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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儀器排污口怎麼做

發布時間:2022-11-15 20:12:30

A. 環境部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標准

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技術導 則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1、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 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4、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一、企業排污口設置: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二、企業排污口管理規范:
1、公司生產過程中,公司應如實向環境管理部門申報排污口數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2、本項目的廢水排放實現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設清下水排放口。
3、廢氣排氣筒設置便於采樣,附近設置環境保護標志。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在醒目處設置標志牌。
根據環保管理要求,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B. 誰知到最新規定得排污口規范化指得是什麼費用是多少

我這只有江蘇省的要求
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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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對污(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氣筒、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實行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上款所述污(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氣筒、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以下簡稱「排污口」。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我省轄區內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含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條 排污單位必須按《江蘇省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如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口數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的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第四條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於」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於採集樣品、便於監測計量、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環監[1996]463號)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六條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於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建設項目需設置排污口,必須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保部門審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置廢水排污口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環保部門在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必須明確允許設置排污口的數量、位置和規范化建設要求,並作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八條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和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第九條 排污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條 排污口有關建築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和環保圖形標志牌等都屬環境保護設施,排污單位應將其納入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建立維護保養制度。各地環保部門應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現場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污(廢)水排放口規范化整治

第十一條 合理確定污(廢)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旅遊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需要特殊保護的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二)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一般經濟漁業水域和風景游覽區內的水體等重點保護水域,從嚴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條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個別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單位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結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調整,進行管網歸並整治。

第十三條 凡排放含《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一類污染物的單位,應對產生該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條 應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12997—1996)的規定,對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對二類污染物的監測,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

第十五條 采樣點上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陰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取樣台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污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第十六條 凡排放一類污染物或日排放廢水10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專門設置的一類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單位總排污口上游能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測流段),以滿足測量流量的要求:

(一)對於排污渠道,測流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選用堰槽法或基於堰槽的流量計測流,須修建一段滿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CJ/T3008.1~5—93)的明渠。

2、選用流速儀法測流,須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質平滑、截面形狀為規則幾何形,長度不小於3—5米的平直過水段,設計水深不小於0.1米、流速不小於0.05米/秒。具體要求以流速儀使用說明為准。

3、選用浮標法測流,應有一段橫斷面規則、溝底縱向無坡度、無彎曲、水流平穩、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於10米的明渠。

4、選用容器法測流,溢流口與受納水體應有適當落差或能用導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較小。

(二)對於排污管道,測流段應根據選用的儀器設備(文氏管、孔板、電磁流量計、超聲波流量計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實施。

第十七條 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應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儀,1998年底前必須安裝污水流量計和化學需氧量在線監測儀。

一般排污單位的排污口也應盡量安裝污水流量計,有困難的可安裝堰槽式測流裝置或其它計量裝置。

第十八條 確因情況特殊,不能修建測流段並安裝污水流量計的排污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明原因,其污(廢)水流量計算方法應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

第十九條 選用污水流量計和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污水流量計投入運行後,排污單位每年應向當地計量部門申請檢定,領取計量檢定證書。

第二十條 排放污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原則上應設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處。若排污口隱蔽或距廠界較遠的,則標志牌也可設在監測采樣點附近醒目處。

第三章 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第二十一條 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第二十二條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並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第二十三條 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第二十四條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台。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第二十七條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劃定的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以及日排放二氧化硫0.6噸以上的排氣筒(煙囪)應安裝二氧化硫在線監測儀。所選用的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第二十九條 排放廢氣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應設在排氣筒附近地面醒目處。

第四章 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規范化整治

第三十條 固定雜訊污染源(即其產生的雜訊超過國家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固定雜訊源)對邊界影響最大處,須按《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的規定,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並在該處附近醒目處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邊界上有若干個在聲環境中相對獨立的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應分別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五章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規范化整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補給帶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各種固體廢物(含生活垃圾)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填埋場;已建設的貯存、堆放場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或堆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 經監測分析確認無危險、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填埋。

第三十五條 危險廢物必須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設施、專用堆放場所集中處置或貯存。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三十六條 各種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堆放場所和填埋場,必須有防火、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滲濾污(廢)水達不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須在其周圍設置監測井(孔),用以監測地下水的水質變化。

(一)背景值監測井(孔)與固廢貯存(處置)場所最大距離不超過3公里,深度應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飽和帶監測井至少應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遠離固廢貯存(處置)場所,用於提供直接受場所影響的地下水數據。

(三)充氣帶或非飽和帶監測用滲水器可沿場所四周設置。

第三十九條 一般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佔用土地面積超過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大於100平方米、小於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主要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應在醒目處設1個標志牌。危險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無論面積大小,其邊界都應採用牆體或鐵絲網封閉,並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

第六章 排污口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四十條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分警告和提示標志牌兩類。

對《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第一類污染物和表4中序號為8、9、24—52的第二類污染物排放口,光氣、氰化氫和氯氣等劇毒大氣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樹立式固定式警告標志牌。對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掛平面固定式提示標志牌,或樹立式固定式提示標志牌。

第四十一條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6GB15562.2—1995)實行定點製作並由省環保局監制。

(一)標志牌的形狀及尺寸

警告標志牌形狀為三角形邊框,提示標志牌形狀為正方形邊框。

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42米,提示標志牌長0.48米、寬0.3米;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56米,提示標志牌長0.42米、寬0.42米,立柱高度為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標志牌採用1.5—2毫米冷札鋼板,立柱採用38×4無縫鋼管,表面採用專用防偽膜。

(三)標志牌顏色

警告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黑色;提示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白色,文字字型為黑體字。

(四)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格式:第一行為排污單位名稱,第二行為標志牌名稱,第三行為排污口編號,第四行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必須與排污申報登記表中相關內容一致。

排污口編號格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廢氣FQ—××××××

雜訊ZS—××××××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排污類別代號,第一至第四位為排污單位順序編號(與排污申報登記號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多個排污口的編號順序,污(廢)水排放口以排污單位的主大門為起點,按順時針方向排列;廢氣排氣筒(煙囪)以生產主裝置到輔助裝置,按工藝流程排列;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監測點與污(廢)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按使用時間先後和出入口順時針方向排列。

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規定。標志牌製作單位按規定內容負責填寫。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除應執行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按照國家和省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C. 環境檢測工程師怎麼評

1做為一名基層環境監測站的監測人員要具備一些基本的理論知識理論學習對每項工作都是很重要的,沒有基本的理論知識,就會影響到你的工作質量。所以,做為環境監測的一名監測員,是需要具備一些環境監測的基礎理論知識的。環境監測不同於其他的工作,他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我們除了搞水質分析外,還有大氣監測、雜訊監測、土壤監測、固廢監測、生物監測及生態監測,監測過程中會涉及到化學、物理、生物、地理等多學科。在一些監測站,監測人員的業務素質比較高,監測工作比較專一,監測人員可以針對自己的工作加深理論的學習和研究。2做為一名基層監測站的監測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心監測人員只有具備很強的責任心,監測結果才會更真實准確。提高對監測工作責任心、責任感的認識也至關重要。監測工作要為環境質量的改善和提高提出准確的、科學的監測內容、項目和數據。應當站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高度來提高對監測工作重要性、責任感的認識,樹立起監測工作要對得起人民群眾、要對人民群眾利益負責任的意識。要下決心解決監測工作中存在的「數據不準」等各種問題,尤其是要解決弄虛作假的問題,維護環保工作的權威性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要加強監測隊伍的建設,造就一支思想作風硬、技術精、儀器設備優良的隊伍,為促進我國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事業做出新貢獻。3做為一名基層環境監測站的監測人員還要具有刻苦鑽研的精神在實際的監測過程中,對於很多規范的排污口,采樣時還比較簡單,按照相關的監測技術規范,就能獲取有代表性,准確度好的樣品。當我們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尤其在一些落後的小作坊類的企業,在沒有規范的排污口的情況下,就需要我們的監測人員利用平時積累的經驗以及掌握的相關資料,比較准確的確定出流量的測算方法,使測算出企業的排放量更加接近真實地排放量。在化驗室分析時,也會遇到一些問題,平時的常規樣品化學需氧量做的非常多,在做的過程中往往出現一些問題,對不同的水樣,尤其是不同的氯含量,所用的方法不同,在繁重的工作中,要通過平時的工作經驗去判斷含氯的濃度後在選擇不同的分析方法進行分析,避免分析結果因為水樣的監測方法選擇錯誤導致數據出現大的偏差。又比如在水樣的六價鉻的分析中,當按照分析方法先從感官上判斷,若水樣是無色的,分析人員一般不會考慮對水樣進行預處理直接對水樣進行分析,按照相關的標准方法加入顯色劑進行分析,實際工作中發現,這類的水樣有時會因為個人主觀原因和水樣的本身很低的色度影響監測結果,經過不斷做試驗發現,還是要通過色度校正的法來分析該類水樣,才可以獲得滿意的分析結果。同樣,在實際水樣的總磷分析中發現,濁度對分析結果也有影響,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中卻沒有提到如何消除干擾,經過反復的試驗,我們可以在比色前將溶液離心分離後再進行比色,將分析方法進行驗證後,所出具的監測分析結果才比較令人滿意。

D. 電熱水器排污口鎂棒掉入內膽怎麼辦,那個排污口怎麼堵啊

1、沒有影響,鎂棒為防止水箱結垢太快而設置的,一般過一兩年就會慢慢融化掉的。可以叫售後上門,把側蓋打開將鎂棒取出在安裝好就可以了,鎂棒是軟化水質去除水垢的。

2、有影響,內膽會結垢。要拆開電熱管,從裡面拿出來重新安裝。

3、新的鎂棒還是要裝上,排污口用原先的旋蓋按上新的鎂棒旋上即可。

4、電熱水器裡面的鎂棒是起軟化水質,防止結垢用的。本身是泡在水裡面的,只要在電熱水器內膽裡面,就可以起作用,可以不去管。

(4)化學儀器排污口怎麼做擴展閱讀:

使用注意

使用電熱水器應注意水質問題。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水質差別極大。

對儲水式電熱水器來說,最好使用經軟化處理的自來水。水質的硬度如何,只要看你家中燒水時是否經常結垢(水垢多為鈣、鎂混合物)便一目瞭然,易結水垢的水不宜直接供熱水器使用(這對燃氣熱水器更為重要)。水的硬度高,會造成電加熱器周圍結成厚厚的垢衣。

使加熱效率降低,由於熱量傳遞速度減慢,也會危及電加熱器自身的壽命。另外,出水管口的垢層不斷加厚,會使管的口徑減小,甚至堵塞,造成熱水器故障。因此水的硬度至關重要,有條件者應在熱水器進水管前加一個小型軟化裝置。

以降低水的硬度。順便提一句,硬度較高的水,在加熱過程中,其結垢程度與鈣、鎂等物質在水中的含量、加熱溫度、壓力、時間有關,與電加熱器的結構和容器也有密切關系。

對即熱式電熱水器來說,水流動則加熱,水流停即停止,溫度一般控制在65度以下,高溫水不會聚集在機身內,沒有機會結垢。

E. 大量污水直排左江!督察人員將副市長帶到居民家旁排污口,該如何治理污水

城市的物理污水治理需要與城市的管理系統,排水系統以及管道系統進行相通,良好的或者是優秀的管道排水系統,是治理城市污水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或者是前提。將污水可以進行承包給給污水處理工廠進行處理,通過污水處理工廠進行處理,一般分三個階段來治理污水,一般治理污水或者是處理污水分三個階段。

一、物理處理,第一階段

如果真的要達到飲用水的目的,需要進行第3個階段的進行進一步的加工處理,通過物理方法以及化學方法,加入化學葯劑,或者是化學凝結劑,進行不斷的反復的沉澱、殺毒、消菌以及分離回收物、水中的污染物以及有毒成分或者說有毒元素將其進行過濾或者說清除、從而達到過濾的目的,達到飲用健康水的目的,從而達到真正的飲用水的目的方可使用。

F.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6)化學儀器排污口怎麼做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G. 鍋爐如何排污

排污時首先完全開啟第二個閥門(從離開鍋筒或集箱算起),然後緩慢開啟靠近電鍋爐的排污閥,無沖擊聲時即可全開(如有沖擊聲關小第一閥門至沖擊聲消失為止,然後再緩慢開啟)。然後間斷關、開第二個排污閥,進行快速排污排污。關閉時之程序則與上述相反。

排污完畢關閉排污閥後,應檢查排污閥是否有泄漏。排污前,應檢查排污管是否完好及管道上是否在進行修理,以免發生不幸事故,禁止延長排污閥手柄開啟排污閥。

(7)化學儀器排污口怎麼做擴展閱讀:

排污時要密切監視鍋爐水位,當水位降低時應暫停排污,定期排污流水量不超過給水量的%,當爐水品質惡化時,可通過水位計排放部分表面濃縮爐水以改善爐水水質。

排污完畢關閉排污閥後應檢查排污閥是否泄漏,假如排污時鍋爐房內發生事故,應立即停止排污,只有發生滿水事故例外,這時應立即加強排污。

排污的原則為:勤排、少排、均衡排。

H.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I.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法律分析: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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