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效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你問的應該是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則裡面全部都是
如果是有效合同,應該是說的他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
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後果:受法律保護
B. 用工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對於用工協議,如果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前提下簽訂協議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C. 勞動合同具有什麼約束力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就得以確立,即產生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主要是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的責任,必要時還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一方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對方有權要求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可請求調解、仲裁或訴諸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未經協商,當事人不得任意變更、增減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否則視為違反勞動合同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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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約束力成立條件:
(一)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法律概念。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勞動合同成立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確立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一定生效。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
(三)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因此,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生效的時間始於合同簽訂之日。
(四)勞動合同簽訂後,需要鑒證或公證的,其生效時間始於鑒證或公證之日。
D. 公司勞動合同最後一頁寫著員工手冊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你已經遞交辭職申請,那麼單位相關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只需給你下達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可。
E. 就業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後簡稱《協議》)其法律性質是一種民事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一)《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中,畢業生可以自由地選擇用人單位,到工作條件好,待遇好,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選擇優秀的畢業生到本單位工作,從而為單位謀求更大的利益和發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單位、組織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對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加以干涉。
(二)《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協議》,否則《協議》就不能成立。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畢業生要有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要有接收安排畢業生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該協議才能成立。
(三)《協議》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設立各自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地制訂的《協議》的格式文本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各有不同。以《福建省普通高校就業協議書》為例,它包括以下條款:工作期限、崗位、工資報酬、勞動待遇、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等內容,依此協議畢業生享有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則享有對畢業生的人事管理權。
F. 請問勞動合同里的"用工形式"有哪幾種
勞動合同里的"用工形式"有三種,分別是勞動合同用、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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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