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表不準,向供電局申請校驗收費嗎
電表不準,向供電局申請校驗是收費的,但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還應補退電費。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七十九條 供電企業必須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用戶認為供電企業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在用戶交付驗表費後,供電企業應在七天內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通知用戶。
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並應按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退補電費。用戶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戶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電費。

(1)電力儀器檢定怎麼收費擴展閱讀:
《供電營業規則》第七十條 供電企業應在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每個受電點作為用戶的一個計費單位。用戶為滿足內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內部裝設考核能耗用的電能表,但該表所示讀數不得作為供電企業計費依據。
第七十一條 在用戶受電點內難以按電價類別分別裝設用電計量裝置時,可裝設總的用電計量裝置,然後按其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設備容量的比例或實際可能的用電量,確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的比例或定量進行分算,分別計價。供電企業每年至少對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戶不得拒絕。
② 覺得電表有問題該找誰去哪裡效驗多少錢可以效驗一次
要效驗電表的話可以跟當地供電局聯系,供電局傳門有一個效驗部門的,效驗一個六十五(去年的價錢),供電局電話:95598。
網民懷疑是近期新換的電表有問題的時候,或者當大家覺的智能電表計量不準確的時候,我們可以自行把電表拿到計量檢測院檢驗,而且價格不是很高的,有的甚至還是屬於免費一類的,前提是我們需要有相關的購買證明和使用證明,不得拿些沒有任何資質的智能電表去進行檢測,這樣子就算到了計量院,人家也不會受理的。

而且很多檢測部門表示,若市民對家中電表計量存疑,可向當地供電公司營業廳提出檢測要求,只需10元費用。若對檢測結論仍有異議,還可向當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仲裁檢定。
最後還是要看我們的電表屬於哪個部門管理安裝的,如果是由供電局安裝並進行抄表收取電費的家用單相電表,對電表計量准確度有疑問需進行校驗的。應到供電營業廳填寫電表校驗工事票,電表檢驗費一般應為50元,不是由供電局安裝並進行抄表收取電費的套表,供電部門一般是不會進行校驗的。
③ 供電局有對企業變壓器檢定收費合理嗎
首先明確告訴你:變壓器不存在檢定問題。
而對變壓器的定期檢修,春查秋檢是按國家行業標准有規定好的檢查、試驗項目的,這個取費國家也是有標準的定額的。如果對供電局的收費存在異議可以不用它,找其他有資質的單位。
最後為搞好關系,盡量用電業局的修試班組。
④ 電表不準,向供電局申請校驗收費嗎
你給95598打電話,電表在檢測之前是不會收取費用的,要是收費就是電工黑你,但是在電表鑒定結果出來後如果電表確實有問題他們不但不收你費用還要返還你的費用,電表要是沒問題你就要掏費用了,一般也沒多少家用單相表一般就在50塊錢左右。切記鑒定時候你人要跟著。要是他們不願意做你可以打當地的技術監督局的電話讓他們過來看。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對儀器的檢驗有什麼規定
實施看細則來執行,主要在這條,其他細則在後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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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准,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
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並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
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
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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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廢除
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發展計量事業,用現代計量技術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
設服務,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計量
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
標准器具 第四條 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非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
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條 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
水平落後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需要的計量基準。
第七條 計量標准器具(簡稱計量標准,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
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准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本部門各項最高計
量標准,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
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准,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
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並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
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
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
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
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十三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
限制。
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製造和修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由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
政部門進行考核;鄉鎮企業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准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志,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准生產。
第十五條
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可直接
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當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
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方可准予使用國
家統一規定的標志和批准營業。
第十六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凡易地經營的,須經
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驗證核准後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對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
個體工商戶進行考核的內容為:
(一)生產設施;
(二)出廠檢定條件;
(三)人員的技術狀況;
(四)有關技術文件和計量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凡製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後,
應當履行型式批准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
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
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九條 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
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准。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第二十條 申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應當提供新產品樣機及有關技
術文件、資料。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
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抽檢和監督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
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第五章 計量器具的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
門申請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凡沒有產品合格
印、證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殘次零配件組裝
和修理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
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範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計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計
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二)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組織量值傳遞;
(三)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五)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
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管理人員,負責執行計量監督、管理任務;計量監督
員負責在規定的區域、場所巡迴檢查,並可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對違反計量法律、
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理,執行行政處罰。
計量監督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任命並頒發監督員證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其職
責是: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
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並承辦有關計量
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並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
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計量檢定人員的技術職務系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
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二)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
(三)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
檢定;
(四)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被授權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權單位的相應計量標准,必須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
(三)被授權單位承擔授權的檢定、測試工作,須接受授權單位的監督;
(四)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
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七章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的計量認證 第三十二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
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第三十三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
(一)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
(二)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
(三)保證量值統一、准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
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
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
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對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
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按照
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單項計量認證。
第八章 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
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第三十八條 在調解、仲裁及案件審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與計量糾紛有關
的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九條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第九章 費 用
第四十條
建立計量標准申請考核,使用計量器具申請檢定,製造計量器具新產品申請定型和樣機試驗,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申請許可證,以及申請計量認證和仲裁檢定,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
辦法或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國家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所進行的檢定和試驗不收費。被
檢查的單位有提供樣機和檢定試驗條件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為貫徹計量法律、法規,實施計量監
督提供技術保證所需要的經費,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
責令其停止銷售,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
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和進口,
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
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於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
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
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
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
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封
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
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
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
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沒收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違
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
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
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
其停止檢驗,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
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計量監督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的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並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准開展檢定的;
(五)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計量檢定的。
第六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一萬元以上的,
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本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於統一
量值的標准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工作計量器具。
(二)計量檢定是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鑒定是指對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的計量性能進行全面審查、考核。
(四)計量認證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有關技術機構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進行的
考核和證明。
(五)計量檢定機構是指承擔計量檢定工作的有關技術機構。
(六)仲裁檢定是指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准所進行的以裁決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
試活動。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涉及本系統以外的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
亦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有關的管理辦法、管理范圍和各種印、證標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制定。
⑥ 南京哪裡能檢定全站儀出證書多少錢
1秒級全站儀,江蘇省測繪儀器檢定收費標準是1200/台。符合物價規定。
測繪儀器檢定的有效期通常是壹年。
⑦ 第三方校準不通過是否收費
第三方校準不通過是要收費的。
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由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的,再次檢定不得收取檢定費。
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檢定的,被檢定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並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設備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它支出的有關費用(雙方可簽定相關協議)。

儀器校準收費
不同的儀器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還要根據儀器清單來確定價格,一般都是幾十到幾萬之間。計量儀器可分為十大類,每一類的價格都是會有差距的,有的價格會很高,有的就會很低,具體的是看你要檢驗什麼產品。
十大類分為:幾何量計量(長度計量)、熱學計量、力學計量、電磁學計量、電子學計量(無線電計量)、時間頻率計量、電子輻射計量、聲學計量、光學計量和化學計量。
⑧ 多功能電能表現場校驗儀的價格是多少
多功能電能表現場校驗儀的價格建議貨比一下,謝謝。
電能表現場校驗儀是集電參量測量、電能表校驗、接線判斷為一體的測試儀器。該儀器配以高精度、高線性度的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使儀器對各種參量的測量精度很高,同時配有鉗形電流互感器,使得現場接線簡便,無需斷開電流迴路即可直接接入。
1、儀器是集電能表校驗、電參量測試和檢測電網中發生波形畸變、電壓波動與閃變和三相不平衡等電能質量問題為一體的高精度測試儀器。
2、不停電、不改變計量迴路、不打開計量設備情況下,在線實負荷檢測計量設備的綜合誤差。
3、精確測量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相角,功率因數,頻率等多種電參量,從而計算出測試設備迴路的測量誤差。
4、可顯示被測電壓和電流的矢量圖,用戶可以通過分析矢量圖得出計量設備接線的正確與否。同時,在三相三線接線方式時,可自動判斷48種接線方式。
5、電流迴路可使用鉗形互感器進行測量,操作人員無須斷開電流迴路,就可以方便、安全的進行測量。
6、可校驗電壓表、電流表、功率表、相位表等指示儀表以及三相三線、三相四線、單相的1A、5A的各種有功和無功電能表。
7、 可採用光電、手動、脈沖等方式進行電能表校驗。
8、測量分析公用電網供到用戶端的交流電能質量,其測量分析:頻率偏差、電壓偏差、電壓波動、閃變、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和電網諧波。
9、可顯示單相電壓、電流波形並可同時顯示三相電壓、電流波形。
10、負荷波動監視:測量分析各種用電設備在不同運行狀態下對公用電網電能質量造成的波動。記錄和存儲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視在功率、頻率、相位等電力參數。
11、電力設備調整及運行過程動態監視,幫助用戶解決電力設備調整及投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2、測試分析電力系統中無功補償及濾波裝置動態參數並對其功能和技術指標作出定量評價
13、具備萬年歷、時鍾功能,實時顯示日期及時間。可在現場校驗的同時保存測試數據和結果,並通過串口上傳至計算機,通過後台管理軟體(選配件)實現數據微機化管理。
14、採用大屏幕進口彩色液晶作為顯示器,中文操作界面並配有漢字提示信息、多參量顯示的液晶顯示界面,人機對話界面友好 體積小、重量輕,便於攜帶,既可用於現場測量使用,也可用做實驗室的標准計量設備。
別稱:電能表校驗儀、電能表現場校驗儀、三相電能表現場校驗儀、電能表現校儀
⑨ 驗電表為何要交驗表費
《羊城晚報》爆出一條新聞,「中國電信電力兩年違法收費50億元,其中電力違法收費27.4億,這一數字還僅僅是專項檢查核實的數字」。那麼這高額的違法收入是如何獲取的呢?日常生活中,人們如果稍加留意就會發現,一旦你和幾家共用一塊電表,你就會發現總表與分表的誤差會遠遠超過合理的表損。如果你找到有關部門欲問個究竟,有關人員就會信誓旦旦地告訴你:「你們當中有偷電的!」接下來,你經明察暗訪確信你們中的確沒有偷電者而再要問個為什麼或提出把電表校對一下之類的要求後,那結果會令你更加疑惑和無奈:總表與分表的誤差依然如故,而且是越校誤差越大。針對人們極為關注的供電計量上的「缺斤短兩」問題,國家技術監督局組織力量對全國17個省的企業生產的34種電表進行了抽檢,結果發現,75%的電表都出現了正誤差,即人們所說的「走的快」。對家庭正在使用的電表檢測的結果更令人感到吃驚:偏差最大的要快28%,大多數快10%左右,也就是說居民要無端地多掏10%—28%的電費。國家明文規定,電表誤差在正負2%以內均屬合格產品,因為技術原因造成計量器具出現偏差是可以理解的;可實際情況卻遠非如此。隨著調查的深入,一些電表生產企業最終道出了實情:目前企業生產的電表大都是由電力公司統一購買後安裝給用戶的,一些電力公司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私下要求企業在生產電表過程中將電表調快,而且是越快越好,否則,就會以你的產品「不合格」而拒絕收購,企業為了經營和效益只好從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是造成電力部門獲取非法利益的另一關鍵因素,長期以來,電力部門不僅壟斷了電力的經營而且包攬了一切電表的校對與安裝(表面往往還打著免費為用戶安裝使用的幌子)。在很多地方,總表的校驗安裝不僅均由電力部門負責,而且總表也是電力部門計量收費的依據,分表雖然可由用戶自行購買合格產品,但分表的計量只能作為用戶自己分攤電費的依據,這也就是用戶買100元錢的電卻只能用70元至80元錢的電量的關鍵所在,也是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為什麼會大大超出正常范圍的奧秘所在。
⑩ 供電局給居民校驗電表收費300元正常嗎
您好;校驗電表是要收費,但是不會這么多,因為是在技術監督局校驗,一塊三相電表收費是100元,電力局集中校驗不應該由戶主出錢,可以給95598國家電網打電話咨詢一下,希望您點擊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