需要選擇相應品種(型式)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購置具有相應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資格的單位製造的起重機械。 第七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應當具有製造單位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依據《起重機械製造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稱《製造監檢規則》)規定出具的監督檢驗證明。 第八條 使用單位所購置起重機械的隨機文件,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計文件(含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製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製造監督檢驗的); (五)型式試驗合格證(按覆蓋范圍原則提供)。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維修(以下簡稱施工),督促施工單位接受安全監察,要求其依據《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稱《安裝監檢規則》)規定提供的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接收並且檢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自檢報告、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證書(需安裝監督檢驗的)等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以整機出廠的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以下稱《定檢規則》)的規定進行首次檢驗。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並且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修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七)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制度。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該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規和標准,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發現問題應該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起重機械並且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二)管理安全技術檔案; (三)督促實施日常檢查; (四)編制定期檢驗計劃並且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五)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且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六)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證其具備必要的起重機械安全作業知識。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規和標准,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當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並且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並且如實填寫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至少保存一年,存檔前應當經過安全管理人員審核。 第十八條 在防爆危險場所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按照相應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及相關標准中關於防爆安全技術的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與出租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承租單位的安全責任,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管理,在承租期間對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條 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經過產權變更後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檔案至少包括總圖、電氣原理圖、安裝和使用與維護說明書);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第二十一條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對流動作業並且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在異地安裝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該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後方可施工,並且接受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擬停用1年以上(含1年),使用單位應該對其封存,在封存後30日內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停止使用,並填寫《起重機械停用、變更、報廢申請表》(見附件A )。重新啟用時,應該申請定期檢驗,經過檢驗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單位對停用的起重機械沒有提出停用申請的,檢驗檢測機構仍然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或者發現重大隱患重新修復的起重機械,應當按改造或維修處理,並且根據《安裝監檢規則》或《定檢規則》進行重新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起重機械的拆卸。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拆卸作業指導書應當包括拆卸作業技術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採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並填寫《起重機械停用、變更、報廢申請表》: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的改造、重大維修,必須由已經取得相應起重機械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對改造、重大維修後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改造單位必須具備製造許可的條件,改造活動必須在具備製造條件的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八條 定期檢驗前,使用單位應該按《定檢規則》的要求,對起重機械(包括檢驗現場環境)自檢合格,並且准備好《定檢規則》規定的技術資料。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前按照本規則和《定檢規則》的要求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在本次使用場所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該及時出具《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見附件B)。 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 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該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發生起重機械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規則第八條所要求的文件; (二)本規則第十條所要求的文件;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