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詳解】第二條 醫療器械經營范圍包括:
1. 普通診察器械(類別代碼:6820)
2. 醫用電子儀器設備(類別代碼:6821)
3. 醫用光學器具、儀器及內窺鏡設備(類別代碼:6822)
4. 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類別代碼:6823)
5. 醫用激光儀器設備(類別代碼:6824)
6. 醫用高頻儀器設備(類別代碼:6825)
7. 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類別代碼:6826)
【法律依據說明】第三條 根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必須持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然而,對於在流通環節中通過常規管理能夠確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少數第二類醫療器械,可以不申請該許可證。不需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名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
【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第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任何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以下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都將構成犯罪:
1. 未弊斗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3.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租飢磨或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
4.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