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設備折舊年限
法律分析: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般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
1、如果能夠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
2、如果不能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能夠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則折舊年限應為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者(一般為租賃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貳』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如何計算折舊期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採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新稅法在固定資產的凈殘值方面與會計口徑一致,由企業自行確定,但折舊方法稅法要求須採用直線法,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和凈殘值時須綜合考慮會計和稅法的不同要求,以進行合理的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