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訂立時,關於合同發生爭議時,請求仲裁或者起訴的地點怎麼確定
1、合同中可以約定仲裁地點,但是只能明確一個仲裁機構。
2、訴訟地點可以自行選擇,但是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特殊管轄。
3、如果約定仲裁了就不能約定訴訟地點,對於即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的,仲裁條款無效。
2.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地點可以選擇么
不可以選擇,有管轄限制,必須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2)設備合同爭議仲裁地點選哪個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 在簽合同時,與對方約定解決糾紛時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好呢
下面是仲裁的一些優點,其實這在於每個人的不同看法與選擇.不過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
1、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於當事人今後的交易繼續進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4、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等,而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更加方便。
4. 合同仲裁地點怎麼確定
法律分析: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實際產生糾紛的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 和外國供應商簽訂合同時,關於糾紛仲裁申訴的地點選擇
選擇仲裁,適用中國法律
6. 合同糾紛仲裁地點的選擇
法律分析:不可以選擇,有管轄限制,必須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管要約定在哪裡仲裁,只要雙方說好了,那就是可以的,對於仲裁機構一般是沒有限制的。仲裁機關最後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7.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應該是哪裡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需要看合同雙方具體如何約定,如果約定不清楚,可以通過法院解決,同時仲裁約定無效。
屬於法律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應該根據訴爭的案由以及對應的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屬於一般的合同糾紛,則要看合同是否規定了管轄的法院,如果規定了歸乙方的法院管轄,則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否則,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仲裁地和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仲裁地是指以仲裁方式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時的仲裁進行地;仲裁機構所在地是指仲裁機構所處於的位置;
2、狀態不同,仲裁地是可變的動態的;仲裁機構所在地是不變的靜態的;
3、范圍不同,在法律允許異地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地的范圍大於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所在地和仲裁地即不是同一地了。
仲裁機構是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以及專業性仲裁機構等三種類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8. 合同糾紛中的仲裁單位是選甲方還是乙方所在地
在哪個人民法院起訴屬於法律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應該根據訴爭的案由以及對應的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屬於一般的合同糾紛,則要看合同是否規定了管轄的法院,如規定了歸乙方的法院管轄,則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否則,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