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型、特種設備進場前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
1、特種設備進場前,需要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辦理施工告知手續,也可以網上辦理。
2、縣局蓋章的施工告知單同時遞交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約定好具體的監督檢驗時間。
3、設備進場安裝,設備不同,要求不同,其中壓力容器不需要進行監督檢驗(氧倉除外),其餘設備均需辦理監督檢驗。
4、監督檢驗完畢拿到檢驗報告後,需要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辦理使用登記。
5、正常的運行後,需要嚴格按照3322112 的要求進行設備管理
㈡ 塔吊進場需要什麼手續
塔吊進場需要一系列的手續,確保其符合國家標准與安全要求。首先,塔吊必須具備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和建設部的起重設備安裝資質。此外,塔吊出廠時應附有合格證以及技術監督局的出廠監督檢驗證書備案證明。這些證件是塔吊進場前必須准備的。
塔吊基礎隱蔽工程驗收也是重要一環,需要進行詳細的驗收手續。塔吊安裝拆卸方案同樣不可或缺,它詳細規定了安裝、拆卸的具體步驟與安全措施。塔吊的維修保養記錄能夠證明其日常維護情況,安裝自檢記錄則證明安裝過程符合規范。
在安裝過程中,需要向檢測站提交現場驗收報告,並附上塔吊基礎平面布置圖、砼澆灌施工記錄、基礎施工匯報材料。平面圖應標注基座尺寸及位置,剖面圖需標明配筋情況、砼強度、基座高度及基底處理方式。這些資料有助於全面了解塔吊的基礎情況。
為了確保塔吊安全穩定運行,還需准備一系列附件,包括塔式起重機目錄、備案登記證、檢驗合格證、施工起重機登記表、驗收檢驗報告、拆裝方案、頂升方案、錨固方案、安全技術交底、接地測試記錄、安裝調試記錄等。這些文件將幫助確認塔吊的各項性能指標是否符合要求。
塔吊進場前,還需提交一系列表單,如基礎驗收表、安裝驗收表、錨固驗收表、檢查記錄、吊裝機具驗收表、作業人員登記表、機械安裝使用管理制度、安裝單位企業資質證書等。這些表單有助於全面掌握塔吊進場的准備工作情況。
總之,塔吊進場需要准備齊全的手續和資料,以確保其符合國家規定和安全標准,保障施工過程的安全進行。
㈢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第二章一般安全規定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許可、核准後,方可從事相關活動。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所和檢驗手段,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組織生產,並接受國家規定的監督檢驗。第九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帳制度,驗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對其所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第十條銷售、轉讓使用過的特種設備的,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證明。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提供出租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人員資格證明。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應當查驗。
物流園、批發市場、游樂場等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進場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查驗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證明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承租單位不得投入使用,場地經營管理單位不得允許進場使用。第十二條進口特種設備的采購者應當在簽訂采購合同前,告知進口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政策咨詢和風險警示。第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
(四)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使用過程中或者檢查、檢驗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和事故隱患,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第十四條特種設備擬暫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五條特種設備過戶使用的,新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證明等證明文件,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核準的范圍、項目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