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電工程啟動調試工作規定
火電工程啟動調試工作規定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二零零五年四月
目 錄
1. 總則
2. 啟動調試工作的任務與職責
3. 調試單位在工程建設各階段的工作
4. 分系統與整套啟動調試工作范圍及項目
5. 調試收費
6. 附則
調試項目部與各專業的調試范圍及項目
第一篇 調試管理項目部的調試范圍及項目
第二篇 汽輪機專業調試范圍及項目
第三篇 鍋爐專業調試范圍及項目
第四篇 電氣專業調試范圍及項目
第五篇 熱工控制專業調試范圍及項目
第六篇 化學專業調試范圍及項目
火電工程啟動調試工作規定
1 總則
1.1 為加強火電過程調試工作的管理,明確啟動調試工作部門的任務和職責范圍,提高調試工作水平,根據《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1996年版)》的精神,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於新(改、擴)建火電工程的啟動調試工作。凡承擔火力發電機組啟動調試工作及機組啟動調試工作有關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規程。
1.3 火電工程的啟動調試工作應由具有相當資質等級的調試單位承擔。
資質等級
甲級
乙級
丙級
機組容量
300MW及以上機組
200MW及以下機組
100MW及以下機組
1.4 工程建設單位在確定工程施工單位的同時,應明確具體承擔調試的單位,簽訂委託合同。調試單位宜及早參與設備選型、初步設計審查等與工程建設有關工作,確保調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2 啟動調試的工作任務及職責
2.1 啟動調試工作是火電基本建設工程的一個關鍵階段,基本任務是使新安裝機組安全順利地完成滿負荷試運並移交生產。投產後能安全穩定運行,形成生產能力,發揮投資效益。
2.2 啟動調試工作要按國家標准和部頒規程、規范及設備文件的要求進行。調試單位要在啟動試運總指揮的領導下,根據設計和設備的特點,合理組織、協調、實施啟動調試工作,確保啟動試運工作的安全和質量。
2.3 啟動調試工作分為分部試運調試與整套啟動調試。其中分部試運調試中的分系統調試與整套啟動調試工作應由調試單位承擔。由於電氣、熱控兩專業的特殊性,對電氣、熱控兩專業調試工作與安裝單位試驗班作部分調整。
2.3.1 由於電氣二次系統調試工作的特殊性,按系統劃分,宜由一個單位獨立承擔單體調試到分系統調試。即發電機、變壓器組二次部分由調試單位承擔其單體調試到分系統調試,廠用及附屬系統二次部分由安裝單位試驗班承擔單體調試到分系統調試。
2.3.2 電廠計算機控制系統(DCS)由軟、硬體恢復到組態修改、優化、投入全部由調試單位承擔外,計算機控制系統與就地元件的信號傳動工作也應由調試單位負責。就地元件的校驗及外圍附屬系統調試應由安裝單位承擔。
2.4 分系統試運必須在單體調試和單機試運合格簽證後進行。分系統啟動調試工作與單體調試和單機試運工作有一定的覆蓋,但覆蓋部分各自的目的、要求不同。
2.4.1 單機試運主要指單機試轉,測量各部溫度、壓力、流量、振動、液位等,記錄運轉參數並進行元件調整。
2.4.2 分系統調試主要指二次迴路調試,信號校驗、聯鎖保護試驗,操作試驗,調節試驗,系統優化試驗。
2.5 啟動調試階段各有關單位的職責
2.5.1 裝單位負責分部試運中的單體調試和單機試運以及整個啟動調試階段的設備與系統的維護檢修和消缺以及調試臨時設施的製作安裝和系統恢復等工作。
2.5.2 調試單位負責制定整套啟動與所承擔的分系統調試方案措施並組織實施。
2.5.3 生產單位在整個試運期間,根據調試試運方案及運行規程的規定,在調試單位的指導下負責運行操作。
2.5.4 監理單位應參加調試方案、措施的匯審,主持系統投運前的檢查,監督調試過程,檢查消缺結果,組織調試質量驗評工作。
2.5.5 設計單位負責設計修改,參加事故分析,完成機組竣工圖。
2.5.6 建設單位應明確各有關單位的工作關系,建立各項工作制度,協助試運指揮部做好啟動試運的全面組織協調工作。
3 調試單位在工程建設各階段的工作
3.1 調試前期准備工作
3.1.1 參加工程設計審查及施工圖會審。
3.1.2 參加發電廠的主、輔機的設備選型、招標工作。
3.1.3 對系統的完整性及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3.1.4 參加設計聯絡會,對設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3.1.5 收集和熟悉圖紙資料,制定調試計劃。
3.1.6 准備調試儀器、儀表、工具及材料。
3.1.7 在安裝過程中,經常深入現場,熟悉設備和系統,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
3.1.8 負責編寫整套啟動調試大綱以及汽機、鍋爐、電氣、熱控和化學等專業分系統調試方案和措施。提出啟動調試物質准備清單及臨時設施和測點安裝圖,交建設和施工單位實施。
3.2 分部試運階段的工作
3.2.1 配合安裝單位進行單體傳動試驗。
3.2.2 配合安裝單位完成單機試轉工作。
3.2.3 完成各輔機的聯鎖保護試驗及有關試驗。
3.2.3.1 各輔機啟動允許條件的檢查試驗;
3.2.3.2 各輔機停止允許條件的檢查試驗;
3.2.3.3 各輔機啟動程序的檢查試驗;
3.2.3.4 各輔機停止程序的檢查試驗;
3.2.3.5 各輔機跳閘條件的檢查試驗;
3.2.3.6 各輔機有關聯鎖條件的檢查試驗;
3.2.3.7 各輔機的事故按鈕試驗;
3.2.4 進行系統投運前的技術交底工作。
3.2.5 參加系統投運前的檢查工作。
3.2.6 負責完成各系統的分系統調試工作。
3.2.7 負責完成主機、主爐、發電機等的各項主保護及其它聯鎖保護試驗。
3.2.8 編制分系統調試總結報告。
3.2.9 確認各輔機具備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條件。
3.3 整套試運階段的工作
3.3.1 負責制定啟動試運網路圖及調試方案、措施並進行技術交底。
3.3.2 在整套啟動試運中,承擔指揮工作。參加試運行值班,主持整套試運組交接班會議,指導運行操作及對設備系統進行調整,按照調試方案措施進行各項調試工作,逐步投入各項保護、自動、順序控制裝置及有關系統,進行空負荷、帶負荷試運,使機組達到滿負荷安全穩定運行,完成72+24或168小時試運行。
3.3.3 對機組在試運中發生的設備損壞、人身事故或中斷運行的事故參與調查和分析,提出對策。
3.4 移交生產後的工作
3.4.1 繼續完成合同未完成的調試項目。
3.4.2 整理調試記錄,編寫試運行總結和調試報告,在設備移交生產一個半月內交給合同委託單位。
3.4.3 機組試生產期間或結束後,調試單位對電廠進行回訪,認真聽取對調試工作的意見。
4 分系統與整套啟動調試工作范圍及項目
4.1 分系統與整套啟動調試工作的項目詳見附件《調試項目部與各專業的調試范圍及項目》(第一篇至第六篇)
4.2 整套啟動調試:300MW及以上機組實行168小時滿負荷試運移交試生產。移交前應按本規定完成各項試驗,對暫不具備試驗條件而又不影響安全運行的調試項目,由啟動驗收委員會決定取捨或推遲。
4.3 國外引進機組調試工作范圍及項目按合同要求進行,無合同要求時按本規程進行。
4.4 調試單位與委託單位簽訂合同時對本規程未包括的項目應明確分工。
4.5 對多單位參與調試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明確主體調試單位。主體調試單位應對各參加調試單位的調試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尤其對結合部的工作,要檢查其完整性、系統性、可靠性,防止執行規程的不一致性。
5 調試收費
5.1 承擔火電工程調試任務的單位,按部頒《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第六冊 調試)最新版收費。
5.2 本規定未包括項目可以另簽訂合同收費。
5.3 啟動調試工作由幾個單位承擔時,主體調試單位在組織、協調及系統性的責任工作量增加,應另外增加費用。
6 附則
6.1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火電工程啟動調試工作規定》(1996年)同時作廢。
6.2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