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設備原始資料有什麼內容
設備抄原始資料是指購襲買設備時攜有的各類說明書、線路圖等所有文字性的資料、各類系統軟體及應用軟體。
設備原始資料的內容:
(1)技術資料:包括設備的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出廠檢驗合格證、備件手冊、隨機工具附件清單、隨機配件清單、裝箱單以及設備管理部門會同財務等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的驗收記錄等,都應按設備技術管理的規定妥善保管。
(2)技術檔案:設備投入使用後,那些有針對性和具有參考價值的技術數據資料,應列入技術檔案管理范圍。設備技術檔案要求一機一檔,並在設備使用過程中逐步充實完善。
『貳』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六十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