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儀器是什麼
儀器,指科學技術上用於實驗、計量、觀測、檢驗、繪圖等的器具或裝置。通常是為某一特定用途所准備的一套裝置或機器。儀器通常用於科學研究或技術測量、工業自動化過程式控制制、生產等用途,一般來說專用於一個目的的設備或裝置。儀器構造較為復雜,屬於高新技術產品,由多個部件組成的。儀器體積、重量、形狀有各種各樣,最小的可以直接拿在手中操作,較大體積的儀器一般被稱為裝置或設備。
主要有量具量儀、汽車儀表、拖拉機儀表、船用儀表、航空儀表、導航儀器、駕駛儀器、無線電測試儀器、載波微波測試儀器、地質勘探測試儀器、建材測試儀器、地震測試儀器、大地測繪儀器、水文儀器、計時儀器、農業測試儀器、商業測試儀器、教學儀器、醫療儀器、環保儀器等。
2.屬於機械工業產品的儀器儀表有工業自動化儀表、電工儀器儀表、光學儀器,分析儀器、實驗室儀器與裝置、材料試驗機、氣象晦洋儀器、電影機械、照相機械、復印縮微機械、儀器儀表元器件、儀器儀表材料、儀器儀表工藝裝備等十三類。
3.各類儀器儀表按不同特徵,例如功能、檢測控制對象、結構、原理等還可再分為若乾的小類或子類。如工業自動化儀表按功能可分為檢測儀表、迴路顯示儀表、調節儀表和執行器等;
4.其中檢測儀表按被測物理量又分為溫度測量儀表、壓力測量儀表、流量測量儀表、物位測量儀表和機械量測量儀表等;溫度測量儀表按測量方式又分為接觸式測溫儀表和非接觸式測溫儀表;接觸式測溫儀表又可分為熱電式、膨脹式、電阻式等。
5.其它分類方法:其他各類儀器儀表的分類法大體類似,主要與發展過程、使用習慣和有關產品的分類有關。儀器儀表在分類方面尚無統一的標准,儀器儀表的命名也存在類似情況。
6.在現實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將儀器儀表分為兩個大類:自動化儀表和攜帶型儀器儀表,自動化儀表指需要固定安裝在現場的儀表,也稱現場安裝儀器儀表或者表盤安裝儀器儀表,這類儀表需要和其他設備配套使用,以完成某一項或幾項功能;攜帶型儀器儀表是指單獨使用,有時也叫檢測儀器儀表,一般分台式和手持兩種。
7.儀器儀表還有一種分類,叫一次儀表和二次儀表,一次儀表指感測器這類直接感觸被測信號的部分,二次儀表指放大、顯示、傳遞信號部分。
Ⅱ 儀器的檢測范圍是什麼意思
檢測范圍是指該儀器所能檢測的最小值到最大值,超過檢測范圍就會不精確或者儀器損壞
Ⅲ 什麼叫儀器檢測限
儀器可實現的元素最小檢出值,低於此數值就無法檢測到了。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對儀器的檢驗有什麼規定
實施看細則來執行,主要在這條,其他細則在後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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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准,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
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並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
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
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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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廢除
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發展計量事業,用現代計量技術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
設服務,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計量
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
標准器具 第四條 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非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
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條 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
水平落後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需要的計量基準。
第七條 計量標准器具(簡稱計量標准,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
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准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本部門各項最高計
量標准,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
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准,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
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
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並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
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
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
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
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十三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
限制。
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製造和修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由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
政部門進行考核;鄉鎮企業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准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志,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准生產。
第十五條
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可直接
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當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
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方可准予使用國
家統一規定的標志和批准營業。
第十六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凡易地經營的,須經
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驗證核准後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對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
個體工商戶進行考核的內容為:
(一)生產設施;
(二)出廠檢定條件;
(三)人員的技術狀況;
(四)有關技術文件和計量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凡製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後,
應當履行型式批准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
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
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九條 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
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准。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第二十條 申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應當提供新產品樣機及有關技
術文件、資料。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
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抽檢和監督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
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第五章 計量器具的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
門申請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凡沒有產品合格
印、證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殘次零配件組裝
和修理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
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範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計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計
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二)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組織量值傳遞;
(三)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五)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
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管理人員,負責執行計量監督、管理任務;計量監督
員負責在規定的區域、場所巡迴檢查,並可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對違反計量法律、
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理,執行行政處罰。
計量監督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任命並頒發監督員證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其職
責是: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
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並承辦有關計量
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並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
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計量檢定人員的技術職務系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
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二)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
(三)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
檢定;
(四)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被授權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權單位的相應計量標准,必須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
(三)被授權單位承擔授權的檢定、測試工作,須接受授權單位的監督;
(四)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
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七章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的計量認證 第三十二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
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第三十三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
(一)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
(二)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
(三)保證量值統一、准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
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
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
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對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
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按照
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單項計量認證。
第八章 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
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第三十八條 在調解、仲裁及案件審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與計量糾紛有關
的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九條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第九章 費 用
第四十條
建立計量標准申請考核,使用計量器具申請檢定,製造計量器具新產品申請定型和樣機試驗,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申請許可證,以及申請計量認證和仲裁檢定,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
辦法或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國家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所進行的檢定和試驗不收費。被
檢查的單位有提供樣機和檢定試驗條件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為貫徹計量法律、法規,實施計量監
督提供技術保證所需要的經費,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
責令其停止銷售,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
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和進口,
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
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於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
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
止使用,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
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
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封
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
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
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
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沒收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違
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
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
責令其停止製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
其停止檢驗,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
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計量監督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的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並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准開展檢定的;
(五)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計量檢定的。
第六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一萬元以上的,
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本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於統一
量值的標准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工作計量器具。
(二)計量檢定是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鑒定是指對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的計量性能進行全面審查、考核。
(四)計量認證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有關技術機構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進行的
考核和證明。
(五)計量檢定機構是指承擔計量檢定工作的有關技術機構。
(六)仲裁檢定是指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准所進行的以裁決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
試活動。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涉及本系統以外的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
亦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有關的管理辦法、管理范圍和各種印、證標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制定。
Ⅳ 26個《現代分析儀器分析方法通則及檢定規程》目錄
編號名稱
JY/T001—1996傅里葉變換紅外光譜法通則
JY/T002—1996激光喇曼光譜分析方法通則
JY/T003—1996有機質譜分析方法通則
JY/T004—1996表面熱電離同位素質譜法通則
JY/T005—1996電子順磁共振譜法通則
JY/T006—1996脈沖傅里葉變換電磁體核磁共振波譜法通則
JY/T007—1996超導脈沖傅里葉變換核磁共振譜法通則
JY/T008—1996四圓單晶X射線衍射儀測定小分子化合物的晶體及分析結構分析方
法通則
JY/T009—1996多晶體X射線衍射法通則
JY/T010—1996分析型掃描電子顯微術通則
JY/T011—1996透射電子顯微術通則
JY/T012—1996金相顯微鏡分析方法通則
JY/T013—1996電子能譜法通則
JY/T014—1996熱分析法通則
JY/T015—1996感耦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通則
JY/T016—1996波長色散型X射線熒光光譜法通則
JY/T017—1996元素分析儀方法通則
JY/T018—1996液體閃爍分析方法通則
JY/T019—1996氨基酸分析方法通則
JY/T020—1996離子色譜分析方法通則
JY/T021—1996分析型氣相色譜法通則
JY/T022—1996紫外和可見吸收光譜法通則
JY/T023—1996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通則
JY/T024—1996高效液相色譜法通則
JY/T025—1996光柵型熒光分光光度法通則
JY/T026—1996圓二色譜法通則
JJG(教委)001—1996傅里葉變換紅外光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2—1996激光喇曼光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3—1996有機質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4—1996表面熱電離同位素質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5—1996電子順磁共振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6—1996脈沖傅里葉變換電磁體核磁共振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7—1996超導脈沖傅里葉變換核磁共振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8—1996四圓單晶X射線衍射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09—1996轉靶X射線多晶體衍射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0—1996分析型掃描電子顯微鏡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1—1996透射電子顯微鏡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2—1996金相顯微鏡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3—1996電子能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4—1996熱分析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5—1996感耦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6—1996波長色散型X射線熒光光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7—1996元素分析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8—1996液體閃爍分析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19—1996氨基酸分析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20—1996離子色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21—1996分析型氣相色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22—1996紫外和可見吸收光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23—1996原子吸收光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24—1996高效液相色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25—1996光柵型熒光分光光度計計量檢定規程
JJG(教委)026—1996圓二色譜儀計量檢定規程
Ⅵ 什麼是測量什麼是檢測什麼是測試它們有什麼不同
測量是按照某種規律,用數據來描述觀察到的現象,即對事物作出量化描述。
檢測是用指定的方法檢驗測試某種物體(氣體、液體、固體)指定的技術性能指標。適用於各種行業范疇的質量評定,如:土木建築工程、水利、食品、化學、環境、機械、機器等等。
測試是具有試驗性質的測量,即測量和試驗的綜合。而測試手段就是儀器儀表。由於測試和測量密切相關,在實際使用中往往並不嚴格區分測試與測量。
不同之處:
一、基本任務不同。
測試的基本任務就是獲取有用的信息,通過藉助專門的儀器、設備,設計合理的實驗方法以及進行必要的信號分析與數據處理,從而獲得與被測對象有關的信息。
測量是對非量化實物的量化過程。
檢測是對工程進行驗收看是否符合使用標准。
二、對象不同。
測量的對象為幾何對象,檢測的對象為氣體,固體,液體等,測試的對象是程序,功能。

(6)儀器檢測通則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常用五種檢測手段:
射線照相檢驗(RT)
射線檢測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射線(X射線、γ射線和中子射線)在介質中傳播時的衰減特性,當將強度均勻的射線從被檢件的一面注入其中時。
由於缺陷與被檢件基體材料對射線的衰減特性不同,透過被檢件後的射線強度將會不均勻,用膠片照相、熒光屏直接觀測等方法在其對面檢測透過被檢件後的射線強度,即可判斷被檢件表面或內部是否存在缺陷(異質點)。
超聲檢測(UT)
超聲檢測的基本原理是:利用超聲波在界面(聲阻抗不同的兩種介質的結合面)出的反射和折射以及超聲波在介質中傳播過程中的衰減,由發射探頭向被檢件發射超聲波。
由接收探頭接收從界面(缺陷或本底)處反射回來超聲波(反射法)或透過被檢件後的透射波(透射法),以此檢測備件部件是否存在缺陷,並對缺陷進行定位、定性與定量。
磁粉檢測(MT)
磁粉檢測的基本原理是:由於缺陷與基體材料的磁特性(磁阻)不同穿過基體的磁力線在缺陷處將產生彎曲並可能逸出基體表面,形成漏磁場。若缺陷漏磁場的強度足以吸附磁性顆粒,則將在缺陷對應處形成尺寸比缺陷本身更大、對比度也更高的磁痕,從而指示缺陷的存在。
滲透檢測(PT)
滲透檢測的基本原理是:利用毛細管現象和滲透液對缺陷內壁的浸潤作用,使滲透液進入缺陷中,將多餘的滲透液出去後,殘留缺陷內的滲透液能吸附顯像劑從而形成對比度更高、尺寸放大的缺陷顯像,有利於人眼的觀測。
渦流檢測(ET)
渦流檢測的基本原理是:將交變磁場靠近導體(被檢件)時,由於電磁感應在導體中將感生出密閉的環狀電流,此即渦流。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測試
網路-檢測
網路-測量
Ⅶ 檢驗檢測機構對儀器設備檢定及期間核查有何聯系與區別
儀器檢定是指儀器設備在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儀器各項性能進行一個確認,期間核查是指檢定好的儀器設備檢測機構自己對其性能進行確認。
Ⅷ 儀器設備的校準證書,檢定證書,檢測證書的區別
1、所檢項目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且計量測試所對該項目也建標,計量測試所具有出具檢定證書的資格情況下,出具檢定證書。
2、所檢項目還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有校準規程,出具校準證書。
3、所檢項目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但計量測試所對該項目沒建標,出具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

拓展資料
檢定:
依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誤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動。檢定范圍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校準:
依據相關校準規范,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的活動。通常採用與精度較高的標准器比對測量得到被計量器具相對標准器的誤差,從而得到被計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校準主要用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校驗:
在沒有相關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時,按照組織自行編制的方法實施量值傳遞溯源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專用計量器具、或准確度相對較低的計量器具。
校驗、檢定、校準的一般使用選擇方式:
屬於國家強制檢定目錄,送檢;
2.國家強制檢定目錄外,但有JJG或JJF的,送檢/校準,或企業具備標准設備、器具及校準方法,可進行自行校準;
3.無JJG和JJF的,自行校驗。
Ⅸ 檢測儀器的檢定周期是怎樣規定的
檢測儀器的檢定周期規定
1、新購入的計量、檢測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定或自校合格。檢定或自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根據設備檢定、自校計劃,質量管理部提前一個月通知有關設備使用部門,做好檢定、自校準備,以便能按期組織送檢或自校。
3、規范對檢測的准確度和有效性有影響的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檢定或自校,以保證檢測設備的准確度和量值可溯源性。

4、初制訂本年度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檢定、自校計劃,報技術負責人批准並發送給有關部門。
5、計劃應包括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編號、生產廠、使用部門、檢定或自校周期、檢定或自校日期、鑒定機構、校準部門、設備保管人等。
Ⅹ 全站儀 DIN 18723精度 什麼意思
DIN 18723-1-1990 大地測量儀器精度檢驗的野外作業法.通則((Field procere for precision testing of surveying instruments; general information)) 德國標准
DIN 18723-1-1990 相當我國的JJG4l4—94標准
(1)雖然我國JJG4l4—94規程與德國D1N18723標准分別是室內、外檢測水平方向中誤差,並且在測試方法和步驟上有許多異同之處,但實驗結果表明,對於國外不同型號不同精度等級的儀器,它們的檢測結果都基本一致,說明用JJG414—94規程檢定DI[N18723標準的經緯儀是台理的進和我國各檢測單位對大量進口儀器的檢測結果沒有矛盾。
(2)對於已擁有室內平行光管檢測平台的檢鋇f單位,可以繼續用JJG4l4—94檢定規程檢鋇f國內外經緯儀的一測回水平方向中誤差。但一般的單位也可以用DIN18723的標准在室外檢測.因該標准室外檢測場地的建立比較容易,不需特殊裝置,一般單位不用代價I可以做到。
(3)DIN18723野外測試結果與JJG414—94的室內測試結果相當,所以表5中的測試限差也適用於按JJG414—94檢定規程對DIN18723標准進口儀器的室內檢測。
(4)把國產儀器室內、外精度指標(GB3161—82)看作置信上限,根據單側區間估計一定的概率,重新制定JJG414—94檢定規程中多方向室內、外一測回水平方向中誤差檢測限差,因理論和方法較為嚴密,故推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