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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項目設備采購怎麼結算

發布時間:2025-06-03 00:47:05

⑴ epc項目總承包合同結算方式

在建築工程中的話其實是需要簽訂施工合同之後才能進行開工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的話大家都是會因為疏忽而導致施工合同的話並沒有寫的那麼詳細,所以通常情況下只能簽訂補充合同。那麼,epc項目總承包合同結算方式?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epc項目總承包合同結算方式
EPC指的就是總承包企業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傳統的工程項目、普遍在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環節相互脫節,因為沒有統一指揮和協調,容易導致項目運行效率低、效益也差。因此,為了項目能在規定工期建設成功,實際工程中業主寧可以固定價格支付相對較高的費用,從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擔的風險具有更大的確定性。
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一)按月結算;
(二)竣工後一次結算;
(三)分段結算;
(四)目標結算方式;
(五)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要知道這種的結算方式是對承包商有利,按竣工後結對發包方有利。
二、Epc項目總價合同特徵
基於EPC總承包模式較傳統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優勢,其基本特徵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二)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三)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三、Epc項目總價合同推廣
EPC總承包模式在我國推廣的法律及政策、規章依據。
法律依據: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傳統的「設計-采購-施工」相分離承包模式,進一步推進項目總承包制,我國現行《建築法》在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築法》的這一規定,在法律層面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築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政策、規章依據:為進一步貫徹《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003年2月13日,建設部頒布了[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在該規章中,建設部明確將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主要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廣。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於epc項目總承包合同結算方式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提醒您,其實發包人需要做的事情就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⑵ Epc項目怎麼結算最合適

每個項目的結算方式都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特點和方式。
一、epc項目總價合同結算方式
EPC指的就是總承包企業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傳統的工程項目、普遍在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環節相互脫節,因為沒有統一指揮和協調,容易導致項目運行效率低、效益也差。因此,為了項目能在規定工期建設成功,實際工程中業主寧可以固定價格支付相對較高的費用,從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擔的風險具有更大的確定性。
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
(2)竣工後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要知道這種的結算方式是對承包商有利,按竣工後結對發包方有利。
二、Epc項目總價合同特徵
基於EPC總承包模式較傳統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優勢,其基本特徵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二)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三)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三、Epc項目總價合同推廣
EPC總承包模式在我國推廣的法律及政策、規章依據。
法律依據: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傳統的「設計-采購-施工」相分離承包模式,進一步推進項目總承包制,我國現行《建築法》在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築法》的這一規定,在法律層面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築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政策、規章依據:為進一步貫徹《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003年2月13日,建設部頒布了[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在該規章中,建設部明確將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主要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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