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銷售設備並負責安裝混合銷售怎樣開具發票
能夠區分銷售業務和安裝業務的,應分別開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和安裝服務的增值稅發票,不能區分的從高適用稅率開票。
② 銷售和安裝服務在一起,怎麼開發票
銷售和安裝服務業務可以獨立拆分或按照履約義務比例來拆分的,分別開票。如果確內實無法拆分,安裝服容務屬於小部分的,則根據銷售統一開票。
現在收入確認要求很嚴格,新收入准則均根據履約義務來,所以以後在合同簽訂這部分特別重要,需要對不同的履約義務進行拆分,在合同中明確拆分比例或價格情況。
③ 銷售設備並負責安裝混合銷售怎樣開發票
開二張發票,一張開銷售發票,一張開服務發票。
④ 銷售自產設備或貨物,並提供安裝如何開票求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規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版核算貨權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對方企業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所以對安裝價款開具90萬,對設備開具810萬,是符合稅法的規定。
⑤ 關於銷售自產產品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發票開具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你公司銷售燈具並提供安裝,符合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銷售燈具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安裝業務開具建築安裝統一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⑥ 提供設備並安裝,如何開具發票
合同應註明設備的費用,和安裝的費用,分別開具發票就可以了,銷售設備和安裝稅率是不一樣的
⑦ 營改增後銷售設備並安裝怎麼開發票
如果安裝業務較大,可以與銷售設備分開簽合同,分開開發票。因為安裝業務增值稅率低一些。
如果安裝佔比很小,那就統一按照銷售設備開具銷售發票。
⑧ 一般納稅人銷售設備提供安裝,安裝費按什麼稅率開票
以銷售設備相同稅率開具(13%)。
⑨ 混合銷售:銷售鋼材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何開票
開票內容屬於抄安裝的部分,可以開具安裝費的,稅率開9%。
在2017年還有一個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所以,該類產品屬於可以分開核算銷售額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