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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監察特種設備

發布時間:2025-06-29 00:30:34

⑴ 特種設備監督檢查辦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是市場監管部門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依法依規生產、經營、使用特種設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近5年來,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共發出安全監察指令70.91萬份,處理檢驗發現問題922.04萬個,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了事故發生;死亡人數從251人下降到99人,降幅達60.6%;萬台特種設備死亡率從0.3下降到0.08,降幅達73.3%,特種設備安全形勢總體平穩。為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市場監管總局於2022年5月26日頒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5章40條,包括總則、監督檢查分類、監督檢查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辦法》明確了監督檢查類型,完善了監督檢查內容,細化了監督檢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在指導基層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有效督促相關單位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以及提高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關於監督檢查的原則
風險防控原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安全狀況以及生產、充裝質量安全狀況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質量狀況以及投訴舉報情況,確定常規和證後監督檢查重點單位名單,並對重點單位提高抽取比例。
分級負責原則: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基層市場監管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監督檢返御查工作。
分類實施原則:根據監督檢查對象或事項的不同,將監督檢查分為常規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證後監督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4個不同類別分別予以實施。
照單履職原則:監督檢查要按照規定的監督計劃、項目和內容開展,履行好監督檢查職責。常規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證後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以及其他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實施部門的要求開展。
二、關於監督檢查的類型
《辦法》將監督檢查工作分為4個不同類別開展,即常規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證後監督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並根據不同的檢查類別,明確了監督檢查的檢查對象、職責分工、組織方式和重點單位的確定等,其中:
常規監督檢查主要是基層的日常檢查,檢查對象是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直轄市的區(縣)和設區的市級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並分級負責實施。
專項監督檢查主要是為了防範區域性、系統性安全風險,根據特定保障需求或各級部署,由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區域、領域開展的監督檢查,檢查對象是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
證後監督檢查主要是對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是否持續保持許可條件、依法從事許可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證後監督檢查由實施行政許可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或者委託下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其他監督檢查主要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於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檢驗、檢測、監測等方式發現的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線索,根據需要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關於監督檢查的組織方式
《辦法》規定了不同監督檢查類型的組織方式,其中:
常規監督檢查和證後監督檢查,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隨機抽取被檢查單位和檢查人員,對於納入重點單位名錄的被檢查單位提高抽取比例;檢查工作開始前要按要求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檢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專項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制定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明確監督檢查的范圍、任務分工、進度安排等要求。
其他監督檢查,在開展監督檢查前,實施部門應當確定針對性的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
四、關於監督檢查的程序
《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檢查告知要求、相對人義務、檢查記錄、監察指令、強制措施、整改復查、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及處置、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管轄許可權以及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吊銷、撤銷處理程序等內容。
五、關於監督檢查的人員條件
《辦法》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經過專門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檢查人員參加。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相關具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包括市場監管部門所屬的特種設備技術檢查機構)提供監督檢查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或者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相關特種設備專業協會提供監督檢查的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
六、關於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
《辦法》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安全監察指令以及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細化了可以實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及相關程序,針對存在突出問題隱患,明確了整改復查的時限。
《辦法》規定,被檢查單位應當在安全監察指令規定時間內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並提交整改報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使問題整改和隱患消除形成閉環管理。
七、關於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界定
《辦法》將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行為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實現了部門規章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銜接。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電梯維護保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以及未經核准,擅自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等八種情形列為重大違法行為;將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以及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等六種情形列為嚴重事故隱患。
同時,《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明確了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情形以及報告、處置的相關要求。
八、關於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及處置
《辦法》規定,監督檢查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實施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中對拒絕接受檢查、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屬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有關部門,並提出相關安全監管建議。
九、關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管轄許可權
《辦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實施。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及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行政許可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依法應當吊銷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的,應當在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後,將涉及吊銷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證據材料移送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吊銷。發現依法應當撤銷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實施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通報,並隨附相關證據材料,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撤銷相關許可。
十、違法行為處置
《辦法》對特種設備安全檢查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分兩類情形進行處置: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其他條款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提醒相關企業對存在問題進行自查自糾,不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以此解決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情節輕微,違反特種設備風險防控管理原則,不整改可能引起事故的情形。但對被檢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自查自糾、拒不履行安全監察指令設定了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等情形的特種設備,依法實施查封、扣押處置,對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落實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含充裝,下同)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或者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⑵ 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做什麼就是工作的內容是什麼

1. 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並確保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2. 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發出整改通知。
3. 對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活動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資質或違章作業行為。如發現安全質量不符合要求,可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整改;若逾期未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設備的製造和使用。
4. 監督相關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包括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確保非持證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5. 參與制定或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程、標准,以提升安全水平。
6. 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以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工作范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以確保這些設備的安全運行。

⑶ 如何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1)實施嚴格監管 1.嚴格特種設備生產源頭監管。強化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提高行政許可門檻,加強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的監督檢驗,加大對獲證企業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特種設備企業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建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黑名單」制度。強化生產企業對開發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2.嚴格特種設備使用環節和重點領域監管。進一步完善使用單位分類監管制度,研究制定重點單位或重點行業領域的使用安全管理標准,開展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標准化及達標評價試點,推進企業安全管理負責人、考核工作的試點。推進作業人員理論考試機考化和實際操作考試實物化(模擬化),加大對使用單位建立並執行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以及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重點設備領域監管,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電梯、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氣瓶和事故量大的起重機械監管,加強危險化學品承壓設備安全監察。 3.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加大對企業違法違規生產、使用和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章作業行為的依法懲治力度,嚴厲打擊翻新報廢氣瓶、老舊電梯拼裝等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後的跟蹤監督,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 4.嚴格執行節能監管法規標准。全面推進鍋爐、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加快提升節能監管能力、健全節能監管工作機制、推進節能技術應用及工程示範。 (2)加強特種設備法制建設 1.加強立法工作。積極推進《特種設備安全法》立法工作,推動解決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協調問題。進一步完善規章和技術規范,加快特種設備技術標准制修訂,構建完善的法規標准體系。 2.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使用、檢驗、作業的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辦和處罰力度。積極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3.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完善特種設備法規信息公開平台,廣泛開展特種設備法制宣傳,加強安全監察、檢驗檢測、企業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宣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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