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梯、起重機械、叉車事故預防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
1、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事故的發生,提高應急處理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事故的能力,建立科學有效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機制,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特製定本預案。
2、適用范圍
Xxxxx有限公司范圍內所有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
3、名詞定義
無
4、相關文件
4.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4.2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4.3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4.4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4.5場(廠)內車輛安全操作作業規程
5、作業內容
5.1響應級別
5.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含30人,下同)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Ⅰ級)
5.1.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Ⅱ級)
5.1.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Ⅲ級)
5.1.4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Ⅳ級)
5.1.5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Ⅴ級)
5.1.6Ⅰ、Ⅱ、Ⅲ、Ⅳ級事故由AFCC聯合CCJS處理,Ⅴ級由AFCC負責處理。
5.1.7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事故預案工作的核心就是依法管理,保持高度警惕,預防各類事故發生,保證此設備安全平穩及長周期的運行。
5.1.8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的事故發生後,應該按照規定啟動事故預案,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做好現場物件、痕跡的保護。
5.2應急處理機構及職責
5.2.1應急處理機構
1)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經理為總指揮,總經理不在工廠時由副總經理代理總指揮一職。生產課長為副總指揮,負責全廠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若總指揮和副總指揮不在時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臨時總指揮。應急救援指揮部由以下人員組成:
總指揮:總經理、副總經理
副總指揮:部門所屬長
成員:各應急救援小組
2)各使用車間相應成立事故應急處理小組,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所有小組成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5.2.2職責
1)總指揮:
①負責召集、協調各有關部門和使用車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②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③領導督促小組成員做好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求援的各項准備工作;
④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⑤組織指揮求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⑥向上級匯報和向友鄰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求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求援經驗教訓。
2)副總指揮:
①協助組長負責應急求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②負責危險源的確定及潛在危險性的評估,發生重大事故時,協助組長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及事故處置工作。
3)各應急成員:
①控制現場秩序,配合主管領導做好事故的評價及傳遞、上報等信息處理工作;
②做好事故現場拍照、收集證據工作;
③根據領導指示、決策,做好上傳下達,協調有關工作事宜;
④負責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發生事故時負責技術處理措施及督促措施落實情況;
⑤收集各種現場證據供進行事故分析使用;
⑥通過調查形成調查報告。
⑦負責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行心理疏導,事故嚴重則對傷亡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
⑧清理現場恢復正常生產秩序,安撫其他員工的情緒。
5)使用車間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包括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預防管理。
5.3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概況及分布
5.3.1電梯
5.3.2起重機械
5.3.3場(廠)內車輛
5.4危險因素分析
5.4.1電梯
1)從《電梯監督檢驗規程》規定的檢驗項目和內容來看,電梯在檢驗過程中主要潛在以下四種形式的危險源。
(1)墜落傷害事故危險源
(2)機械傷害事故危險源
(3)電氣傷害事故危險源
(4)其它傷害事故危險源(如在有毒、有害和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檢驗時,發生的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等)。
2)危害涉及的人員包括:a)使用人員;b)維修和檢查人員;c)相關方人員;
5.4.2起重機械
由於起重機械通常具有龐大的結構和比較復雜的機構,工作高度高、活動幅度大、吊物形狀多樣、載荷多變、工作環境復雜、適用性強,作業中常需要多人配合且通過起重吊鉤、吊籠取物裝置,來對運移物料進行起升、下降或水平移動,這些危險因素的存在及使用起重機械時缺乏嚴格、科學的系統安全管理,致使操作時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單位安全防範意識不足
有些使用單位雖然制定了相應的起重機械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但安全職責不夠明確,沒有實際落實到專人專機操作管理;有的起重機械甚至沒有完整的設備管理技術檔案,也不具備安裝、拆卸、維修與保養能力等,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由於大部分中小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都是易於操作的,造成部分工地人員的思想麻痹,認為誰都可以操作,缺少規范化;且工地工人的流動性太大,大部分一線人員都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為安全作業埋下了隱患。
起重機械在使用時,經常面臨超時生產或超載使用,這導致設備不可避免的有老化、磨損、斷裂的情況發生,有的已經達到報廢的標准,可施工單位有時為了自身利益拒絕維修或更換新設備,這對操控者和設備都造成危險。
(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操作人員作業時只顧著運行起重機械,沒有注意保護系統的異常,致使不少起重機線路短路或零件保護裝置缺失造成事故;平日施工忽略了對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為了圖方便,使起重機長期處於開門走車現象;有些技術人員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和使用性能不熟悉,不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狀態,如操縱控制器後,過電流繼電器動作常引起接觸器線圈溫升過高或動作緩慢。對於這樣的小問題,不是查找其內因,只是一味地更換零件,不但造成了浪費,問題也始終得不到解決,反而更嚴重化。
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前後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及時進行有效檢測;另外違章作業現象也比較嚴重,如用其他導線代替熔斷器,任意短接、拆除安全迴路和安全裝置等問題。
施工現場臨時存放一些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在堆放與搬運時操作不恰當,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等危險;也有因施工人員的錯誤作業、防護不足,導致在對工程進行拆除、人工挖孔(井)及隧道鑿進爆破時造成施工設施損壞、人員傷亡等。
5.4.3場(廠)內車輛
叉車作業時存在的危險:
1)違章上崗(如酒後駕車、疲勞駕車、無證駕車等)
2)違章行駛(如超速行駛、爭道搶行、強行超車、野蠻裝卸、不按道行駛、不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帶人行駛等)
3)起步前不認真瞭望,運行中思想分散,有急於完成任務或圖省事的不良心理活動
4)不認真保養、檢查叉車,安全裝置(轉向、制動、喇叭、照明等)不齊全有效、燃油滴漏、輪胎過度磨損,叉車帶病運行
5)經過視線不良、視矩較路聽的區域(如通道狹窄、捌彎岔路、路旁障礙物等)時駕駛員盲目自信,不按章減速,無處理緊急情況的思想准備
6)下坡時,路滑處(雨天、路面沾水沾油、光滑地面、鋼板上等)不減速,急打方向或緊急制動,引起側滑甚至翻車
7)電線(包括充電用的電線)的老化破皮、固定不牢、搭鐵、接觸不良及人離開叉車時未切斷電源總開關
5.5預防事故措施
5.5.1電梯
1)如果有電梯詳細的能效指標要求,我們應按照這個標准要求對舊電梯、不符合要求的電梯進行升級改造,以降低電梯使用風險;
2)維保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共同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且要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5.5.2起重機械
針對以上安全隱患問題,工程管理人員可參考有關檢查標准或規范、規程,根據起重機設備的自身特性、施工環境、工程特點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採取不同的措施,促進安全風險的有效控制,具體如下:
(一)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國家應加強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減少起重作業傷亡事故的發生。生產製造企業必須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健全質保體系,嚴格控制機械的原材料、鋼結構的焊接、電氣系統的設計以及電控元件的使用年限等,提高設備本身的質量。設備租賃企業應對主要結構性能損壞嚴重、無法修復、能耗高、經濟效益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淘汰,保證提供的設備安全性。另外,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違反規定私自安裝、拆卸起重機械設備。
(二)強化技能培訓
起重機械的安全事故大多是由於操作人員的疏忽大意及不規范操作造成的,因此員工在上崗前,一定要進行完整有效的上崗培訓,嚴禁未經培訓,無證上崗。企業應加強專業培訓教育、提高管理者素質和管理水平,如通過取證培訓、案例分析、專業技術知識學習、現場講解等培訓方式,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另外還需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以督促企業規范化施工,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提高施工效率。
(三)加強設備維護保養
建立健全的起重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需要維護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根據機械的運行情況,通過一定的檢測手段,檢查了解機械的技術狀態,發現存在的問題、缺陷和隱患,有針對性地安排修理計劃,使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具有可靠的性能,保證設備安全的運轉。另外,在日常維護工作中,操作人員應對機械進行日常清理,並重視對保護裝置的安全使用,從而減少對設備及人身造成危害的隱患。
5.5.3場(廠)內車輛
1)只有接受過叉車駕駛培訓並獲得叉車操作許可證的人才能在公司內駕駛叉車。
2)叉車在廠區道路行駛的最大時速為10公里/小時,在廠房內的行駛速度應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不得超速行駛。
3)叉車在廠區道路或車間內行駛時,要注意路標、路障且必須行駛在規定的機動車通道上,不許壓線或貪圖方便穿越車間作業區域。
4)叉車通過車間大門時要減速、鳴號,還要注意門架的頂部或貨物的左右兩端是否可以順
利通過大門。
5)叉車只有一個司機座位,其他人不允許搭乘叉車;也不允許貪圖方便開叉車代步;若把叉車用作提升台,則必須使用專用提升框,不允許人直接站在貨叉或其他非專用平台上進行空中作業;叉車行駛時,不允許有第二個人在叉車上。
6)操作叉車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做到:
a、叉車穩定駐車後,才能提升貨物。
b、貨物重量不能超過叉車核定起重量。
c、貨叉要足夠長,以使貨物重心落在貨叉上。
d、貨叉要調整到最大寬度,以防止貨物往兩邊傾斜。
e、兩支貨叉必須同時使用,以使貨物有足夠的穩定性。
f、貨物不能直接放在貨叉上,而必須使用托盤或其它容器。
g、裝卸貨物時如果視線不好,則必須有人在現場指導。
7)駕駛叉車進行貨物運輸時必須注意:
a、貨物在叉車上必須有足夠的穩定性,對於穩定性不夠的貨物應採取加固措施,以防在叉車起步、停車或轉彎過程中傾倒。
b、貨物擋住視線,則應採取倒車行駛或請他人引路。
c、行駛過程中,必須時刻注意貨物的穩定性,因此要控制行駛速度,轉彎時要減速慢行,還要注意是否有足夠的轉彎空間。
5.6事故報告程序及內容
5.6.1處置方案包括通訊聯絡、搶險搶救、醫療救護、傷員轉送、人員疏散、生產系統指揮、上報聯系、救援行動方案均按基本預案執行。
5.6.2事故處置
1)事故發生後,現場操作人員迅速採取措施,疏散無關人員,切斷風險來源,將其它易爆物品移到安全地帶,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
2)嚴格保護好事故現場。
3)統一報告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4)由專業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取證和恢復工作。
5.6.3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事故發生車間;
2)聯系人、聯系電話;
3)事故發生地點;
4)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5)事故設備名稱;
6)人員及設備損失情況;
7)是否可能繼續擴大化;
8)事故基本概況;
5.6.4傷員救護
1)事故發生後醫護人員在實施現場救護後由救護車送往公司職工醫院救治。
2)車間應建立搶救小組,盡可能教育每個職工都應學會心肺復甦術。一旦發生事故出現傷員,首先要做好自救互救;發生炸傷、擊傷,要立即在現場進行心肺復甦和止血救援。
3)對發生炸傷、擊傷的病人,應在進行必要的醫學處理後立即送往公司合作醫院急診科救護。
5.7事故應急的終止程序
5.7.1事故結束時:
1)由指揮部解除應急命令。
2)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工作經驗教訓。
3)檢修後的壓力容器、管道,由機動能源科與檢測中心檢測站聯系,檢驗其設備並出具檢驗報告。
4)組織盡快恢復正常生產。
5.8設備應急預案的管理
5.8.1應急預案制定後必須經過審查,保證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並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5.8.2應急預案制定後,應按規定發布。
5.8.3應急預案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機構調整、應急資源變化及在應急過程中和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和完善。
5.8.4應急預案每季度進行培訓、學習,各車間應利用現有設施組織職工進行應急法規和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培訓,學習應急預案,使職工明確災害發生時,本人的位置、任務,與指揮機構、協作人員的配合協調和溝通。
5.8.5使用車間每年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使各應急隊伍、機構、人員明確崗位與職責,增強配合協調能力,及時發現問題,評估、檢驗應急預案,演練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轉;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機構是否能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應急資源是否能順利投入;
5)是否能控制事故並防止事故的擴大;
6)各機構間人員的配合、協調能力是否達到應急預案的要求;
5.9預案的監督與考核
5.9.1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法規,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者,依據廠績效考核細則給予處罰,並限期整改:
1)有關人員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技術檢驗、檔案資料保管過程中違反法規的;
2)對所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3)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4)私自轉移、隱匿、毀壞設備事故證據的;
5)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
6)主管部門要求對已發現隱患整改而未及時整改的;
7)不負責任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6、附件
無
Ⅱ 防爆輪胎在高速行駛中真的不會爆胎嗎
防爆輪胎,給人的第一映像就是不會爆胎的輪胎,其實這不過是商家宣傳的一個噱頭而已,事實上防爆輪胎只是可以在漏氣或者是胎壓不足的情況下繼續以一定的速度前行一段距離而已,並不是在真正的「不爆胎」,但這也足夠了,畢竟增加了安全系數。
一、「防爆輪胎」的定義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應該知道什麼是「防爆輪胎」。防爆輪胎學名叫「泄氣保用輪胎」,英文縮寫RSC。從學名的字面意思就能看出它的作用,在輪胎扎釘漏氣時還能繼續行駛(以80km/h行駛60—80公里)。至於防爆的功能汽車廠家有誇大的嫌疑,防爆胎並不是不會爆胎。防爆胎可以簡單理解為加強了輪胎胎壁的厚度,在泄氣時能夠支撐起汽車的重量並能以相當的速度行駛。
(二)缺點
1、由於在胎壁進行了加強設計,因此輪胎在舒適性上會比普通輪胎差;
2、由於防爆胎胎壁很硬,所以原本應該由輪胎吸收的震動和沖擊,都交給了減震器和懸架的其他部位來承受,久而久之,可能縮短懸架系統的壽命;
3、防爆胎因為胎壁厚,而且很硬,所以一旦被扎就很難修補,不說是人工,連機器從輪轂上把胎扒下來都有點麻煩。如果操作不好,會給胎壁造成不可修補的傷害;
4、防爆胎價格普遍高於普通輪胎。此外,因為缺氣保用輪胎在規格方面不是很齊全,所以即便消費者不在乎價格因素,也未必能買到合適型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