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第三方校準不通過是否收費
第三方校準不通過是要收費的。
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由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的,再次檢定不得收取檢定費。
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檢定的,被檢定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並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設備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它支出的有關費用(雙方可簽定相關協議)。
儀器校準收費
不同的儀器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還要根據儀器清單來確定價格,一般都是幾十到幾萬之間。計量儀器可分為十大類,每一類的價格都是會有差距的,有的價格會很高,有的就會很低,具體的是看你要檢驗什麼產品。
十大類分為:幾何量計量(長度計量)、熱學計量、力學計量、電磁學計量、電子學計量(無線電計量)、時間頻率計量、電子輻射計量、聲學計量、光學計量和化學計量。
『貳』 計量檢測要收費嗎
一,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應驗證測試單位費用。證書的計量器具不合格,如認證機構進行維修,維修已收到,測試不得再次收取測試費。
兩種,可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核查,核查單位應當提供,以滿足所需的測試場地,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及其他相關條件,並負擔核查工作人員差旅費,測試設備的運輸成本,運輸保險和其他費用相關的費用(雙方簽署的有關協議)。
三,使用的計量器具的單位是不是不可抗力,而不是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查計劃安排在標准測試費的基礎上增加20%的測試費,認證機構。
四,定期核查測量儀器已被列入計劃,驗資機構拖延當地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測試期間,有權要求及時安排檢查單元測試,並免除部分或全部考試費用。
(一)推遲1-15個工作日內測試費豁免30%;
(二)延遲16-25天50%測試費豁免;
(三)延遲25工作日或免除所有認證費用;
(四)延時70個工作日內或更多,根據檢測檢驗單位的補償費標準的2倍;
(五)計量的需要維修設備,維修時間通過談判,沒有年齡限制的測試;
(六)機構因強制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有關部門的測試,檢驗和驗證,有關上述限制的規定,但應通知檢查單位。
五,檢查單位需要其他非指定的測試數據的驗證測試程序,驗證機構的同意,收費的基礎上加收20%的測試費。
六,包括證書驗證費。更換丟失的校準證書要求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批準的,由原認證機構核實後補發。更換證書的相關內容和數據等,需要重新找到原始數據,驗證,計算測試數據,它是要收取一定的費用,150元的標准收費。
七,檢查單位應當在30天內收到驗資機構支付考試費用的通知之日起,接收的測量裝置。每日逾期收件人收費測試額外的存儲費為2%,超過60天,每天4%的測試對象的託管費;超過半年無收件人,根據非主機處理。
八的仲裁試驗驗證費,收取的費用不超過2次。校準及測試費用是認可的機構和使用單位的測量儀器之間通過談判。
『叄』 地磅是怎樣收費的
各地計量所收費標准不太一樣,一般60元一噸。那麼30噸的地磅檢定費用就是1800元,150噸的地磅檢定費用就是9000元。原則上要靈活處理檢驗這個事。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體可以咨詢物價部門。
電子地磅的檢定應該根據地磅的使用情況來確定地磅的檢定周期,定時的對地磅的性能進行檢測,以確保地磅稱量的准確性。原則上地磅的檢測周期不應超過一年。由技術監督局負責檢驗。
電子地磅檢定方法:
1、我國若採用"滾動載荷法,首先需合理規定對各種量程汽車衡(地磅)的集中載荷值,還應當指出""滾動載荷"試驗不能替代衡器的"偏載"試驗。
2、仍應對汽車衡(地磅)做均勻載荷試驗以確定該汽車衡的標稱載荷,即最大秤量。
3、根據標稱載荷sCLCx (N-0.5)判式,來確定電子地磅設計的合理性。
4、是否准許使用超過三個稱量段,8隻感測器的承載秤台和一個整體承載秤台最多允許使用幾只感測器。
『肆』 誰能提供一下「湖北省計量檢定收費標准」
湖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文件文號】 鄂價費[2003]288號
【發布日期】 2003-12-08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市、州、縣物價局、財政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計量事業的發展,計量器具檢定項目逐漸增多,同時,由於計量檢定技術和設備水平的提高及計量檢定成本費用明顯增加,現行計量檢定收費標准已不能適應當前計量檢定工作和市場經濟的需要。為促進計量檢定工作的發展,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51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我省計量器具檢定的收費標准。現就具體標准及有關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級計量檢定機構,開展計量器具檢定業務時,均按本通知規定的計量器具准確度、等級及收費標准收取檢定費。計量檢定收費標准及有關規定見《湖北省計量檢定收費標准》(附件一)和《湖北省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附件二)。
為保持平衡過度,各級計量檢定機構在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准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檢單位或個人的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原則收取檢定費。城鄉居民戶用水表、電能表、燃氣表等計量器具檢定的費用,由依據該表收費的單位支付,不得向居民收取。
二、新增計量檢定項目的收費標准,由計量檢定機構按照計量檢定收費標准核定的原則,參照規定的同類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准提出意見,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後,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批。
計量檢定收費標准按扣除財政撥款後補償計量檢定成本並兼顧繳費者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計量檢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於計量檢定的檢定用房折舊及維護費;計量基準、標准裝置及附屬設備折舊費和維護費;能源消耗費;原材料費;人工工時費;計量基準、標准溯源考核和管理費。其中,管理費按不超過前6項費用之和的10%計算。
三、計量器具檢定應按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必須按規程規定執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准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檢定機構不得隨意縮短檢定周期,或增加收費頻次,增加檢定單位負擔。
四、收費單位收費前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按規定的檢定項目、收費標准執行,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也不得將計量檢定收費轉為計量測試、調校收費變相提高收費標准。收費單位應加強收費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收費標准和檢定周期要向被檢單位或個人以及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原省技術監督局《關於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1997]154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湖北省計量檢定收費標准(略)
二、湖北省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
附件二:
湖北省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
一、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由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再次檢定不得收取檢定費。計量檢定機構對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必須出具書面的檢定結果通知書並註明不合格的相關參數及檢定數量。對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經送檢單位書面委託後,檢定機構方可對被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修理。如未經送檢單位的書面委託,檢定機構不得對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修理,已經修理的不得收取修理費用。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所進行的檢定不得收費。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下達的計量器具產品、商品監督抽查任務,由任務下達部門撥給檢定費,檢定機構不得向被檢定單位收取檢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