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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設備工程款是什麼案由

發布時間:2021-02-23 13:53:42

㈠ 鍋爐設備供應安裝調試,屬於哪個案由

鍋爐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修理、改造、使用、檢驗屬於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范圍。

㈡ 工程欠款已掛往來帳屬於什麼案由

如果是企業之間欠款,按企業借貸糾紛,如是私人欠款 按民間借貸糾紛立案。

㈢ 空調安裝合同糾紛的立案案由

區分對待:
如果是買賣空調,上門安裝,那就是買賣合同糾紛。
如果只是單純的安裝空調,則可以是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㈣ 法院在審理工程案件時是如何確定案由的

關於一項工程的主體工程建設所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回為建設施工合同答。而其他的非主體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攬合同來認定法律性質。你可以閱讀合同法相應章節。另外,關於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釋規定具體名稱。

㈤ 案件的案由如何確定

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是立案、審判實務中不可迴避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同時廢止。該規定有利於當事人准確選擇訴由,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判實務中准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案件司法統計的准確性、科學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義
所謂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立案、審判實踐,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四級案由。一級案由10種,如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30種,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61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00多種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二、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的依據。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貨款、工程款)、侵權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在堅持以法律關系的性質來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民訴法理論「訴」的分類里的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准進行確定,如「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系確認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或確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訴訟,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所爭議的出資權益。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適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糾紛」作為案由,這是准確的,也是不嚴謹的。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准,先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於主從關系的,應當以主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應以主法律關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來確定;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
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

㈥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哪些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㈦ 起訴要求支付建設工程款適用什麼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等案由。

㈧ 工程結算完後,沒有付清結算款,用什麼案由起訴

案由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但起訴依據已經不完全是施工合同了,施工合內同只是證明雙方法律關系的證容據;工程款的起訴依據直接是有效的結算書確定被告應付款,然後被告舉證或雙方確認已付款,再查明管理費或質保金的約定、質保期是否屆滿。然後結算款項扣除質保金、管理費和已付款,就是被告拖欠的工程款。

㈨ 別人欠我建設安裝工程款,我以什麼案由起訴啊沒合同,有包工頭個人結算欠條。如果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

以施工合同糾紛起訴,如工程存在層層分包,從發包給你的上家往上追,直至第一個有施工資質的承包人對工程款均有連帶償還責任。

㈩ 乙方給甲方購買安裝設備發生糾紛是什麼案由

合同約定管轄外,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其他一般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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