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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後舊設備按多少稅率

發布時間:2021-02-20 15:51:12

① 2009年1月1日購進的設備,現想出售,請問稅率是多少

根據規定,如果你是2009.1.1購入的設備如果購入時,已按相應稅率抵扣增值稅,則出售時按相應稅率納稅即可。如果購入時未抵扣或銷售2009.1.1以前的舊設備,按4%減半徵收。

② 銷售09年購入舊設備算增值稅

6/1.17*17%=0.8718
借:固定資產清理8
累計折舊87
貸:固定資產95
借:銀行存款6
營業外支出2.8718
貸:固定資產清理8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0.8718

③ 舊設備出售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舊設備出售稅率按照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闡述: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3)09年後舊設備按多少稅率擴展閱讀

一、出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1、將賣出的固定資產轉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時涉及稅金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注意是個人)

④ 處置2009年以後購置的固定資產,該按什麼稅率繳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版資產),權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⑤ 處置2009年以後購置的固定資產,該按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

對的,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一律降至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⑥ 一般納稅人出售09年之後購入的固定資產應按4%減半征稅,還是按17%征稅

17%。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6)09年後舊設備按多少稅率擴展閱讀: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

(一)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混業經營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申報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四)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已作出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根據《條例》規定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准以下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具體條件為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單獨建賬核算並有專職財會人員,能按規定提供應稅貨物、勞務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資料。

個體經營者,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時,亦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

⑦ 舊設備出售開多少稅點增值稅普通發票

簡單說一點,就是原來購進時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置時按照適用稅率(17%)徵收專增值稅;如果購進時屬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謂的稅點就是稅率或徵收率。
下面是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⑧ 賣2009年前的舊機械,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開多少

09年之前
按3%徵收率開具
然後減按2%納稅

⑨ 5月1日開始開具處理2009年1月1日後購進的舊設備,稅率會是多少

這要看設備當時增值稅是否抵扣,如果已抵扣,且是一般納稅人企業,按16%開專票,如果2009年1月1日購進時取的是普通發票,按3%簡按2%徵收。

⑩ 2009年1月1日以後售出的固定資產按多少繳納稅款,我們是一般納稅人。

建議你參考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
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 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 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 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 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2年第1號
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並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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