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罰款多少
一、駕駛不族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罰款多少
1、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上路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宴穗皮,罰款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或處以警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晌差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現行主要技術性能要求有哪些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⑵ 公司管理處罰
公司管理處罰
公司管理處罰,企業管理的的最終目的其實就是為了企業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以及達到社會的需要,也就是說需要通過通過管理對企業進行計統籌規劃。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是制定處罰制度,下面是公司管理處罰制度。
為加強公司勞動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
日常考勤規定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如果周末加班,那麼就是上午九時30分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30分。)
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勤。
遲到:超過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位為遲到。
早退:未到規定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為早退。
員工日常考勤實行打卡制。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員工每天(包括加班)須保證至少兩個考勤記錄;
員工上下班需打卡,違反此規定者,給予雙方各書面警告一次並處以100元罰款;
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卡,應最晚於下一工作日內填寫《未按時打卡說明書》,註明因公外出時間及原因,由授權領導簽字,報公司考勤員留存;
公司考勤員:人事專干、文員;
遲到早退的處罰:
考慮公司辦公地點比較偏遠,目前公交車不太方便,員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電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遲到崗十五分鍾以內,不處罰,但必須對考勤員說明遲到原因,但每月累計5次以上(含)9:00以後到崗的,給予口頭指導一次;每月累計10次以上(含)9:00以後到崗的,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單次遲到超過15分鍾不足1小時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標准扣罰。
總經理級:200元/次
部門經理級:150元/次
部門主管級:100元/次
部門專員級:50元/次
部門文員級:40元/次
員工級:30元/次
所有人員上班須先到公司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部門主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論處。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部門主管說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後,方可外出,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未辦請假手續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扣除當天工資的70%,並給予警告一次。
缺勤:下列情形按曠工處理:
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者。
超過1小時未到(或離開)崗位,且無充分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
請假原因不屬實者。
曠工的處罰:按照月薪資標准÷28÷8×曠工時數×300%扣罰。年累計曠工達五天及其以上或連續曠工五天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懲罰制度(每分1元)
遲到、早退:
A、遲到、早退時間5分鍾以下者,第一次警告,當月再發現每次扣罰5分。
B、時間在5分鍾以上15公鍾以下者,每次扣罰5分。
C、時間在15分鍾以上30分鍾以下者,每次扣罰10分。
D、時間在30分鍾以上,60分鍾以下者,每次扣罰20分。
E、時間在60分鍾以上者,按情節輕重扣罰25-40分。
2、請假:廚房員工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員批准,報公司備案;一天以上應報公司批准,請事假應提前一天報批。
3、曠工:未請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罰三天工資。當月累計曠工達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4、離職:廚房員工離職應提前15天用書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報請公司經理批准,公司在15天內給予批復結算工資,在此期間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罰。
5、員工未經批准擅自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參照第一條給予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按損失程度給予扣罰20-3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扣罰30-50分,並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誤餐等重大事故的給予扣罰100分,並給予記大過處分。
6、爐灶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非有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爐灶等設施;廚師等有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爐灶等設施,下班前應對有關設備進行全面清潔,並檢查水、電、煤氣的閥門是否關好;定期對有關設備進行檢查保養,違者每項給予30分以下處罰;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50分處罰,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7、廚房工作人員應遵守廚房員工獎罰制度,上班時應注意儀容儀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塗脂抹粉,男工不留長發;應穿整潔制服、膠鞋或其他平底鞋、戴好口罩、手套。違者每項每次扣罰5-30分。
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和處罰
1、員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破壞商業信譽的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竊取本公司的貨物、客戶資料、生產資料、人事檔案、技術(設計)圖紙及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電子文件的。
違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內、外散布謠傳、惡意中傷、破壞客戶形象,使公司商業信譽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管理失職導致貨期延誤或因質量原因被客戶退貨,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2、因下列行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隱患的及影響公司形象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相關人員警告、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解僱:
上班時間喝醉,發現一次罰款50元,因此造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罰款50200元。
在廠區打架斗毆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在宿舍內聚眾鬧事,洶酒賭博,破壞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給以警告或罰款20元;
造謠誹謗、惡意中傷、毀人名譽的。威脅、恐嚇上司或同事及煽動或積極參與惡意怠工、鬧事,造成部門生產混亂,視情節給以警告或罰款50元;
不服從部門主管領導調派工作,漫罵主管,不服部門管理惡意報復他人,給以警告或罰款50元;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作業指導書要求作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或安全隱患的,視情節給以警告及罰款200元或解僱;
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物料或貨品報廢數量較大的,部門返工率過高,貨品質量低劣,造成生產成本增加的,視情節給以書面警告及罰款100元或解僱;
玩忽職守,隱瞞工作過失以致延誤工作的,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違規操作,商家投訴二次以上者,罰款50元。
⑶ 學校以學生儀容儀表不合格為理由,罰學生款算合法么為什麼
不對,不能因學生儀容儀表不好就罰款,我想猛槐兄他們現在都愛漂亮,儀容儀表不合格也是情有枝襲可明滲原,遇到這種情況要跟他們講道理,如果講道理沒用的話,那隻好請家長了。
⑷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罰款標準是多少
不同的違法行為,有不同的標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⑸ 電子廠有權利罰儀容儀表款嗎
罰款」不合法。具體要根據工作崗位要求來判斷。歲喚比如有的崗位是有燃並儀表儀容要求的,員工上班期間儀表儀容不符合規范,單位是可以根據規章制度來扣罰獎金的,雖然不合法,但也建議服從公司安排。實務中規定剋扣工資皮雀跡的一般有兩種情形:
1、工作不達標或工作任務未完成的,可根據工作完成的不同程度規定不同的剋扣比例;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勞動紀律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如遲到、早退扣款等
⑹ 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的合法處分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銷襲粗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禪掘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虧鎮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⑺ 公司管理處罰措施
公司管理處罰措施
公司管理處罰措施,每一個企業都夢寐以求能夠擁有一支忠誠服務企業、團結勤奮、能與企業榮辱與共的員工隊伍,但是這也是需要企業管理層的努力的。以下分享公司管理處罰措施。
公司懲罰制度 篇1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壯大公司經濟實力為宗旨,制止鋪張浪費,降低消耗,增加積累,把財務工作做好。
第二條 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責,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公司各項經濟活動。
第三條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第四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公司財務制度的款項,應拒絕支付、並及時上報分管領導、總經理。
第五條 建立穩定的財會人員隊伍。財會人員調動或因故辭職,應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未辦完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第六條 一切現金往來,須憑據收付。
第七條 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報銷,必須用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辦人簽名,經分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後方能報銷付款。
第八條 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懲罰制度 篇2
為了加強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園區管理,特製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電視監控室必須晝夜24小時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值班。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條 監控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負責安全監控任務,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對監控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和上報。
第三條 監控人員每天對監控錄像進行查看,發現有異常現象或員工亂收費現象,及時保存錄像片段,並作好標記,以備查用。
第四條 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準隨意離崗離位,個人需處理事務時,應徵得保衛科長的同意並在有人頂崗時方可離開。
第五條 監控人員須愛護和管理好監控室的各項裝配和設施,嚴格操作流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
第六條 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和及觀訪者參觀,必須經保衛科長上報分管副總,同意後方可進入監控室。
第七條 不準在監控室聊天、會友、玩耍,不準隨意擺弄機器設備,嚴禁在監控值班期間打盹睡覺,一經發現,按公司規章制度嚴厲處分。
第八條 公司領導定期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值班人員應及時匯報監控情況。
第九條 保持監控室設備的清潔衛生,堅持每月進行系統維護,確保機器設備的正常運作。
第十條 監控設備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聯系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並做好登記。
第十一條 監控人員必須保守公司監控秘密,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監控錄像的內容。
第十二條 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不得擅自關閉電視監控系統、停止系統運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懲罰制度 篇3
保衛科在分管副總及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維護公司及園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司日常管理的正常運行。為加強園區保衛工作,特製定本制度。
第一條 加強對保安和門衛工作的領導,維護公司治安秩序。
第二條 保衛科負責公司及園區「三防」、保衛、監控、園區車輛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嚴格落實公司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園區的正常運營,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分管副總請示,匯報。
第四條 加強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災害的「四防」教育,定期進行演習,落實整改措施;
第五條 積極做好園區的安全防範工作,重大節日進行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條 加強園區內車輛管理及調度工作,非停車地點嚴禁停車;
第七條 做好接待保衛工作,確保外賓和首長、領導的安全;
第八條 全面負責公司值夜班以及監控室管理工作;
第九條 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公司獎罰的規章制度 篇1
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需要每位員工有更強的責任感和凝聚力。個人的付出與收獲跟公司的命運息息相關,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為開創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大家遵守。
一、獎勵制度:
1、工齡獎:在本公司食堂連續工作滿一年者,報銷第二年的健康證費用。
2、滿勤獎:員工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獎勵15元,在發放當月工資時發放。
3、帶薪假日:每位食堂員工每月允許有兩個下午帶薪休息日(須完成中午開餐後的工作)由班組長同意,主管批准:但不具有滿勤獎獲獎資格。(每天不得超二人)
4、優秀獎:對食堂各項工作積極主動,愛崗敬業,表現優秀者,公司經予100-200元獎金,每季度評審一次,年終發放。
5、特別獎:對公司的業務、管理技術、廚房內部存在的問題等提供建議性的改善意見,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經營業績這意見或建議,用書面形式提交公司,經公司分別研計評審後,(包括如下內容)
A舉報某領導處事不公正,內部人員問題,收受禮品、回扣;員工假公濟私,私帶公司物品、破壞公物等破壞公物等破壞行業。(公司經予保密)
B對廚房運作過程、作業方法或等程序,提出改進方法、有助降低成本、減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實行的。
C對公司組織機構提出調整意見,能精簡機構或強化組織功能效益者。
D對於公司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或方案,具有重大價值可增進收益者。
E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發展提出具體研究報告,或提供有效業務信息;有參考價值可以採納的。
6、表現優秀、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員工,可以自我推薦,經公司核准培訓合格後經予調整新的工作崗位。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愛崗敬業精神,有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的,可培訓晉升為管理人員。
二、懲罰制度(每分1元)
遲到、早退:
A、遲到、早退時間5分鍾以下者,第一次警告,當月再發現每次扣罰5分。
B、時間在5分鍾以上15公鍾以下者,每次扣罰5分。
C、時間在15分鍾以上30分鍾以下者,每次扣罰10分。
D、時間在30分鍾以上,60分鍾以下者,每次扣罰20分。
E、時間在60分鍾以上者,按情節輕重扣罰25-40分。
2、請假:廚房員工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員批准,報公司備案;一天以上應報公司批准,請事假應提前一天報批。
3、曠工:未請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罰三天工資。當月累計曠工達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4、離職:廚房員工離職應提前15天用書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報請公司經理批准,公司在15天內給予批復結算工資,在此期間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罰。
5、員工未經批准擅自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參照第一條給予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按損失程度給予扣罰20-3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扣罰30-50分,並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誤餐等重大事故的給予扣罰100分,並給予記大過處分。
6、爐灶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非有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爐灶等設施;廚師等有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爐灶等設施,下班前應對有關設備進行全面清潔,並檢查水、電、煤氣的閥門是否關好;定期對有關設備進行檢查保養,違者每項給予30分以下處罰;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50分處罰,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7、廚房工作人員應遵守廚房員工獎罰制度,上班時應注意儀容儀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塗脂抹粉,男工不留長發;應穿整潔制服、膠鞋或其他平底鞋、戴好口罩、手套。違者每項每次扣罰5-30分。
公司獎罰制度
為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製定本規定。
獎勵:
一、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及下達指標,年底評出的先進個人由集團公司進行統一表彰。
二、對各有償服務范圍內的創收,按實際創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給個人。
1、對發現查出偷水、偷電之行為並給予處罰,罰款部分按10%提取。
2、對工作中因有發明、技術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員工,參加集團公司獻計策、做好事「雙十佳」評選活動。並按公司文件規定評選獎勵。
處罰:
三、工作遲到或早退10分鍾以內處罰10元,10分鍾以上處罰20元;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處理(30分鍾以上為半天,1小時後為一天)。
四、曠工半天,扣發本人一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發本人兩天工資;曠工超過一天以上做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五、消極怠工,工作時間內上網、打撲克、下棋或干私活發現一次處罰20元。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及安排的,按曠工處理。
七、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影響工作並造成影響的,除視情節輕重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外,單位將據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和經濟處罰,因觸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接受用戶好處(包括喝水、抽煙、吃請等),一經發現除返還或賠補外,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九、除工作需要外,嚴禁中午喝酒,不得因業余時間喝酒而影響臨時性工作安排或住戶的服務要求,發現一次處罰50元,如給住戶造成損失(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由當事者一並賠償。
十、對水電查抄及收費過程中弄虛作假,發現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補收外,處罰當事人100元。
十一、對居民提出的服務要求,不得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發現或居民舉報反映給公司一次處罰50元,出現居民上告或舉報給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門一次,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正當理由除外)
十二、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人不按規定寫請假報告的按曠工處理。
十三、嚴格考勤並做好記錄,做到日考日記,並於次月1日報公司經理,審核簽字後備案並編制本月工資表,如發現考勤記錄與實際出勤情況不符,扣責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負責任,因玩忽職守造成的轄區內各類事故及損失,按損失的實際造價予以賠償。
十五、對員工的`各類處罰,均由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報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⑻ 運管查車一般罰款標準是多少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顫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敬衫上茄稿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⑼ 廚房管理制度
轉載。供參考。
廚房員工管理制度
為了對公司駐各工廠員工的規范管理,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相關條款,特製訂以下制度:
1、上班時儀容儀表不整潔每次罰款20元。
2、廚房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等按《考勤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3、上班時間無佩戴工號牌者,接觸熟食不戴口罩、手套、圍裙等,每次罰款20元。
4、上班時大聲嬉笑、喧嘩或追逐打鬧每次罰款10元。
5、上班時擅離工作崗位每次罰款50元。
6、工作未完成或故意拖延、未交接清楚離崗者罰款200元。
7、工作時間內沒在指定吸煙區吸煙者每次罰款50元。
8、工作時間內喝酒或非工作時間喝酒影響到後續工作者處以200元罰款。
9、不服從上司安排,頂撞上司者罰款50元,情節惡劣者解僱或開除。
10、對賓客不禮貌導致客人投訴,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勸退或解僱。
11、在餐廳設備、服務設施等公共區域亂塗、刻者每次罰款100元,並照價賠償。
12、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請,病假醫院證明,否則以曠工論處。
13、不參加例會、大掃除及培訓課程者每次罰款50元。
14、隨地吐痰、亂扔雜物者每次罰款30元。
15、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按價賠償;如:損壞廚房設備、廚具者。
16、工作態度不端正罰款100元,情節惡劣者開除。
17、搞小圈子,挑撥離間及謊報消息或編造有損公司及他人利益態滲者罰款300元,情節惡劣者開除。
18、偷竊公司物品者開除,嚴重者送司法部門處理。
19、拾到他人遺失物不報者罰款200元,並追回物品。
20、利用工作之便損工肥私,私自扣留公司物品或故意浪費公司資源的,罰款500元並開除,情節嚴重者送司法機關處理。
21、沒有經過相關主管批准隨意倒掉剩餘已加工食品和非加工食品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
22、駐廠期間公司所有駐廠人員沒經過廠方許可進入工廠不允許進入的區域玩耍或者在工廠內撿垃圾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
23、駐廠期間違反工廠相關規定,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員工個人承擔,另處以300元罰款。對於給企業形象造成重大影響者,予以開除。
24、員工駐廠期間,須遵守工廠的作息時間,且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以免影響工他人休息,如有違反處以每次100元罰款。
25、員工駐廠期間,不僅要愛護食堂衛生,同時也要維護廠區衛生,不得隨地扔垃圾,不得從得上往樓下扔任何物品。如有違反,給予每次200元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除了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外另作開除處理。
說明:1、類似以上行為視情節處理。
2、以上或類似以上行為屢教不改者勸退或開除。
3、罰款在每月工資中扣除,並於員工公告欄公布。
4、扣罰金額用於獎勵表現優秀之員工。
5、以上《廚房員工管理制度》於2007-8-5開始暫行執行。
考勤管理制度
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制度。
一、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未經相關領導同意而擅離崗位的,則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或早退5分鍾至30分鍾內,按10元/次處以罰款。
二、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三、未經批准私自調班、調休者記過一次。代他人簽到或委託他人簽到打卡者每次按曠工一天論處。
弊頃四、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廚務部、采購部、物流中心周日和夜間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租閉陸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並在事畢後將請假手續交相關考勤部門備案。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
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並給予1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15天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並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
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本規定
第一、二條處理。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條
規定處理。
十、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
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庇袒護遲到、早退、曠
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
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年假資格。
十一、事假1天(含)以上,3天以下,扣除其假期內基本工資,3天(含)以
上,扣除其假期內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病假需憑縣級(含)以上
醫院證明,請假3天以上者發放其假期一半基本薪資。
(備註:警告1次罰款人民幣10元,記過1次罰款人民幣30元,記大過1次罰款人民幣90元;警告3次摺合記過1次,記過3次摺合記大過1次,全年累計記大過3次者予以辭退。扣罰金額當月獎給表現較為優秀之員工。)
獎勵制度
為鼓勵員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特製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
職務的升遷。
2、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對員工的晉
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
3、晉升名單各部門提出,經總經理和行政人事部核實後,由總經理發布,公開表彰,並於員工公告欄內公布。
4、晉升手續由人事部負責辦理。
5、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視情節給予獎金金獎勵、工資提級或職務晉級: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者。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者。
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者。
4)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者。
5)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及經濟損失者。
6)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7)節約資源,節儉費用,事跡突出者
⑽ 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罰款多少
200。
違章代碼119400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罰款200。
2015年機動車交通違章處罰標准: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吊銷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為。
吊銷憑據
1.一年內有以下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和被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6.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7.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於違規執法,可以嘗試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執法監督舉例
沈陽市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辦法是為了依法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投訴,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沈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依法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投訴,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沈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或者走訪等形式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向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的申訴、控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行政執法投訴,適用本辦法。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督察制度,配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
第四條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查處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違法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
(一)不按規定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的;
(二)違法收費的;
(三)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不依法告知權利的;
(六)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七)違法執法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投訴的其他行肆清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規定受理:
(一)對區、縣(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二)對鄉(鎮)政府或者區、縣(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投訴,由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三)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四)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組織主管的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五)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六)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部門本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七)影響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受理。
第七條已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或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的投訴,不予受理。
第八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立案。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對屬於本機構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穗雹攔,應當立案。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可根據不同情況,將投訴轉有關部門限期辦理。受轉辦部門應當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不得再轉辦,並且應當在限期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轉辦的政府法制機構。
(二)調查取證。政府法制機構立案後應當及時組織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可向有關機關、組織、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的案卷、文件及資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二猜胡人,並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三)處理。投訴案件經調查,確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投訴案件經調查不屬實,政府法制機構應如實回復投訴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行政執法部門。
(四)送達。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送達行政執法部門,並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第九條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核。
第十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的各項工作制度。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每半年應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一次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綜合情況。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督察決定,對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督察人員打擊報復的,政府法制機構可提請本級政府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後果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以投訴為名,干擾或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沈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