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中可否追究發包人為被告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中,不能要求追究發包人為被告。因為合同糾紛,只內能以合同相對人為被告,不能將合容同外人列為共同被告。
這就是合同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起訴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同理,合同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
報酬。
㈡ 建築企業租賃設備,稅務如何處理
借:工程施工一xxx設備租金
借:應交稅費一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㈢ 建築設備的租賃應該怎麼管理
關於建築設備租賃的管理,我為你找到一個免費的軟體,這樣你就可以進行傻瓜式管理拉,網站見下面的鏈接。以下是個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的範本,供你參考。
建 築 設 備 租 賃 合 同
合同編號: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公司原則上對使用設備時間在一個月以下的不租賃。承租人凡低於一個月的租賃期,又急需使用的設備,租賃費按整月計算。
第二條:收取各種設備租金的計價標准:
物品名稱 規 格 單 位 價 格 備 注
租賃費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費自提貨之日起計收租賃費。租賃費按月結算,每月的1日為結算日。全部租賃物送還之日為租賃費結清之日。
第三條:押金
原則上按所租設備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於成本價15%,押金待租賃物全部送還驗收抵作租金或作為賠償結算,先交押金後提貨。
第四條: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法
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由承租人出具設備使用清單。由出租人負責運送,運費由工地直接結算。提取租賃物時當場驗收,並辦理機械完好手續,送還時應清刷干凈,否則應加收清除費用。
第五條:租賃物資的保管維護與使用
一、承租人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或故意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承租人應按賠償價格表向出租人賠償。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資不得調換,否則按租賃物價格表賠償。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賃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彎,否則按本條第一款賠償方式賠償。
第六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出租方在合同期內,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賃物,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賃費,應向出租人繳付租賃費日5‰的違約金,如超過30天不能繳付租賃費,出租人有權隨時收回租賃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時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設備供應不足或供應不及時,出租方不承擔責任。
2、如承租人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還全部租金20%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而給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損失。
3、工程完工結算時,對丟失的設備,可暫按賠償結算,對賠償金不能在一個月內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權對丟失的設備連續計收租賃費。直至賠償金和連續計收的租賃費還清為止。
第九條:租賃物價格
鋼模板丟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頭丟失每個1.5元,模板卡丟失每個0.4元,鋼架板丟失每塊150元,鋼架管丟失每米12元,底座丟失每個5元,扣件丟失每3.80元,螺絲丟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辦理。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註都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㈣ 建築設備租賃怎樣才能從設備出廠,出租後維修服務及設備運回公司進行等一系列運做
根據實際情況做就行了.
㈤ 在建工程中租用的建築設備應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你是說在建工程中租用的建築設備租賃費吧?記入:在建工程
㈥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租賃設備,稅務如何處理
合同簽訂技巧:復
建築制企業採用經營性租賃方法租賃建築機械設備時,應按照以下方法簽訂租賃合同: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建築企業租賃建築機械設備的購買時間或出廠日期,在租賃合同的附件資料中必須註明以下附件資料:一是蓋有出租方票據專用章的該機械設備原購買的票據復印件;二是蓋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該租賃設備的原購買合同復印件。
㈦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轄權嗎
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在具體案例中的應用。
(一)由於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管轄的確定作出了大量的規定,這就涉及如何將這些規定具體運用到實際案例的分析中。如有這樣一起案件,作為賣方的長春甲公司和作為買方的北京乙公司簽訂一份鋼材購銷合同。購銷合同約定,鋼材的交貨地為遼寧省大連市。合同簽訂後,北京乙公司為了及時將鋼材從大連運回北京,預定了將貨物從大連運回北京所需要的車皮並交納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與宏昌貿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將該批鋼材賣給宏昌貿易公司。上述合同簽訂後,由於長春甲公司未能聯繫到鋼材貨源,導致長春甲公司無鋼材供應給北京乙公司,但是,長春甲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北京乙公司造成車皮定金以及向宏昌貿易公司承擔違約金的損失,於是,北京乙公司就其損失賠償問題與長春甲公司發生爭議,北京乙公司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該案情考慮以下問題:(1)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2)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三)由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包括法定管轄,又包括協議管轄,因此,准確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有效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時,應當先看合同中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如果有,再判斷該協議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協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案件;(2)只適用於一審管轄;(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作出確定、單一的選擇;(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根據上述條件,如果協議管轄的約定有效,即按協議約定確定管轄;如果協議無效,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就本案第一問而言,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完全符合協議管轄的有效條件,故為有效協議,因此,北京乙公司應當向合同履行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大連的人民法院起訴。這里需注意,在判斷協議管轄是否有效時,不受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但是,就本案第二問而言,當事人在合同中雖然有協議管轄約定,但由於當事人在協議中選擇了兩個法院,即雙方當事人約定對於所發生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協議管轄因選擇不明確而視為無效。
2.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協議管轄無效或者未就協議管轄作出約定,則應當按照法定管轄的規定確定具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時,可以分為兩步: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有法定管轄權。
按照法定管轄確定時,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轄權,而不論合同是否履行。因此,本案中長春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第一、看雙方當事人是否約定履行地,該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與長春甲公司約定在大連交貨,大連作為交貨地點就是本鋼材購銷合同的約定履行地。第二、看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如果約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那麼,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也無論該方當事人為原告還是被告,該約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轄權。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那麼,這個履行地法院有無管轄權,取決於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實際履行了,則該法院有管轄權;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則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本案中,由於雙方約定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大連為履行地,而本案未實際履行,因此,大連法院無管轄權。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但是加工承攬類合同以約定履行地為標准確定管轄,也就是說,約定履行地優先於實際履行地。
㈧ 如何打建築機械租賃官司我把機械租給對方;有條;他想耍賴;不給錢;也不返還設備;所以我腰告他
就你所述,到法院提起訴訟。
㈨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中的留置擔保如何處理
一定難度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