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務員考試中攜帶手機但沒有使用,會受到什麼處理
不可以,如果攜帶手機並開機禁考五年
按照最新的詳細規定,考試時間內,手機攜帶在身上並開機;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攜帶手機當作鍾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拿出手機並開機等行為;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後核實為使用的行為,均將按照「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行為處罰,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❷ 考試作弊,該學生受到學校警告處分,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行為。
教育法中明確指出受教育者遵守教育機構管理制度的義務,未能履行即是違法。
教育法中指出不得以作弊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等,而期末考試正是獲得學歷證書的條件之一,因此作弊也違反了這一條。
考試作弊行為及相應的處罰規定
考試在即,為了嚴肅藝術系考風考紀,規范學生考試行為,特將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及相應的處分列出如下:
在考查、考試中違規違紀、作弊,給予以下處分:
一、 在考試、考查中違規違紀、作弊(含協同作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 對於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或要求,視為考試違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 攜帶規定以外可能影響考試成績的物品(如:通訊工具、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工具、書包、教材、筆記等)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聽勸告者;
2、 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紙屑,又不聽從監考教師安排者;
3、 未按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且不服從監考教師安排者;
4、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且不聽勸告者;
5、 在考場內喧嘩、隨意走動或者擾亂考場秩序者;
6、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7、 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8、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三、 考生違背公開、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企圖得到試題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認定為考試作弊。並根據作弊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 作弊個人行為。有如以下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 攜帶、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文、筆記、紙條等,並藏匿於試卷下或文具盒、課桌內、身邊等處;
2 身邊桌面上、牆壁書寫有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信息,未提前向監考人員報告並進行處理者;
3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他人試卷、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者;
4 抄襲自帶紙條及為他人抄襲提供方便者;
5 未經允許在考試中使用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工具者;
6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草稿紙者;
7 其他作弊行為。
2、 有協同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①、傳遞紙條或交換試卷、答案或者草稿紙者;
②、向他人主動或故意展示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為他人提供答案者;
③、在考試中,有其他協同作弊行為者。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 對缺考學生,缺考一門者給予警告處分;缺考兩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缺考三門及三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者,該課程考試成績計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本科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將不得授予學位證。
❸ 學校政教處怎樣處理學生考試作弊帶手機
學生帶手機進校園的行為發現1次,按照班級違紀進行處理,該學生當年德育考核評優C,兩次以上考核為D。
2、手機一旦被老師收回,學校政教處代管一學期後,通知家長到學校認領。
3、被學校發現學生帶手機進校園1次以上者將取消各類先進的評比資格。發現班級有10人次帶手機進校園者將取消先進班級評比資格。
❹ 英語四級攜帶手機入場但關機被老師抓到判違紀並有簽字會受什麼處罰
英語四級攜帶手機入場,被老師抓到後被判定違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4)考試攜帶電子儀器給予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❺ 廣東職業技術學院利用任何電子器件進行作弊者處以什麼處分
留校察看。
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考試作弊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對利用任何電子器件進行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對在自己考卷上寫上他人的姓名或考號和請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者,給予代考雙方開除學籍處分。
3、組建QQ群或微信群等自媒體平台組織他人代考者,給予組織者開除學籍處分。
4、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對其他作弊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作弊是指通過一系列手段使得自己的績效符合硬性標準的行為過程。作弊是多方面的——考試成績、體育成績、游戲排名等等,都有此類行為。
❻ 初中二年級學生期末考試沒注意戴了電子產品怎麼辦
如果在考試前及時發現,學生應主動將電子產品上交給老師保管,並向老師說明情況。老師一般會讓學生先專心考試。考試結束後或放假時會將電子產品歸還,並對學生進行教育並不會為難學生。如果是考試後才發現,並且該電子產品並未對學生考試造成影響。學生和家長應對此類情況加以注意,並且下不為例。如果電子產品在考試過程中對學生產生了影響,但是學生本人無作弊行為。可在考試後由學生和家長一起向老師說明情況,並請求老師調取監控驗證。如學生因為電子產品而做出了作弊行為。學校應給予相應處分。老師和家長也應該對學生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❼ 考試違紀會有什麼處分
不同的考試機構處罰各有差異。
比如中央財經大學的考試處罰是這樣的:
對考試違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分1. 現場警告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上述處分:未按考場指定位置就座的;不聽從監考人員指令的;未經允許攜帶有關書籍、筆記等資料,或者草稿紙、答題紙,或者計算器、電子辭典等輔助器具,或者手機等通訊工具,至發卷時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傳接與考試相關資料的;以借用計算器、工具書、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號傳接有關考試信息的。2. 取消考試成績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上述處分:閉卷考試開始後,被發現在課桌、座位、身上等處有書籍、筆記、紙條或者文字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或手機等通訊工具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偷看他人試卷,或者默許他人偷看自己的試卷的;考試過程中未經許可傳接試卷、答卷的;考試過程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查看手機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返回考場後被發現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將試卷、答卷私自帶出考場外修改或者交卷後有違紀行為的;在考試過程中,拿取他人試卷抄襲的;將試卷、答卷私自帶出考場的;考試結束後,閱卷教師發現同一考場上出現雷同答卷的。3. 取消輔修專業學籍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上述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❽ 考研的時候可以自帶文具么
可以自帶文具的。
考生只准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鋼筆或者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准考證上註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
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8)考試攜帶電子儀器給予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❾ 考生攜帶手機但未使用,會受到什麼處理
報考者攜帶手機,但未使用手機,適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第六條第 (一)款「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報考者有此行為的,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