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儀器的檢定和校準是什麼
檢定和校準
檢定:是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檢驗和加封蓋印等。
校準定義: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准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校準」和「檢定」是保障量值准確有效的兩種不同的途徑和手段。校準和檢定從量值溯源來講,它們是相同的,但從法律效力上講,它們又是不同的。
GJB9001A-2001標准中7.6條款a)要求: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准,必要時,測量設備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標准中的「或」字確定了校準與檢定之間的並列和可選擇關系。在滿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企事業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自行選擇檢定或校準的方法。

相同點和區別:
檢定和校準的相同點為:都是屬於量值溯源的一種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目的都是實現量值的溯源性。二者的區別為。
1. 檢定是對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進行全面的評定;而校準主要是確定其量值。
2. 檢定要對計量器具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而校準並不判斷計量器具的合格與否。
3. 檢定應發檢定證書、加蓋檢定印記或不合格通知書;而校準是發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4. 檢定依據是計量檢定規程;而校準依據是校準技術規范。
⑵ 儀器設備的校準證書,檢定證書,檢測證書的區別
1、所檢項目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且計量測試所對該項目也建標,計量測試所具有出具檢定證書的資格情況下,出具檢定證書。
2、所檢項目還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有校準規程,出具校準證書。
3、所檢項目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但計量測試所對該項目沒建標,出具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

拓展資料
檢定:
依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誤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動。檢定范圍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校準:
依據相關校準規范,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的活動。通常採用與精度較高的標准器比對測量得到被計量器具相對標准器的誤差,從而得到被計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校準主要用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校驗:
在沒有相關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時,按照組織自行編制的方法實施量值傳遞溯源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專用計量器具、或准確度相對較低的計量器具。
校驗、檢定、校準的一般使用選擇方式:
屬於國家強制檢定目錄,送檢;
2.國家強制檢定目錄外,但有JJG或JJF的,送檢/校準,或企業具備標准設備、器具及校準方法,可進行自行校準;
3.無JJG和JJF的,自行校驗。
⑶ 計量儀器校準檢定證書與校準證書,檢測報告有什麼區別
儀器校準是一般通過當地的質檢局或者第三方質檢機構校準過後,發放的證書。說明儀器能通過正規的機構校準過,也會有網路備案等 ,檢驗報告一般是針對產品的質量檢測的一個鑒定。
⑷ 萬安迪氣體檢測儀為什麼出校準證書 校準證書有什麼用呢
凡依據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依據計量檢定規程的相關部分,或依據其他經確認的校準方法進行的校準,出具的證書名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校準證書一般應包含以下信息:證書編號、原始記錄號、頁號和總頁數、發出證書單位的名稱地址、委託方的名稱地址;被校準計量器具或測量儀器的名稱、型號規格、製造廠、出廠編號;校準、核驗、批准人員用墨水筆簽名(批准人的職務可以列印);被校準物品的接收日期:×年×月×日、校準日期:×年×月×日、本次校準依據的校準方法文件名稱及編號;
本次校準的原始記錄號;本次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和配套設備的名稱、型號、編號、檢定或校準證書號(有效期)、技術特性(如測量范圍、准確度等級、量值的不確定度或最大允許誤差);校準的地點(如本實驗室或委託方現場);校準時的環境條件(如溫度值、濕度值);依據校準方法文件規定的校準項目(如示值誤差、修正值或其他參數)的結果數據及其測量不確定度。
如果校準過程中對被校準對象進行了調整或修理,應註明經過調修,並盡可能給出調修前後的校準結果。關於校準間隔,如果是計量標准器具的溯源性校準,應按照計量校準規范的規定給出校準間隔。一般,校準證書上不給出校準間隔的建議。當顧客有要求時,也可在校準證書上給出校準間隔。校準證書內容表達結束,應有終結標志
⑸ 【討論】檢定證書、檢測報告和校準報告
檢定屬於行政性質,會做出符合性評價。如合格,不合格,或者判斷屬於一級,二級。像超市裡的稱,就需要強制檢定,每年檢定一次。又如汽車的安檢,每年都要檢定。
校準報告屬於自願性質,是證明儀器性能的有效手段之一,出具的是的數據會給出不確定度,就是這台設備檢測結果的不確定性。校準區間由企業根據設備穩定性、使用頻率等自行確定。
檢測報告只是證明當前的檢測結果,只對被檢測的樣品具有證明作用,具有檢測資質即可。(校準資質比檢測資質要求嚴格)
⑹ 儀器性能驗證報告和校準報告區別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你服務。
⑺ 計量方面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檢測報告的區別
1、所檢項目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且計量測試所對該項目也建標,計量測試所具有出具檢定證書的資格情況下,出具檢定證書。
2、所檢項目還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有校準規程,出具校準證書。
3、所檢項目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但計量測試所對該項目沒建標,出具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

拓展資料
檢定:
依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誤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動。檢定范圍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校準:
依據相關校準規范,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的活動。通常採用與精度較高的標准器比對測量得到被計量器具相對標准器的誤差,從而得到被計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校準主要用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校驗:
在沒有相關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時,按照組織自行編制的方法實施量值傳遞溯源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專用計量器具、或准確度相對較低的計量器具。
校驗、檢定、校準的一般使用選擇方式:
屬於國家強制檢定目錄,送檢;
2.國家強制檢定目錄外,但有JJG或JJF的,送檢/校準,或企業具備標准設備、器具及校準方法,可進行自行校準;
3.無JJG和JJF的,自行校驗。
⑻ 實驗室 儀器設備 需要什麼鑒定報告、認證報告、檢測報告等 全稱是什麼
不知道你是不是要問這個:儀器設備需要在第三方官方認可的計量局進行計量,這樣儀器才能合格投入使用,只有這樣檢測出來的產品才算合格,才可以進入市場。
⑼ 測量儀器校準 在審核的時候是不是要有當地部門檢驗報告 醫院設備器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准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如果屬於強制檢定的測量儀器,新購置的測量儀器設備都有檢定證書,使用部門在使用過程中,要按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送往有計量檢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定並開具檢定證書。
⑽ 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測試報告有什麼區別
一、鑒定證書 凡是依據計量檢定規程實施檢定的,檢定結論為「合格」的出具檢定證書。每一種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應符合其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證書名稱為「檢定證書」。其封面內容包括:證書編號、頁號和總頁數;發出證書的單位名稱;委託方或申請方單位名稱;被檢定計量器具名稱、型號規格、製造廠、出廠編號;檢定結論(應填寫「合格」或在「合格」前冠以准確度等級);檢定、核驗、主管人員用墨水筆簽名;檢定日期:X年X月X日;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檢定證書的內頁中應包括如下內容:每頁的頁號和總頁數;本次檢定的原始記錄號;本次檢定依據的計量檢定規程名稱及編號;本次檢定所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和配套設備的名稱、型號、編號、檢定或校準證書號(有效期)、技術特徵(如准確度等級、量值的不確定度或最大允許誤差);檢定的地點(如本實驗室或委託方現場);檢定時的環境條件(如溫度值、濕度值);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項目(如外觀檢查、各種計量特性、示值誤差等)的結論和數據。如果檢定過程中對被檢定對象進行了調整或修理,應註明經過調修,並盡可能給出調修前後的檢定結果。還應包括檢定規程要求的其他內容。檢定證書內容表達結束,應有終結標志。
當檢定結論為「不合格」時,出具證書名稱為「檢定結果通知書」。其結論為「不合格」或「見檢定結果」,只給出檢定日期,不給有效期,在檢定結果中應指出不合格項。其他要求與「檢定證書」相同。
(二)校準證書
凡依據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依據計量檢定規程的相關部分,或依據其他經確認的校準方法進行的校準,出具的證書名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校準證書一般應包含以下信息:證書編號、原始記錄號、頁號和總頁數、發出證書單位的名稱地址、委託方的名稱地址;被校準計量器具或測量儀器的名稱、型號規格、製造廠、出廠編號;校準、核驗、批准人員用墨水筆簽名(批准人的職務可以列印);被校準物品的接收日期:X年X月X日、校準日期:X年X月X日、本次校準依據的校準方法文件名稱及編號;本次校準的原始記錄號;本次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和配套設備的名稱、型號、編號、檢定或校準證書號(有效期)、技術特性(如准確度等級、量值的不確定度或最大允許誤差);校準的地點(如本實驗室或委託方現場);校準時的環境條件(如溫度值、濕度值);依據校準方法文件規定的校準項目(如示值誤差、修正值或其他參數)的結果數據及其測量不確定度。如果校準過程中對被校準對象進行了調整或修理,應註明經過調修,並盡可能給出調修前後的校準結果。關於校準間隔,如果是計量標准器具的溯源性校準,應按照計量校準規范的規定給出校準間隔。—般,校準證書上不給出校準間隔的建議。當顧客有要求時,也可在校準證書上給出校準間隔。校準證書內容表達結束,應有終結標志。
(三)檢測報告
(1)進行計量器具新產品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評價試驗後,應依據JJF1015—2002《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批准通用規范》附錄C的要求,出具「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型式評價報告內容包括:報告編號、計量器具新產品或進口計量器具的名稱、型號規格、樣機數量和每件樣機的編號、申請型式評價單位的名稱地址、樣機接收日期、試驗日期和報告發出日期、申請和委託情況(申請書編號、聯系人信息、委託單位信息等)、承擔型式評價單位信息、型式評價依據的技術文件、型式評價試驗地點及其環境條件、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和其他測量設備的信息、每個試驗項目的測量數據和結論、型式評價的總結論、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批准人員的簽名。
(2)進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時,依據JJF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的「附錄J: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報告格式」,出具「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包括報告編號、商品名稱、型號規格、受檢單位名稱、生產單位名稱、檢驗類別、檢驗單位印章、檢驗單位聲明、檢驗單位的聯系方式、投訴電話、抽樣情況、檢驗條件、檢驗依據、檢驗結果、總體結論、報告說明以及主檢人員、審核人員、批准人員的簽名、職務、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