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儀器儀表 > 儀表質量如何規定

儀表質量如何規定

發布時間:2023-05-29 07:41:51

㈠ 如何確定儀表准確度等級

儀表的最大相對百分誤差的絕對值作為准確度等級

一級標准儀表的准確度是:0.005,0.02,0.05。

二級標准儀表的纖空運准確度是:0.1,0.2,0.35,0.5。

一般工業用儀表的准確度虧冊是:0.1,0.2,0.5,1.0,1.5,2.5,5.0

相對百分誤差=(被測參數的測量值-被測參數的標准值)÷(標尺上限值-標尺下限值)×100%

㈡ 儀表精度等級

儀表的最大相對百分誤差的絕對值作為准確度等級

一級標准儀表的准確度是:0.005,0.02,0.05。

二級標准儀表的准確度是:0.1,0.2,0.35,0.5。

一般工業用儀表的准確度是:0.1,0.2,0.5,1.0,1.5,2.5,5.0

相對百分誤差=(被測參數的測量值-被測參數的標准值)÷(標尺上限值-標尺下限值)×100%

㈢ 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管理規定

(1)計量設備、儀器按國家規定定期送檢;受檢率達到100%;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避免漏檢或過期使用。(2)配置計量器具及儀表等應選用國家計量公司或法定計量單位的產品,並經校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凡無計量合格證的產品不準購置和使用。(3)計量器具鉛封應保持完好,在使用或保存時,應注意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止日曬雨淋。(4)定期核查計量器具、儀器儀表在使用過程中誤差超過規定應及時復檢,除法定檢驗機構,任何人無權拆毀計量設備鉛封。(5)壓力表每六個月至笑伍少校驗一次。(6)公司應對計量器具和儀器儀表等實行定人保管、保養和使用。(7)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計量設備。(8)計量設備屬下列情況之一時,畝升螞不得使用。① 未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的。② 經過周期檢定不合格的。③ 已超過檢定周期的。④ 無檢定合格證或合格印的。(9)計量設備的備品和附件等必須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設備分散或解體使用。(10)屬於不合理使用或非正常損壞的計量設迅埋備,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制定防範措施。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製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㈣ 壓力表的精度是怎麼規定的

壓力表的精度等級是以允許誤差占壓力表量程的百分率來表示的。

一般分為0.5、1、1.5、2、2.5、3、4七個等級(鍋爐上不用3級和4級),數值越小,其精度越高,例如,表盤量程0~2.5MPa精度2.5級的壓力棚灶敗表,它的指針所示壓力值與被測介質的實際壓力值之間的允許誤差,不得超過上2.5MPa×2.5%=±0.062 5。

壓力表實際誤差的大小,不但鏈顫與精度有關,而且還與壓力表的量程大小有關。 量程相同時,精度辯稿越高(即數字越小),壓力表的允許誤差越小。精度相同時,量程越大,壓力表的誤差越大。

(4)儀表質量如何規定擴展閱讀:

壓力表使用注意事項:

1、儀表必須垂直:安裝時應使用17mm扳手旋緊,不應強扭表殼,運輸時應避免碰撞。

2、儀表使用宜在周圍環境溫度為-25~55℃,使用工作環境振動頻率<25HZ,振幅不大於1mm。

3、使用中因環境溫度過高,儀表指示值不回零位或出現示值超差,可將表殼上部密封橡膠塞剪開,使儀表內腔與大氣相通即可,儀表使用范圍,應在上限的1/3~2/3之間。

4、在測量腐蝕性介質、可能結晶的介質、粘度較大的介質應加隔離裝置,儀表應經常進行檢定(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如發現故障應及時修理。

5、儀表自出廠之日起,半年內若在正常保管使用條件下發現因製造質量不良失效或損壞時,由該公司負責修理或調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壓力表

㈤ 衡量儀表工程質量好壞的16字標準是什麼

准確度,靈敏度,靈敏限,穩定度及反映時間。根據衡量儀表工程的質量檢測標准顯示,好壞的16字標準是准攜旁枝確度,靈敏度,靈敏限,穩定度及反映時間,儀器儀表工程是提供檢測、計量、監測和控制裝置、設辯敏備與技術的綜合性工啟激程領域。

㈥ 關於儀表風的質量要求

儀表氣源應採用清潔、乾燥的空氣。當採用氮氣作為備用氣源時,封閉廠房應設置低氧檢測報警等安全設置。
氣動儀表,如氣動閥門對於供氣的儀表風的質量是有要求的,其中水露點是一項重要的質量指標。

以露點限制氣源中溫含量是工程設計中最普遍適用的方法。儀表氣源中只允如睜許少量水蒸氣銀橡歷存在,而當這些水蒸氣一且低溫冷凝(即結露) ,會使管路和儀表生銹,降低儀表工作可靠性。在高寒地區,甚至產生凍結,危及控制系統的安全。因此,儀表氣源中濕含量的控制應以不結露為原則。
根據IEC等儀表供氣標準的規定,一般都採用帶壓露點(在線)表示方法。而有些氣源製造廠家常用常壓露點作為裝置乾燥能力的技術指標,需要進行換算。
對氣體的乾燥方法很鋒搜多,常用的有化學法、機械法和吸附法等,目前多採用吸附乾燥法。
除此之外,儀表風對於含顆粒、含油污的質量同樣有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

㈦ 儀表安全規范操作規程

1 目的

為加強自動化儀表維護檢修的安全、規范、科學,提高儀表設備的檢修、維護水平,保障儀表設備安全經濟運行,制定本規程。
2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於儀表部從事儀表維護、檢修、安裝、檢定等工作的員工。
3 儀表的概念
本規程所稱儀表設備是指在我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各類檢測儀表、自動控制監視儀表、執行器、分析儀器儀表、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及其輔助單元等。
4 職責
4.1當班人員負責本班的安全、文明生產。
4.2負責控制相應的技術參數。
4.3做好巡迴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應及時上報。
4.4做好儀表的維護、保養及計劃檢修工作,確保設備完好運行。
4.5及時消除儀表職責范圍內的跑、冒、滴、漏。
5 一般安全規定
5.1 儀表工應熟知所管轄儀表的有關電氣和有毒害物質的安全知識。
5.2 在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帶電作業。
5.3 在塵毒作業場所,須了解塵毒的性質和對人體的危害採取有效預防措施。作業人員應會使用防毒防塵用具及穿戴必要的防毒塵個人防護用品。
5.4 非專責管理的設備,不準隨意開停。
5.5 儀表工作前,須仔細檢查所使用工具和各種儀器以及設備性能是否良好,方可開始工作。
5.6檢修儀表時事前要檢查各類安全設施是否良好,否則不能開始檢修。
5.7 現場作業需要停表或停電時,必須與操作人員聯系,得到允許,方可進行。電氣操作由電氣專業人員按制度執行。
6 儀表維修
6.1 檢修或排除故障時,須與工藝操作人員聯系,並落實安全措施,填寫好《檢修工作票》,密切配合。對重要環節、聯鎖控制系統等危及裝置停車者,須與車間和調度聯系後方可進行工作。
6.2 儀表維修過程中,要使用專用工具和專用校驗台。
6.3 處理自動控制系統故障時,若有聯鎖必須先切除,將調節器由「自動」切至「手動」,但不得將調節器停電或停氣,以保證「手動」正常工作。
6.4 若確定故障是出自調節器或執行機構本身,按前項規定的程序處理完畢,即讓操作工進行現場手動操作,然後進行故障排除。
6.5 維修人員必須對工藝流程、自動系統、檢測系統的組成及結構清楚,端子號與圖紙全部相符,方可進行處理。故障處理前要做好安全准備,重大故障排除必須經調度或車間值班人員批准,並研究好方案,方可施工。
6.6 正常維修或進入控制盤時,必須精心操作,輕拿輕放,輕推輕拉,不得碰掉任何導線、插頭或儀表部件。正常開車時嚴禁敲擊,防止聯鎖、按鈕或繼電器接點動作發生故障。
6.7 使用電烙鐵,要放在隔熱支架上。不用時要拔掉電源插頭,下班前,切斷所有試驗裝置的電源後,方可離去。
6.8 對各種帶壓、帶料管線、閥門處理時,必須關掉儀表閥門,放掉壓力,卸盡物料以後方能拆裝,拆裝時均應該在側面。處理現場問題時,所有管線應該按有壓對待。
6.9 如發現儀表運行異常,尚未查出原因時,儀表又自行恢復工作,必須查出原因方可使用,否則禁用。若該表直接威脅生產,又不能停表,要與生產總調度聯系。
6.10 檢修儀表要做好儀表防凍、隔熱等工作,防止儀表凍壞、嚴重發熱造成事故。
6.11 檢修、拆卸、檢查易燃、易爆、有毒介質設備上的儀表必須兩人作業,其中一人為安全監護人,並應在清洗或泄壓完畢之後進行。要動火時,必須辦理動火手續,並在監護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
6.12 在蒸氣系統進行工作時,應防止燙傷和儀表過熱。與氧氣、乙炔接觸或在附近工作時,嚴禁油脂、煙火。
6.13 現場修校工作完畢,應恢復原來的管線,交付使用,並將《檢修工作票》填寫齊全,方可離開現場。
7 儀表安裝
7.1 安裝現場儀表,至少須兩人作業。
7.2 拆卸粉塵、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介質儀表時,必須在清洗置換合格後方准施工。
7.3 嚴格執行有關易燃、易爆物品的領用、保管和存放管理制度。
7.4 儀表安裝過程中如需使用機械設備、焊接設備及風動、電動工具時,應遵守有關設備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7.5 儀表安裝就位後應立即緊固基礎螺栓,防止傾倒。多台儀表盤並列就位時。手指不得放在連接處。
7.6 嚴禁在盤頂和儀表上放置工具等物件。用開孔鋸開孔時,盤後不得有人靠近。
7.7 在高空安裝作業時,必須搭設架子或平台,不準坐在管子上開孔和鋸管。禁止在已通介質及帶壓力的管道上開孔。
7.8 施放電纜,支架要穩固,轉動要靈活,防止脫杠和傾倒,木軸筒上的釘要打彎或拔掉。在轉彎處操作人員應站在外側,防止擠傷。
7.9 試車前應對儀表進行二次調校及系統試驗,並應對信號、聯鎖裝置進行通電試驗。
7.10 儀表安裝竣工後,根據有關規程和設計要求,檢查合格後,方可聯動試車。全部儀表及自動控制裝置試車合格後,未經驗收批准,嚴禁隨意動用。
8 儀表檢定
8.1 儀表檢定是指使用國家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量法傳遞的工作,儀表檢定需由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檢定資質的人員操作,以保證量傳的准確、可靠、統一。
8.2 檢定標准器具使用維護
8.2.1 凡未經專業培訓或對計量標准性能不了解的人員嚴禁使用計量標准器具。
8.2.2 計量標准器具應按周期進行檢定,不得超過周期使用,對超周期或不合格的計量標准器檢定人員有權拒絕使用。
8.2.3 對計量標准器具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使其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8.2.4 使用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防止量傳事故的發生,並填寫使用記錄。
8.2.5 標准儀器及設備不對外借,特殊情況需經儀表部經理批准並由專業人員跟隨使用,凡私自出借者,視情況嚴重處以考核。
8.3 檢定事故管理
8.3.1 檢定人員在工作中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向檢定室負責人報告,待故障排除後方可使用。
8.3.2 使用標准計量器具及設備,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儀器設備及人身傷害事故,應向室內提出補救措施和處理意見,上報儀表部進行處理。
8.3.3 計量檢定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檢定規程,保持數據的准確性,凡屬檢定人員造成的工作失職,給被檢一方造成重大損失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8.3.4 由於工作質量造成的事故,由儀表部經理或檢定室負責人及時對有關人員或儀器進行檢查分析或復核。
8.3.5 對於出現的檢修設備事故要有記錄,並將處理結果存檔備查。
8.4 檢定記錄、證書管理
8.4.1 每個專業項目必須有兩名人員取得「計量檢定員」證件從事檢定與復核工作。
8.4.2 計量檢定人員在填寫原始記錄時,必須按檢定規程要求逐項填寫,不得遺漏,更不得偽造數據,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抹修改,計量單位要符合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8.4.3 原始記錄要按規定編號,出具檢定證書要依據原始記錄,兩者編號要統一。
8.4.4 復核人員要對原始記錄進行認真復核並簽字;填寫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嚴禁用鉛筆填寫。
8.4.5 原始記錄要妥善保存備查,保存期限為三年。
8.4.6 出具證書(包括:合格證、檢定證書等)要按規定辦理。

㈧ 測量儀表的誤差范圍怎麼規定

一般採用相對誤差和引用誤差的組合。相對誤差指測量結果與真值之差與真值的比例,也稱讀數誤差,常用x%rd表示。引用誤差指測量結果與真值之差與儀表量程的比例,也稱滿量程誤差,常用x%fs表示。以下是兩種儀表對誤差的描述:0.01%rd+0.02%fs,0.02%rd+0.01%fs。顯然,除了滿量程時,兩者誤差相同,其它測試點,後者精度優於前者。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對儀器的檢驗有什麼規定

實施看細則來執行,主要在這條,其他細則在後面參考!
----------------------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准,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
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並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
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
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廢除
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發展計量事業,用現代計量技術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
設服務,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計量
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

標准器具 第四條 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非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
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條 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
水平落後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需要的計量基準。

第七條 計量標准器具(簡稱計量標准,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
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准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本部門各項最高計
量標准,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
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准,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
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並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
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
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
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
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十三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
限制。

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製造和修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由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
政部門進行考核;鄉鎮企業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准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志,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准生產。

第十五條

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可直接
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當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
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方可准予使用國
家統一規定的標志和批准營業。

第十六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凡易地經營的,須經
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驗證核准後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對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
個體工商戶進行考核的內容為:

(一)生產設施;

(二)出廠檢定條件;

(三)人員的技術狀況;

(四)有關技術文件和計量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凡製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後,
應當履行型式批准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
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
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九條 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
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准。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第二十條 申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應當提供新產品樣機及有關技
術文件、資料。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
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抽檢和監督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
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第五章 計量器具的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
門申請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凡沒有產品合格
印、證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殘次零配件組裝
和修理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
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範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計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計
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二)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組織量值傳遞;

(三)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五)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
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管理人員,負責執行計量監督、管理任務;計量監督
員負責在規定的區域、場所巡迴檢查,並可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對違反計量法律、
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理,執行行政處罰。

計量監督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任命並頒發監督員證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其職
責是: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
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並承辦有關計量
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並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
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計量檢定人員的技術職務系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
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二)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

(三)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
檢定;

(四)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被授權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權單位的相應計量標准,必須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

(三)被授權單位承擔授權的檢定、測試工作,須接受授權單位的監督;

(四)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
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七章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的計量認證 第三十二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
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第三十三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

(一)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

(二)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

(三)保證量值統一、准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
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
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
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對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
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按照
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單項計量認證。

第八章 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
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第三十八條 在調解、仲裁及案件審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與計量糾紛有關
的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九條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第九章 費 用

第四十條

建立計量標准申請考核,使用計量器具申請檢定,製造計量器具新產品申請定型和樣機試驗,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申請許可證,以及申請計量認證和仲裁檢定,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
辦法或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國家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所進行的檢定和試驗不收費。被
檢查的單位有提供樣機和檢定試驗條件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為貫徹計量法律、法規,實施計量監
督提供技術保證所需要的經費,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
責令其停止銷售,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
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和進口,
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
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於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
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
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
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
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封
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
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
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
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沒收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違
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
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
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
其停止檢驗,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
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計量監督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的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並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准開展檢定的;

(五)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計量檢定的。

第六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一萬元以上的,
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本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於統一
量值的標准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工作計量器具。

(二)計量檢定是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鑒定是指對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的計量性能進行全面審查、考核。

(四)計量認證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有關技術機構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進行的
考核和證明。

(五)計量檢定機構是指承擔計量檢定工作的有關技術機構。

(六)仲裁檢定是指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准所進行的以裁決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
試活動。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涉及本系統以外的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
亦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有關的管理辦法、管理范圍和各種印、證標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制定。

㈩ 儀表精度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儀表測量結果的准確程度叫儀表的准確度.引用誤差越小,儀表的准確度越高,而引用誤差與儀表的量程范圍有關,所以在使用同一準確度的儀表時,往往採取壓縮量程范圍,以減小測量誤差.在工業測量中,為了便於表示儀表的質量,通常用准確度等級來表示儀表的准確程度.准確度等級就是最大引用誤差去掉正,負號及百分號.准確度等級是衡量儀表質量優劣的重要指標之一.我國工業儀表等級分為0.1,0.2,0.5,1.0,1.5,2.5,5.0七個等級,並標志在儀表刻度標尺或銘牌上.儀表准確度習慣上稱為精度,准確度等級習慣上稱為精度等級.x0dx0a儀表精度=(絕對誤差的最大值/儀表量程)*100%x0dx0a以上計算式取絕對值去掉%就是我們看到的精度等級了.x0dx0a 儀表精度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大小分成幾個等級的.某一類儀表的允許誤差是指在規定的正常情況下允許的百分比誤差的最大值。我國過程檢測控制儀表的精度等級有0.005、0.02、0.1、0.35、0.5、1.0、1.5、2.5、4等.一般工業用表為0.5~4級.精度數字越小說明儀表精確度越高.

閱讀全文

與儀表質量如何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steam令牌換設備了怎麼辦 瀏覽:246
新生測聽力儀器怎麼看結果 瀏覽:224
化學試驗排水集氣法的實驗裝置 瀏覽:156
家用水泵軸承位置漏水怎麼回事 瀏覽:131
羊水鏡設備多少錢一台 瀏覽:125
機械制圖里型鋼如何表示 瀏覽:19
測定空氣中氧氣含量實驗裝置如圖所示 瀏覽:718
超聲波換能器等級怎麼分 瀏覽:800
3萬軸承是什麼意思 瀏覽:110
鑫旺五金製品廠 瀏覽:861
蘇州四通閥製冷配件一般加多少 瀏覽:153
江北全套健身器材哪裡有 瀏覽:106
水表閥門不開怎麼辦 瀏覽:109
花冠儀表盤怎麼顯示時速 瀏覽:106
洗砂機多少錢一台18沃力機械 瀏覽:489
超聲波碎石用什麼材料 瀏覽:607
組裝實驗室製取二氧化碳的簡易裝置的方法 瀏覽:165
怎麼知道天然氣充不了閥門關閉 瀏覽:902
公司賣舊設備掛什麼科目 瀏覽:544
尚葉五金機電 瀏覽: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