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種設備長期不用需要報停嗎
特種設備長期不用需要報停。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應封存設備,並在封存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
重新啟用時,應參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適用單位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在設備停用期間應對其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主要有: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貳』 特種設備停用一年以上,使用者應當如何辦理相應的手續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辦理停用手續,應當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容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
根據《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應當自停用和重新啟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啟用。
(2)特種設備停用1年辦理什麼擴展閱讀: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下列特種設備應當實施報廢處理:
(一)超過特種設備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又無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停用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重新啟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叄』 特種設備報停以後還許每年年檢嗎
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應封存設備,並在封存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時,應參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設備報廢在特種設備報廢後,按相關的規定進行破壞性處理,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為特種設備轉讓和使用,並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在設備停用期間應對其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