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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閥門井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8-16 06:53:05

❶ 大連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液化石油氣管理,維護液化石油氣生產、供應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供氣、用氣安全,根據《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第三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供應(含向本單位職工供氣單位)、使用液化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大連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液化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燃氣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液化氣的行業管理和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液化氣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順口區、金州區及其他縣(市)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當地的液化氣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大連市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勞動部門負責液化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液化氣的消防監督;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液化氣的計量、質量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液化氣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液化氣廠(站)的規劃、選址、設計、施工按《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條申請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液化氣廠(站)設置符合本市城市燃氣廠(站)布局規劃;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氣氣源;
(三)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的固定廠(站)設施和密閉的殘液回收裝置;
(四)有與液化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儲存、灌裝、氣化等設備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消防設施和計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責任制度;
(八)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九)有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運行記錄、充裝記錄等內容完備的營業章程和熟悉液化氣技術的專職管理人員;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單位,必須向燃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氣准購證》以及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發給的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經營。第八條申請從事液化氣供應的單位,在市內四區的,應向市燃氣管理處申請;其他縣(市)、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應向當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初審合格後報市燃氣管理處審查辦理《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氣准購證》。
未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氣准購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租、塗改、轉借《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准購證》。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的單位,應按本條規定補辦有關手續。第九條液化氣供應單位新增供氣站點的,須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每三年對液化氣供應單位的資質進行一次復審,每二年對液化氣供應站點進行一次復審。第十一條液化氣供應單位、供應站點停業、歇業,須妥善落實安置計劃,並提前一個月向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液化氣供應單位更名或變更法人代表,應向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分立或合並,應重新申請資質審查,並辦理相應登記注冊手續。第十二條液化氣廠(站)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液化氣貯灌區和液化氣充裝、供應站點,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和安全宣傳標牌,嚴格規定車輛和人員出入制度,並須有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巡查。
在液化氣廠(站)的防火安全間距范圍內、閥門井周圍和液化氣輸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內,禁止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堆放物料。第十三條液化氣供應單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須向市勞動部門注冊登記,經檢查合格領取使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
液化氣供應單位所使用的鋼瓶和調壓器,必須選用國家定點生產的產品。

❷ 泉州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道設施的管理和安全保護,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燃氣管道設施,包括:

(一)城鎮燃氣輸送管道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以及管堤、管橋、管基等與燃氣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

(二)門站、調壓站(櫃)、計量站(表)、閥門井(室)、凝水缸(井)、補償器、放散管等燃氣管道附屬設施;

(三)其他保障燃氣管道安全生產和穩定運行的監控、檢測設施。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的協調,研究解決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安全知識宣傳等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監督管理,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檢查燃氣安全生產工作,依法查處燃氣管道設施保護中的違法行為;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三)建立燃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四)建立、健全燃氣信息化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不得從事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燃氣、安全生產、公安等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經營企業接到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行為的報告,應當立即派員處理。第七條市燃氣主管部門在編制燃氣專業規劃時,應當徵求公安、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路等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建設單位從事燃氣管道設施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技術規范,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環境景觀和方便用戶的要求。在古城區內或者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遺產區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遺產區和保護范圍內進行作業的,應當符合保護范圍內的建設要求並依法報批。

因燃氣管道設施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敷設、更新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公示牌、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按照施工規范進行道路回填並如期完成施工。公示牌應當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開、竣工日期、聯系電話等。第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建設燃氣管道設施,設置燃氣管道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

(二)對燃氣管道設施定期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

(三)按照燃氣設計規范,設置燃氣管道設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

(四)對易遭受車輛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氣管道設施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五)配置充足的應急搶險設備,組建專門的應急搶險隊伍,並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事故處理預案,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六)對居民用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遵守相關服務標准和規范,公布並履行服務承諾。公示業務辦理流程,加強管道燃氣安全使用常識宣傳,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並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對用戶涉及室內燃氣管道設施的裝飾、裝修活動,進行指導;

(七)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管道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八)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❸ 閥門井的設計規范

設計規范:05S502:室外給水管道附屬構築物
閥門井是地下管線及地下管道回(如自來水答、油、天然氣管道等)的閥門為了在需要進行開啟和關閉部分管網操作或者檢修作業時方便,就設置類似小房間的一個坑(或井),將閥門等安裝布置在這個坑裡,便於定期檢查、清潔和疏通管道,防止管道堵塞的樞紐。這個坑就叫閥門井。有閥門井必定有閥門,但有閥門不一定有閥門井。
閥門井因為是管道的樞紐,所以其自身有以下幾個要求:
1:閥門井本身不能滲水,必須保證其密封性;
2:給水管道在使用過程中,管道會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壓力,從而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抖動或沉降,即要求給水管道與閥門井的連接方式要可靠,能夠適應一定程度的抖動和沉降,而不會使水滲進井室;在埋地很深的閥門井管道稍大時一般都採用鑄鐵閥門(如截止閥,蝶閥等)鑄鐵閥門長期在水裡浸泡,會影響其使用壽命或引起斷裂,因此對密封性的要求更高;
3:閥門井井筒與井體、井蓋的連接方式要可靠,不能因為大雨或積水就滲水進入井室里。
4:閥門井是埋設於地下的,要承受來自各個方向的不同壓力,和不同化學物質的腐蝕和侵害,及要求其承壓能力和耐酸鹼腐蝕性要好。

❹ 如何管理好城市燃氣管巡線工作

一、領導管理人員要重視、巡線人員工作方式、工作態度要正確;
二、巡線時間(周期):
1、市政管網、閥井、調壓裝置等要求每周巡查1次,詳細記錄;
2、新通氣的管道應在24h內常規巡檢1次,並在通氣後的進行常規檢查;
3、在進行路面整修、敷設其他地下管線或土壤塌陷、河水沖刷等可能造成該地段地下燃氣管道損壞時,必須每天常規巡檢1次;
4、惡劣天氣過後,加強巡查,遇有與天然氣管道交越工程及取土區鄭逗應加強巡查。
5、陰保測試樁保護電流的測試每月一次,認真填寫記錄。遇疑有防腐層損傷路段,每周測試一次。
6、閥井每月檢查一次,應有詳細記錄。

三、巡線人數:
合理、科學安排;

四、巡線內容:
1、管道兩側有無違章建築或違章施工;
2、有無地面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賀纖重物、管道裸露、喊拍賣種植深根植物等情況;
3、架空管道防碰撞措施是否完好,警示標志是否齊全;
4、管道附屬設施是否有丟失或損壞,並應及時處置;
5、檢查測定管道閥門井、凝水缸井、檢查井和管道兩側距管道中心2m范圍內的熱力管溝、人防設施、電纜井、上下水井等設施中有無泄漏的燃氣;
6、管道沿線是否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或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情況或燃氣泄漏聲響等;
7、檢查架空管道外表面防腐情況;
8、高精度檢查管道是否有燃氣泄漏,並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兩側各五米)內不應有土壤塌陷、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構)築物等;

五、巡線要求:
1、攜帶燃氣檢漏儀及必要的管道、設備維修和搶修工具;
2、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立即處理,做好記錄,並跟蹤檢查;嚴重時,立即上報所領導及公司調度,做好現場警戒;
3、攜帶相關圖紙資料;
4、填寫巡檢記錄;
5、交通工具無法到達的地方,步行對燃氣管道進行安全檢查;
6、對穿越、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過後應及時巡檢。

六、上報制度
1、巡線人員發現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損害形為應立即制止,管道安全距離內的塌陷、下沉、取土、堆積垃圾和重物、標志樁歪倒等應盡快恢復。
2、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疑有防腐層損壞,應立即上報公司和安檢部。

七、公司響應
1、設公開電話,每天24小時接聽;
2、非緊急情況的處理,採取可靠措施加強對管道的保護,如易被流水沖涮處修築護坡護堤,埋深不足的溝底下涵管等。
3、制定各種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如出現嚴重情況及時進入應急狀態。
4、對各種情況的處理措施應由主管領導批准,安檢部備案。

❺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法律分析:《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為行業標准,編號為CJJ5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9、3.0.11、5.2.5、5.3.10、6.1.4、7.2.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同時廢止。

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1)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搶修人員應24h值班。 (3)設置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

2、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過程中,應設置安全標志。

3、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1)制定燃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送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2)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3)組織實施演習每年不得少於1次,並應對預案及演習結果進行評定(演練方案—演練過程—演練總結—演練評估)。

4、人員進入燃氣場所(調壓室、壓縮機房、計量室、瓶組氣化間、閥室、閥門井和檢查井等)先檢查所進場所是否有燃氣泄漏。

人員在進入地下調壓室、閥門井、檢查井內作業前: (1)檢查其他有害氣體及氧氣的濃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 (2)專人監護 (3)輪換操作

5、進入燃氣調壓室、壓縮機房、計量室、瓶組氣化間、閥室、閥門井和檢查井等場所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穿戴防護用具,進入地下場所作業應系好安全帶; (2)維修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3)帶氣檢修維護作業過程中,應採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產生火花; (4)應連續監測可燃氣體、其他有害氣體及氧氣的濃度,如不符合要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一、 基本規定

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1)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搶修人員應24h值班。 (3)設置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

2、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過程中,應設置安全標志。

3、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1)制定燃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送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2)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3)組織實施演習每年不得少於1次,並應對預案及演習結果進行評定(演練方案—演練過程—演練總結—演練評估)。

4、人員進入燃氣場所(調壓室、壓縮機房、計量室、瓶組氣化間、閥室、閥門井和檢查井等)先檢查所進場所是否有燃氣泄漏。

人員在進入地下調壓室、閥門井、檢查井內作業前: (1)檢查其他有害氣體及氧氣的濃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 (2)專人監護 (3)輪換操作

5、進入燃氣調壓室、壓縮機房、計量室、瓶組氣化間、閥室、閥門井和檢查井等場所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穿戴防護用具,進入地下場所作業應系好安全帶; (2)維修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3)帶氣檢修維護作業過程中,應採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產生火花; (4)應連續監測可燃氣體、其他有害氣體及氧氣的濃度,如不符合要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❻ 燃氣閥門井幾個人進

操作液沒時至少兩名人員。確保安全。注意事項:
1、進入笑埋或閥井內必須穿戴工作服,不得穿著化纖衣物和帶鐵釘的鞋下閥井,嚴禁將手機、打火機等物品帶入閥井內。
2、下井作業前,必須打開閥井通風換氣,時間不得短於5分鍾
3、下井作業前,使用檢測儀檢測閥井內可燃氣體濃度。
4、若有燃氣泄漏或井內空氣嚴重污濁時,應用鼓風機強碰伍制通風後方可作業。

❼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電信、燃氣、熱力、自來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第三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各類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並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檢查井的井蓋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市政、房管、園林、交通、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井蓋權屬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公共場所范圍內的井蓋,屬於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於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井蓋權屬單位報告。
未經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准,工程安裝的井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並印製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准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檢查井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維修和更換。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井蓋規格標准。權屬單位在新建道路安裝井蓋,其他道路更換井蓋、井圈時,應符合其規格標准。第六條市、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後,應及時到現場設立警示標志,並通知井蓋權屬單位,在2小時內進行補裝、更換,所需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第七條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採取排險措施,並進行補裝、更換;
(二)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後,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現場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的,接到舉報4小時內應予修復;其他地區的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三)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檢查井井蓋的現象或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有關部門對監督和舉報上述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並處理。第十條凡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對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獎勵。第十一條碎、裂、廢、舊井蓋設施一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向其它部門銷售。第十二條對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井蓋設施,按廢棄井填充後形成路面。填充後出現權屬單位並實施挖掘維修的,除責令其按挖掘費標準的10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可處以2萬元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對報修通知不執行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罰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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