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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應急處理裝置設計Ppt00未收錄未收錄未收錄

發布時間:2022-01-26 15:39:50

❶ 現在的水污染這么嚴重,怎麼辦國家有哪些政策來處理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下稱計劃),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強化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十個方面開展防治行動。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葯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准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准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准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葯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准;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准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葯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❷ 大氣·水污染方面的書籍有哪些

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飲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統,對飲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構成、水質狀況及保護區劃定情況等實施動態管理;所有飲用水源保護區要在今

年年底前樹立標志牌;2007年2月底前全市各區(縣)要將當地飲用水源地重新確認的情況上報市環保局備案。

集中整治威脅飲用水源環境安全的污染和隱患。截止到今年底,要堅決取締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排污口,拆除保護區內所有違章建築;2007年6月底前,取締所有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建立有效的飲用水源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機制。2006年底前,各區(縣)政府要制定飲用水源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並列入政府應急預案體系;每年要組織一次飲用水源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業務培訓。重點保護引灤水源。確定市級和相關區(縣)引灤保護聯絡機制,堅持引灤沿線各區(縣)的聯合巡查制度,特別是對於橋水庫等重點區域更要加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加大城市景觀河道環保力度

加強城市面源控制,各區(縣)政府要加強轄區內景觀河道周邊環境的綜合整治,消滅建城區周邊黑臭水體,改善建成區水環境質量。推動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協調推動市建委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海河開發,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網的完善,改善城市水環境。加強協作聯合保護景觀河道。與市建委、容委、水利、市政、水產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強化景觀河道及周邊的日常管理,到2008年,建成區消滅劣Ⅴ類水體。重點保護海河水環境。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非汛期至少每月巡查一次,汛期至少每半月巡查一次;建立海河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

深化工業廢水污染防治

提高環境准入門檻,制定化工、冶金等重污染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加強環境標準的培訓和標准信息交流,提高環境准入門檻,優化經濟增長。

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凡是水污染物排放不能達到總量控制要求的企業,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加強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凡廢水不能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園區,都要建設園區污水處理廠;全市各級經濟開發區都要建污水處理廠。

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進一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2008年底,中心城區和其他區縣建成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要達到80%,城鎮污水處理率要達到50%,污水處理廠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達到20%。

2010年底,全市城市(鎮)污水處理率要達到85%以上,污水處理廠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達到30%。高度重視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現有和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改造要統籌兼顧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積極推動污泥集中處理廠的建設。

控制農村農業面源污染

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農村經濟發展,控制農葯化肥污染,嚴格控制高毒和高殘留農葯的施用,逐步降低農田退水的水污染。

協調市農業管理部門,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農村經濟發展,推動農業結構調整,推廣綠色養殖種植,合理控制農業化肥施用量,嚴格控制高毒和高殘留農葯的施用,逐步降低農田退水的水污染。加強流域畜禽養殖污染控制。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備條件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示範工程,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實現污水穩定達標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畜禽糞便和污水要達到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

加強近岸海域陸源污染控制

加強入海口的環境基礎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檔案,實施動態管理。加強有關污染源的監督管理。結合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入海排污企業的管理。

加大禁磷專項檢查力度,鞏固和提高禁磷成果,保護近岸海域水質。加強近岸海域監管。加強與各涉海部門和單位的合作,提高應對突發污染事故的能力,共同保護海洋環境。重點治理濱海地區以生活污水為主的陸源污染。積極推進保稅區污水處理廠、空港物流加工區污水處理廠等的建設,並加強對已運行的塘沽新河污水處理廠、大港污水處理廠等的監督管理,確保污水處理效果,削減入海污染物總量。

強化水污染源監督管理

實行水污染源分類,明確防治工作重點,將全市水污染源分為國控、市控、區控重點水污染源和一般水污染源四級,國控重點水污染源為監管的重中之重。

加強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對未申報登記或拒報、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的排污單位依法處理。推動排污口規范化和在線監測工作,排污單位要按照排污口規范化的要求,設置排污口和排污口標志,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要在指定位置安裝自動監控裝置,2008年6月底前,50%重點排污企業要在指定位置安裝自動監控裝置,2010年6月底前,80%重點排污企業要在指定位置安裝自動監控裝置。

此外,重點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2007年6月底前,對投運的所有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和重點排污企業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2008年6月底前,對所有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已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排污單位,禁止無證排污和超總量排污。依法徵收排污費。嚴格按國家標准徵收水污染物排污費,不得擅自減免。積極培育和推薦有條件的環保企業申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期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水污染嚴重企業和落後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促進企業資源高效利用。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企業(簡稱「雙超」),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和化工、造紙、印染、釀造、石油等污染物總量負荷較高且有嚴重污染隱患等類企業,實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十一五」期間,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應當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比例達到100%,全市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至少要達到500家。

此外,開展循環經濟創建活動,2010年,各區(縣)的規模化企業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比例達到10%以上,全市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產品達到100個,市級環境友好企業達到100家,國家級環境友好企業達到10家,創建10個ISO14000示範區,建設10個生態工業園,建成靜海廢物資源再生利用國家示範區和濱海新區國家循環經濟示範區。

❸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方案(詳細講解步驟,要求和規格)

1、設計依據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J15-188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給水排水標准規范實施手冊;

·室外排放設計規范(GBJ14-87);

·環境雜訊標准(GB5096-93);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類工程所取得的實際經驗和實際工程參數;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設計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環保技術標准、規范,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的有關法律、法規;

2)選用先進、合理、可靠的處理工藝,在確保處理排放達標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簡單、管理方便、佔地小、投資省、運行費用低;

3)本工程系環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環境保護,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勞動衛生條件,貫徹安全生產和清潔文明生產的方針;

4)為了提高污水處理站管理水平,設計採用的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低;

5)合理選用優質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壽命,降低成本;

6)在工藝設計時,有較大的靈活性,可調性,以適應水量、水質的周期變化。採用一套污水處理設施,以提高系統的靈活性和可變性;

7)採用污泥前置迴流硝解工藝,以降低污泥產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間。

3、設計范圍

醫療污水處理設備系統從調節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內的工藝、結構、設備、電氣與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處理站外輸送管道、裝飾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廠提供土建基礎設計方案圖紙資料。

污水處理站的設計主要分為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及處置兩大部分。

a)污水處理

調查研究污水的水質水量變化情況,選擇技術成熟、經濟合理、運行靈活、管理方便、處理效果穩定的方案。

b)污泥處理與處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處理站污泥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二是污泥干化處理。考慮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業主投資大,而污泥濃縮干化處理對周圍衛生有影響。由於本工藝中設有污泥消化系統,產生污泥量極少,為此,本工程產生的污泥進入污泥濃縮池只作簡單的濃縮處理後,採用糞車抽吸外運。

第三章 污水來源、性質、水量、水質排放標准及設計規模

1、污水來源

本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水主要來源醫療廢水及生活廢水。該廢水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排放到城市管網。

2、污水性質

典型的醫院綜合醫療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據院方提供的資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於等於30T/D,處理能力按1.5 m3 / h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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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我也是從那個時候過來的,老弟,慢慢來吧,沒辦法,那時大學的必修課,樓上才50 頁,我後來做了100多頁,各種參考書20 多本,不過最後壓縮到45 頁。就是一個字:累啊!!!!!!!!!自己去搞吧,最好搞個新穎點的,花錢少的,老師看著不錯,就會給你高分,呵呵!

❺ 中國哪些大學環境工程考水污染控制工程

學院 專業
代碼 專業名稱 研究方向 招生人數 初試考試科目 復試科目 加試科目 參考書目 備注
001



院 050404 設計藝術學 一組:
01產品設計
02視覺傳達設計
03環境藝術設計
04公共藝術設計 72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或203日語
③ 312設計評論
④ 401專業設計(考試時間6小時) 601設計史 1.設計綜合
2.設計基礎 設計史:
《工業設計史》何人可編,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中國工藝美術史》卞宗舜等著,中國輕工出版社
《外國建築史》陳志華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外國近現代史》東南大學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中國建築史》東南大學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專業設計綜合:
《設計學概論》尹定幫著,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
《設計人機工程學》丁玉蘭主編,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工業設計》張福昌著,浙江攝影出版社 0510-5509667
二組:
01藝術設計歷史與理論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或203日語
③ 313設計史
④ 402設計論文(考試時間6小時) 602專業設計綜合 1.設計綜合
2.設計基礎
三組:
01工業設計及理論
02傳統工藝產業設計振興研究
03包裝設計與技術研究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或203日語
③ 314設計概論或302數學二
④ 403專業綜合(考試時間6小時) 603設計草圖或604構成 1.繪畫基礎
2.設計史
002





院 080201 機械製造及自動化 01機械CAD/CAE/CAM
02現代集成製造技術與系統
03逆向工程與快速原型技術
04機器人與製造自動化
05機電控制與檢測技術 3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04機械設計或405機械製造技術 605微機原理 1.理論力學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 機械設計:《機械設計》邱宣懷或吳宗澤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機械製造技術:《機械製造技術基礎》盧秉恆或袁績乾編,機械工業出版社
包裝材料學:《包裝材料學》劉喜生編吉林大學出版社
微機原理:《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鄭學堅編,清華大學出版社
理論力學:《理論力學》哈工大理論力學教研室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機械原理:《機械原理》鄭文偉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包裝技術:《包裝工藝學》潘松年編印刷工業出版社
包裝動力學:《包裝動力學與結構設計》王瑞棟編重慶大學出版社

0510-5910583
080203 機械設計及理論 01機械現代設計方或CAD/CAE/CAM
02機電控制與檢測
03材料磨損與表面工程
04包裝科學與技術
05輕工裝備技術與工程 5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04機械設計 606理論力學 1.機械原理
2.機械製造技術
082221 包裝工程 01運輸包裝
02食品與葯品包裝
03包裝過程與裝備
04現代包裝設計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04機械設計或406包裝材料學 607包裝技術 1.包裝動力學
2.理論力學
003








院 080804 電力電子與電力傳動 01新型電機傳動系統
02電力電子電源系統
03電力電子傳動系統 3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07電路或408自控原理 608電類綜合 1.電力電子技術
2.電力拖動與自動控制 電路:《電路》邱關源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自控原理:《自動控制原理》胡壽松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常微分方程:《常微分方程》王興濤編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
電類綜合:《電路分析基礎》第三版李翰蓀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數字電子技術基礎》第三版閻石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電力電子技術:《電力電子技術》第四版王兆安等編機械工業出版社
電力拖動與自動控制:《電力拖動與自動控制系統》陳伯時編機械工業出版社
微機原理:《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鄭學堅清華大學出版社
電子技術:《模擬電子技術》童詩白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數字電子技術》閻石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0510-5910663
081101 控制理論與控制工程 01控制理論及其應用
02模式識別及其優化控制
03計算機控制系統
04電氣裝備及控制 7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07電路或409常微分方程 608電類綜合 1.微機原理
2.電子技術
081102 檢測技術與自動化裝置 01過程檢測與控制
02機電系統故障診斷理論與技術
03微機系統的開發與應用
04現場匯流排技術
05嵌入式計算機及應用 3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07電路或408自控原理 608電類綜合 1.電子技術
2.微機原理
004





院 081202 計算機軟體與理論 01網路安全與信息安全
02計算機圖形學與虛擬現實
03信息管理系統與應用軟體技術
04網格計算及可視化計算
05並行計算 6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11程序設計或412數據結構 609計算機綜合(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軟體工程) 1.操作系統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 數據結構:《數據結構》嚴蔚敏清華大學出版社
程序設計:《C語言程序設計》譚浩強清華大學出版社
電路分析:《電路分析基礎》李韓蓀高等教育出版社
軟體工程:《軟體工程》張海藩清華大學出版社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謝式千等,高等教育出版社
操作系統:《計算機操作系統教程》張堯學清華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數字電子技術:《數字電子技術基礎》閻石高等教育出版社
電子線路:《模擬電子技術》童詩白高等教育出版社
印刷色彩學:《印刷色彩學》胡成發印刷工業出版社
印刷原理及工藝:《印刷原理及工藝》馮瑞乾印刷工業出版社 0510-5910543
081203 計算機應用技術 01人工智慧與模式識別
02計算機網路技術與應用
03協同工程及形成技術
04計算機控制及智能化
05嵌入式系統及應用 4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11程序設計或412數據結構 609計算機綜合(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軟體工程) 1.操作系統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
080903 微電子學與固體電子學 01微電子系統設計與應用
02專用集成電路與系統設計
03器件物理與新型器件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1數學一
④ 413電路分析或411程序設計 610電子線路或611數字電子技術 初試、復試以外的兩門專業課
082224 印刷工程及媒體技術 01電子出版原理與多媒體技術
02印刷工藝與原理
03印刷系統管理
04信息傳媒技術及應用
05印刷控制技術 3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11程序設計或414印刷色彩學 612印刷工藝原理或611數字電子技術 初試、復試以外的兩門專業課
005







學院 070302 分析化學 01光譜分析
02電化學分析
03生物與食品分析環境分析
04分離技術
05試劑合成與應用 3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15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④ 415有機化學(含實驗) 613無機化學 1.物理化學
2.無機與分析化學實驗 無機化學:《無機化學》(第四版)大連理工無機分析教研室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分析化學:《分析化學》武漢大學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儀器分析》(第三版)朱明華編,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
無機與分析化學實驗:《無機與分析化學實驗》陳燁璞主編,化學工業出版社
有機化學:《有機化學》第二版徐壽昌等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理化學:《物理化學》(第四版)天津大學編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版或第三版)天津大學編
高分子化學:《高分子化學》潘祖仁編,化學工業出版社
高分子物理:《高分子物理》(修訂版)何曼君編,復旦大學出版社 0510-5865469
080502 材料學 01無機/有機納米材料
02功能性塗層材料
03天然高分子改性及應用
04聚合物改性及加工
05功能高分子材料 2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16高分子化學(含實驗)或417高分子物理(含實驗) 614高分子化學(含實驗)或615高分子物理(含實驗)(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 1.無機化學
2.分析化學
081702 化學工藝 01表面活性劑及助劑工藝
02綠色化學與精細有機合成
03精細化學工程與技術
04化工分離工程
05生物質化學加工技術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15有機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 616有機化學(含實驗)或617化工原理(含實驗)(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 1.無機化學2.分析化學
081704 應用化學 01膠體與界面化學
02表面活性劑科學和應用
03精細化學品與天然產物化學
04化妝品化學
05化學前沿研究與應用 6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15有機化學(含實驗)或419物理化學(含實驗) 616有機化學(含實驗)或618物理化學(含實驗)(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 1.無機化學
2.分析化學
006





院 082101 紡織工程 01紡織化學與現代染整技術
02現代紡織技術
03紡織新材料與產品設計 6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0紡織材料學或421染料化學 619紡織學或620染整工藝原理 1.織物結構與設計2.染整概論 紡織材料學:《紡織材料學》(第二版),姚穆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染料化學:《染整工藝原理》(第三冊),王菊生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紡織學:《現代棉紡技術基礎》劉國濤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織造學》,朱蘇康,陳元甫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針織工藝與設備》許呂菘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針織物組織與產品設計》楊堯棟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染整工藝原理:《染整工藝原理》(第一至第四冊),王菊生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織物結構與設計:《織物結構與設計》(第二版),蔡陛霞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染整概論:《紡織品染整工藝學》,范雪榮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0510-5912007
082104 服裝設計與工程 01服裝設計
02服飾文化
03服裝現代技術 2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或316設計基礎
④ 422服裝材料學 621服裝工藝學 1.中外服裝史
2.服裝經營管理 設計基礎:《服裝設計學》袁仄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服裝材料學:《服裝材料學》(第二版),朱松文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服裝工藝學:《服裝工藝學》(成衣工藝分冊,結構設計分冊)(第三版),張文斌主編,中國紡織出版社
中外服裝史:《新編中外服裝史》,陳東生、甘應進主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服裝經營管理:《服裝市場營銷》,楊以雄、顧慶良主編,中國紡織大學出版社
082201 制漿造紙工程 01生物質資源化學與利用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3植物纖維化學或415有機化學(含實驗) 622造紙學 1.造紙化學品
2.制漿原理與工程 植物纖維化學:《植物纖維化學》(第三版)楊淑蕙主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有機化學:《有機化學》(第二版)徐壽昌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造紙學:《造紙原理與工程》隆言泉主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造紙化學品:《造紙化學品》胡惠仁主編化學工業出版社
制漿原理與工程:《制漿原理與工程》謝來蘇主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007





院 082203 發酵工程 01發酵工學
02酶工程與技術
03微生物代謝工程
04釀酒科學與工程
05工業微生物 4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4微生物學(發酵)或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 623發酵工程綜合知識 1.化工原理
2.有機化學
3.生化工程 微生物學:《微生物學》諸葛健李華鍾編,科學出版社2005
《微生物學教程》(第二版)周德慶,高等教育出版社
生物化學:《生物化學》魏述眾主編,中國輕工出版社
《生物化學》第三版沈同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或第三版天津大學編
生化工程:《生化工程》倫世儀主編,輕工業出版社
有機化學:《有機化學》第二版徐壽昌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細胞生物學:《細胞生物學》翟中和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發酵工程綜合知識:《微生物工程與工藝原理》姚汝華編,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
《發酵工藝原理》熊宗貴主編,中國醫葯科技出版社
生物化工綜合:《生化反應動力學與反應器》第二版戚以政汪叔雄編,化工出版社1999
葯物化學:《葯物化學》《有機化學》第五版,人民衛生出版社供葯學專業用教材
環境微生物學:《環境微生物學》周群英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水污染控制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高廷耀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環境生物技術應用與發展》陳堅等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環境生態:《環境生態學》金嵐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0510-5861825
081703 生物化工 01生物資源與生物轉化
02生物催化與手性技術
03生物加工與生物分離工程
04生物反應與反應器工程
05生物材料與生物聚合物工程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18化工原理(含實驗)或415有機化學(含實驗)或425生物化學(含實驗) 624生物化工綜合 1.化工原理
2.有機化學
3.生化工程
100705 微生物與生化葯學 01分子葯理學與葯物構效關系
02微生物制葯
03天然葯物制備及其合成的生物技術04基因工程制葯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17微生物學或318葯理學
④ 426細胞生物學(含實驗)或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33葯物化學(含實驗) 625分子生物學 1.葯劑學
2.現代生物制葯工藝學
083002 環境工程 01廢水生物處理工程;
02清潔生產和廢物資源化工程;
03環保生物新材料;
04環境生態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7環境微生物學或415有機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 626水污染控制工程或627環境生態 初試以外選2門:
1.有機化學
2.環境微生物學
3.化工原理
071010 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 01生物大分子的結構、功能與制備
02代謝與代謝工程
03植物生物化學
04基因表達系統
05生物信息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19分子生物學(含實驗)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5有機化學(含實驗)或426細胞生物學(含實驗) 628生命科學綜合 初試以外選2門:
1.生物化學
2.微生物學
3.有機化學
071005 微生物學 01微生物資源
02工業微生物育種
03極端微生物
04微生物代謝調控與代謝產物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17微生物學
④ 415有機化學(含實驗)或425生物化學(含實驗) 629微生物實驗技術 1.微生物實驗操作
2.有機化學或生物化學
008



院 082202 製糖工程 01糖化工
02碳水化合物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03澱粉與澱粉糖
04碳水化合物生物技術
05功能性碳水化合物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或428微生物學(食品) 630食品工藝學 1.食品化學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選一門 生物化學:《生物化學》魏述眾主編,中國輕工出版社
《生物化學》第三版沈同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版或第三版天津大學編
微生物學:《微生物學教程》第二版周德慶高等教育出版社
《現代食品微生物學》第五版[美]JamesM.Jay編著徐岩譯中國輕工出版社
食品工藝學:《食品工藝學》上冊陳舜祖等天津無錫輕工業學院合編1986年第一版中國輕工業
出版社
食品化學:《食品化學》王璋等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0510-5863565
083201 食品科學 01生物技術在食品中的應用
02功能食品配料和添加劑
03食品加工新技術
04乳製品加工
05食品資源開發和利用 63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或428微生物學(食品) 630食品工藝學 1.食品化學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選一門
083202 糧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1穀物科學與功能食品
02食品脂質、植物蛋白與功能肽
03焙烤食品科學與功能性添加劑
04生物技術與生物質新能源、新材料 18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或428微生物學(食品) 630食品工藝學 1.食品化學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選一門
083203 農產品加工與貯藏工程 01植物原料加工機理和技術
02動物原料加工機理和技術
03植物原料保鮮機理和技術
04動物原料保鮮機理和技術
05區域食品加工業發展戰略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或428微生物學(食品) 630食品工藝學 1.食品化學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選一門
083204 水產品加工與貯藏工程 01水產品品質調控技術
02水產食品工程技術
03水產活性物質研究
04海洋生物多糖化學
05海洋功能性食品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或428微生物學(食品) 630食品工藝學 1.食品化學
2.初試未考的專業課選一門
083221 食品貿易與文化 一組
01食品營銷
02食品技術與貿易壁壘
03食品貿易與環境
04食品標准與質量控制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8微生物學(食品)或429西方經濟學 630食品工藝學或631現代國際經濟合作與組織 1.食品化學
2.生物化學
3.對外貿易概論 微生物學:《微生物學教程》第二版周德慶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現代食品微生物學》第五版[美]JamesM.Jay編著徐岩譯中國輕工出版社
西方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第二版)尹伯成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中國古代文化:《中國文化史綱》馮天瑜編,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1994
《中國文化概論》張岱年等編,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
食品工藝學:《食品工藝學》上冊陳舜祖等天津無錫輕工業學院合編1988年第一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現代國際經濟合作與組織:《現代國際經濟合作與組織》華俊編,立信會計出版社
實用美學:《美學原理》楊辛等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對外貿易概論:《對外貿易概論》唐海燕主編,立信會計出版社
生物化學:《生物化學》第二版沈同主編高教出版社
食品化學:《食品化學》王璋等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中國古典文獻:《中國文獻學》張舜徽編,中州書畫社
二組
01飲食文化
02食品企業文化
03食品審美文化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
④ 428微生物學(食品)或430中國古代文化 630食品工藝學或632實用美學 1.食品化學
2.生物化學
3.中國古典文獻
090502 動物營養與飼料科學 01飼料資源開發與利用
02動物營養與代謝調控
03飼料添加劑研究與應用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或315分析化學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18化工原理(含實驗)或428微生物學(食品) 630食品工藝學或633飼料營養與工藝 1.飼料化學
2.微生物學(食品)
或生物化學(不可與初試科目重復) 分析化學:《分析化學》武漢大學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儀器分析》(第三版)朱明華編,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版或第三版天津大學編
微生物學:《微生物學教程》第二版周德慶高等教育出版社
《現代食品微生物學》第五版[美]JamesM.Jay編著徐岩譯中國輕工出版社
生物化學:《生物化學》第二版沈同主編高教出版社
食品工藝學:《食品工藝學》上冊陳舜祖等天津無錫輕工業學院合編1984年第一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飼料營養與工藝:《配合飼料工藝學》谷文英1999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動物營養學》第二版楊鳳主編中國農業出版社
飼料化學:《糧食學與糧食化學》周世英鍾麗玉編寫1990版中國商業出版社
100403 營養與食品衛生學 01食品營養與功能因子
02食品加工與營養
03食品檢測
04食品安全評估
05食品品質控制及管理 22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2數學二或320食品營養與衛生
④ 425生物化學(含實驗)或428微生物學(食品) 630食品工藝學或634食品分析 1.食品化學
2.微生物學(食品)
或生物化學(不可與初試科目重復) 食品營養與衛生:《食品營養學》劉志皋編第二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食品衛生學》食品衛生學編寫組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微生物學:《微生物學教程》第二版周德慶高等教育出版社
《現代食品微生物學》第五版[美]JamesM.Jay編著徐岩譯中國輕工出版社
生物化學:《生物化學》第二版沈同主編高教出版社
食品化學:《食品化學》王璋等編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009


院 020206 國際貿易 01環境與貿易
02跨國公司與國際投資
03國際區域經濟合作
04技術性貿易壁壘
05國際電子商務 5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4數學四
④ 429西方經濟學 635國際貿易 1.國際貿易實務
2.國際投資學 西方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簡明教程》尹伯成主編上海人民大學出版社
國際貿易:《國際貿易》薛榮久主編對外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年
國際貿易實務:《進出口貿易實務教程》第三版吳百福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
國際投資學:《國際投資學》葛亮等編著對外貿易大學出版社
120202 企業管理 01戰略管理與營銷管理
02項目管理
03企業文化
04財務管理
05中小企業管理 5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03數學三
④ 431管理學原理 636市場營銷 1.管理心理學
2.企業會計學 管理學原理:《管理學教程》第一版周臨健主編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市場營銷:《市場營銷學通論》郭國慶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管理心理學:《管理心理學》第四版蘇東水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
企業會計學:《企業會計學》趙慧芳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010



院 030205 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政治思想教育 01馬克思主義哲學
02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理論與實踐
03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理論與實踐
04科學技術與社會
05思想道德教育理論與實踐 4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語
③ 321馬克思主義原理
④ 432政治學原理 637馬克思主義倫理學或638現代西方哲學 1.馬克思主義哲學2.鄧小平理論 馬克思主義原理:《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第四版)王於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劉保恩編著,河海大學出版社
馬克思主義哲學:《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第四版)王於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政治學原理:《政治學概論》孫關宏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
馬克思主義倫理學:《倫理學》羅國傑主編,人民出版社
現代西方哲學:《新編現代西方哲學》劉放桐等編著
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概論》王德寶主編,河海大學出版社 0510-5910563

❻ 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實行沿線區域分級保護制度。根據南水北調工程調水水質的要求,將沿線區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輸水干線大堤或者設計洪水位淹沒線以內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匯水區域。
一般保護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匯水區域。
第十五條 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沿線區域內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應當符合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在未完成削減排污總量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沿線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當按照《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執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前款規定標准、超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或者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限制產量和污染物排放量,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七條 沿線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規劃建設再生水截蓄導用、人工濕地水質凈化等工程,並配套制定和實施防污調控方案,保證調水水質。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公安、水利、漁業、安全監督等部門備案。
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節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證調水水質的要求,組織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確保於調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中的污水管網,應當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資源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已建區域應當逐步對現有污水管網進行改造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全部排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污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必須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並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應當提前報設區的市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應當達到《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進行脫氮除磷處理,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水質自動監測裝置,並與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處理,應當通過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可以進行資源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分類揀選和回收利用;屬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設置排污口、擴大排污口或者改變排污口位置的,應當符合水體水質標准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應當於調水前拆除。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限制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並優先安排無污染或者污染輕的項目。
沿線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其他項目的,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 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原有的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於調水前拆除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 重點保護區內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搬遷或者停止運行。
第二十八條 能夠做到達標排放但仍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造紙、酒精、化工、澱粉、印染等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廢水實施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煤炭、礦山、冶煉等用水量大且易於回收使用的企業,應當建設相應的截蓄回用設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四節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類、酸液、鹼液和劇毒廢渣廢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在核心保護區或者主要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固體廢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沿線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葯,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一般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點保護區內限制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葯,推行精確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學施肥技術,鼓勵使用生物農葯和採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第三十二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在其他區域內從事規模化養殖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對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農用地膜等農業生產殘留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實行南四湖、東平湖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湖區的功能分區和環境承載能力,將湖面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天然捕撈區、人工養殖區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區。
人工養殖區內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鼓勵推廣使用污染物產生量少和自然水體養殖技術,限量發展並逐步取消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養殖方式,並不得使用違禁葯物。
人工養殖區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設施,防止養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養殖區以外的其他人工養殖設施,應當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條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直接向輸水干線排污的飯店、旅館或者其他旅遊、娛樂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遷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進入輸水干線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的設備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並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由港口、碼頭、船閘的經營單位負責。
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實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對調水水質產生較大影響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清淤疏浚。

❼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和標准處理、處置污泥,造成環境污染的!怎麼處罰,根據哪條法律!

oそc支學▄j五t恭b報d些j五c支學▄eb報 頒布機關:全國人d民代表大l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6000-00-20 實施時間:3000-06-10 發文7文2號:中4華人z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5號 時效性:有效 中1華人p民共和國水0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本細則自發布之v日3起施行中0華人v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0號 現發布《中5華人v民共和國水8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i日1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3000年1月360日3 第一v章

❽ 中國水污染

快什麼快'
你還沒說干嗎呢
怎麼快

❾ 黃河主要有哪些污染原因和解決辦法分別是什麼

一,黃河污染的構成因素
1,工業污染
黃河污染中工業廢水污染佔60%-70%,生活污水污染佔30%左右,農業以及其他污染佔10%以下。據監測數據顯示:2005年黃河流域來自工作的廢水排放量為32億t,占污水總量的73.5%。工業是黃河的污染大戶,在工業中化工、食品、釀造、石油加工、煉焦、造紙等5個行業又是污染的主要排放者。據統計,這5個行業COD排放量約占黃河工作廢水排放量的90%。氨氮排放量約占黃河工業廢水氨氮排放量的80%。從工業污染成分看,黃河污染物主要是有機物,氨氮、生化、需氧量、石油類、溶解氧、揮發酚和汞是主要成分,部分重金屬也明顯超標。
2,農業面源污染
農業面源污染對黃河的威脅主要表現在農田徑流、水土流失和分散養殖等方面。據資料顯示,到2007年,黃河流域年面源污染入河量COD、氨氮、總氮、總磷已經分別超過39萬t、1.5萬t、13萬t和2萬t。
3,流域水資源短缺,流量減少
黃河本身是一條水資源比較睏乏的河流,加之近年來氣候變遷使流域降雨量趨於減少,黃河水量總體上呈不斷減少之勢。另一方面,黃河流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黃河的需求量急劇增加,使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不斷提高,直接導致了流域生態環境流量不足,加劇了流域水環境質量的惡化。一方面是來水量在減少,另一方面是入污量在增加,遂使黃河水污染形勢變得更加嚴峻。
4,城市污水處理率低,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城市污水處理不達標,大量不符合標准甚至是未經過任何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黃河,是導致黃河污染的一個主要因素。據統計,在2007年前後黃河流域每天實際處理的污水量不,90萬t,處理率僅為13%,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5,地方政府對環保重視不夠,環保投入不足;
流域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污染監管治理體制不順,環保執法不嚴等,也都是影響黃河水質量的重要因素。
6,黃河污染,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999年黃河龍門以下河段發生污染,下游一些城市引黃供水被迫停止一個月。2003年,黃河發生有實測記錄以來最嚴重污染,三門峽水庫蓄水變成一庫污水,已經運行的第七次引黃濟津被迫中斷。2004年,黃河幹流內蒙古河段發生嚴重水污染事件,歷時11天,黃河幹流三湖河口-萬家寨水庫區長340km的河道內生態遭到嚴重破壞。治理黃河污染,保護良好的黃河水環境,是治黃者的職責和任務,也是保障科學發展的當務之急。
二,防治黃河流域水污染的措施
1、 非工程性措施即管理措施。主要是根據造成流域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和實際情 況及水體功能需要等方面的問題,加強法制建設,統籌規劃,強化監督管理,盡 量減少點、 面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及其入河量, 以防止和減輕對地面和地下水 體的污染。
(1)法制治河 結合流域自身情況, 加強法制建設, 依法保護水資源要使水利執法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僅有《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國家法律是不夠的,還必須結合 流域的實際情況,加強法制建設,建立更為詳細、便於操作的法規體系,做到依 法保護水資源。就黃河流域而言,多年來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會同有關省(區)的 水利、環保部門,先後制定了一些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條例(辦法),有些省(區)還 制定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等。但有關流域全局的《黃河水污染防治條例》雖 歷經多年,數易其稿,至今仍未能頒布實施。應當看到,該條例畢竟符合對流域 水資源實施統一管理的客觀需要,是管理手段的進步, 在國家高度重視黃河水污 染防治工作的有利條件下,應盡早實施。此外,還應根據近年來所開展的流域入 河排污口調查及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 盡快制定 《取水許可水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和《水質監測歸口管理辦法》等。在實際工作中,除了運用行政、法律手段外, 還應運用經濟手段,加大水資源費的徵收力度,對不合理利用和浪費水資源的, 經濟上要給予處罰。必須徵收「水污染補償費」 ,以達到限制廢污水排放、促使 廢污水治理和保護水環境質量的目的。
(2)做好宣傳工作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保護水資源的意識水資源保護是一項群眾性的工作, 只有流域內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因此,要加大對新《水 法》 、 《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 以提高全民水資源保護意識, 共同保護水資源。
2、 工程性措施 在河流水污染范圍較廣、歷時較長、程度較重的情況下,要控制或減輕污染 僅靠非工程性措施是不夠的, 還必須採取針對性很強的工程性措施。工程性措施 即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各種類型的廢污水處理裝置(設施)、不同處理深度的污水 處理廠和處理系統等。 在 《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 中, 一般按 3 個層次設計: 重點污染源(工礦企業)的分散治理,根據其廢水特性選取有針對性的處理裝置或 設施;城市生活污水採用不同處理深度的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在自然條件適 宜地區,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基本是以污水土地生態處理系統為主,即實行污 水資源化工程。 在一些污染較重的大中城市河段, 大多將這 3 個層次作為系統工 程考慮,並對工程措施組合方案進行優化。
(1) 大批興建高效污水處理廠 黃河流域省區、重點城市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水平遠遠低於全國平均水 平。全面、深度處理廢污水是治理污染的根本措施。因此應該大批興建高效污水 處理廠, 大力提高城市及工業廢污水處理率、廢污水處理達標率和廢污水處理深 度。 目前首先要真正達到廢污水達標排放,以後要進一步減少廢污水及污染物排 放。 2004 年排入黃河流域的 39.5 億 t 廢污水中,經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廢水不足 排放總量的 20%,大量未經處理,含有高濃度污染物的廢污水直接排入黃河。據 不完全統計,黃河流域綜合超標的排污口有 932 個,71 條一級支流斷面,水質 級別超Ⅴ類的水就達 53.5%。流域年納污量:化學需氧量(COD)達 97.3 萬 t,氨氮 12.4 萬 t。如此眾多污染嚴重的廢水、污水、河水,直接或間接地排向黃河,黃 河豈有不污染之理?我們可以下令關閉一個、幾個工廠,卻無法下令讓大多數工 廠全部停產,無法不讓匯集了許多廢污水而且嚴重污染的支流匯入黃河。因此, 國家、地方應加大投資,因地制宜興建大批高效污水處理廠,對廢污水進行嚴格 處理,達標排放。
(2)採取有效的節水措施 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中,主要是農業用水,且大多是大引、大蓄、大水漫灌,灌 溉方式落後,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浪費嚴重,並且導致土壤中的農葯、化肥 大量流失,加重了水體污染。目前流域內大部分自流灌區水價不足成本的 40%, 下游僅為成本的 18%,如果採用價格杠桿、先進的控灌技術、農田工程、管理節 水等措施,農業灌溉用水節水潛力巨大。 鑒於黃河流域存在著巨大的節水潛力,應該大力推行黃河流域節水規劃,重視推 廣應用節水技術,制定有關節水法律、法規,加強節水管理。節 水既是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徑,也是有效保護黃河水資源、減 輕黃河水污染的重要途徑。
(3)加強生態工程建設 在防治水污染的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加強流域內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態工 程建設,種草種樹,封山育林、育草,保護植被,涵養水源,全面改善流域生態 環境,減輕水土流失造成的黃河污染。

❿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體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匯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區域(以下簡稱流域)的水體污染防治。
第三條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明確責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並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清潔生產和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生產方式,鼓勵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六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狀況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批准在省內有關社會經濟區域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負責該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水行政、工業、建設、交通、衛生計生、農業、畜牧、林業、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並負有保護流域水環境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民群眾擔任環保監督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生產或者試生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 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該設施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或者無法運行的,設施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地區或者單位,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符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選址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申報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時,能夠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能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二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域內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擾監測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設立標志,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需要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及安裝時限,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公布。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費徵收管理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環境監測、環境執法和環境信息化管理的資金投入,使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環境信息化管理機構的建設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水質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造紙、醫葯、化工、釀造、石油開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存貯、運輸過程中水污染事故防範和應急預案,儲備事故防範應急物資,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域內氧化塘、污水儲存設施、貯灰場、尾礦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場所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可以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進行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封存、扣押相關證據,約見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協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保證出界江河或者進入湖泊、水庫的水質達到水環境質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條 流域實行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監測網路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組織確定。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市(地)界(以下統稱市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監測斷面水質出現異常變化時,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江河、湖泊、水庫跨縣(市、區)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應當兼顧下游水環境質量,制定防污調控方案,確定壩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確保流域生態環境需要。
流域內新建水利工程設施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松花江幹流水文情勢、水環境質量和水生生態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六條 跨市界上下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聯防治污機制,協同日常監測、預警、檢查,並互通情況,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第二十七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對跨界斷面水質產生影響或者可能造成水質超標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詢相鄰的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鄰的上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聯席會議,相互通報並商討跨行政區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況。
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時,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並對重點污染源採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者污染事故並確認是上游來水所致的,應當及時通報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污染,並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發生,並互相通報界內河流斷面監測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協助相鄰地區共同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條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糾紛,有關人民政府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四章 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服務、運輸和產品使用過程中,對水體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渠道,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可能對流域產生污染的活動:
(一)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二)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三)在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劇毒物質的可溶性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過消毒處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使用無防滲漏措施或者防滲漏措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溝渠、坑塘、塌陷區、尾礦壩、廢棄礦井等輸送、存貯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體的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十一)違法設置排污口、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向水體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並按照國家規定運營、管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內的排污單位,在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時,應當符合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經批準的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新建的城鎮排水管網應當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經建成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配套建設與其設計處理能力相當的管網,並保障按照設計能力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單位和居民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並收取污水處理費用。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足額撥付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扶持政策和相應配套措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並達標排放。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排污單位,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採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地下水水質。
禁止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十九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經堆放、存貯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規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方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第四十條 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第四十一條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採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規模化畜禽飼養的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專業化養殖小區、專業村的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應當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水體。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鎮或者農業人口集中居住區加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投入品對農業污染的防治,推廣使用高效低毒的綠色生態農葯和肥料,限制高殘留農葯的使用,防止農葯、化肥及其包裝物的污染。
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的農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發展無公害農業,避免對水體產生污染。
第四十五條 利用湖泊、水庫從事水產養殖業,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庫周邊建設旅遊和療養場所的,應當配套建設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對已經建成的旅遊和療養場所,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配套建設。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流域內河流、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開墾農田、破壞植被、建設違法設施或者從事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對已經開墾的農田和破壞的植被,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並限期恢復植被。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十八條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提出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標志,採取保護措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
第四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排污口;
(二)從事肥水養殖;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養殖畜禽、耕種、旅遊、游泳、捕魚、垂釣、水上訓練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動力燃料的船舶等;
(五)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遷入居民;對原有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未遷出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葯、化肥以及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發和保護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適當的保護區域,參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對不符合水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或者為其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的;
(二)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排污單位或者落後產能未按照規定責令停產、關閉或者取締、淘汰的;
(三)干擾、阻礙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和啟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證書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未及時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延誤事故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處罰權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放任、縱容、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尚未竣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項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項目已建成且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設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未經驗收或者超過試生產規定期限不申請驗收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經驗收不合格繼續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約見的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和被約見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約見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被約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置、配備;逾期未設置、配備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市(地)、縣(市、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未處罰的,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處罰或者直接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依法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繼續違法建設、生產、試生產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拆除其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直至排污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不執行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等決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關閉,並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限制供水量、供電量等措施。
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違法者拒不承擔費用的,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排污單位」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與其申報登記的數值相比,偏離率大於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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